落網一年後勞榮枝站上被告席,聲音低沉,一直低著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勞榮枝拒絕認罪。勞榮枝稱未與法子英合謀並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一直受法子英威脅,是法子英的性侵和賺錢工具。
在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時,勞榮枝全程低頭,雙手緊握在身前。但她當庭多次重複,自己承認犯罪,但並無殺人故意,只是長期受到法子英威脅,"我也是受害者,我長期被他毆打,(他)威脅要傷害我的家人。"
"我也想對受害人和我的家人表示道歉。"勞榮枝當庭說。
庭審中,勞榮枝多次重複其不存在合謀,只是被法子英威脅,經常被法子英毆打。每天都被要求匯報,遭受了很多常人難以忍受的折磨。「我沒有蓄意去謀害,沒有殺人的故意。」
勞榮枝說:「當年我才20歲出頭,法子英誘騙我停薪留職的時候我剛剛21歲,當時只知道外面的錢很好賺。我帶著畢業證去找工作,法子英不讓,讓我去坐檯。第一次和他去深圳,6000塊錢一個月就花完了,他就讓我去坐檯賺錢。法子英對我的控制和利用,身體和精神都受著折磨,我忘記了我的家人,我對不起我的家人,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走上這條路,為什麼做了這些事情。我想分手,但是法子英不肯和我分手,他威脅我,如果分手就傷害我的家人。期間,我墮胎兩次,墮胎當天他還侵犯我。我擺脫不了他的魔掌,我當時害怕,不敢報警,不敢告訴家長。法子英一直控制我,在一起時我身上不超過100塊錢,我骨子裡不想做這種齷齪的事情,我瞧不起這些通過不正當手段掙錢的行為。」
逃亡中的勞榮枝。
12月21日,勞榮枝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經過兩天的審理,22日下午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該案將定期宣判。
庭審中,南昌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涉四起犯罪事實,分別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與法子英(另案處理)共同實施故意殺人、綁架及搶劫犯罪。其中在江蘇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實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階段發現的原偵查機關未認定的犯罪事實。
勞榮枝辯解稱,「是受法子英脅迫,一直想分手沒有分成,害怕他報復我的家人」「當年我21歲,還不滿22歲」「一時糊塗」等。
1996年6月,江西南昌
檢察機關指控的第一起案件發生在江西南昌。
1996年6月,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勞榮枝化名「陳佳」在南昌市某夜總會做陪侍小姐,並與法子英共同確定了被害人熊某為作案對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勞榮枝打電話將熊某誘騙至其租住處。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出現並威脅熊某,勞榮枝和法子英共同將熊某手腳捆綁,從熊某身上搶走金項鍊、手錶及家房門鑰匙等財物,並威逼其說出家庭住址。
期間,法子英將熊某殺害。當日晚上法子英帶著勞榮枝前往熊某家,用此前拿到的鑰匙打開了家門,先後將熊某妻子、女兒殺害,並搶走財物。
庭審現場,她在接受公訴人訊問時表示:「是我帶熊某進入出租屋,綁了手腳。去過熊家兩次,第一次是認門,第二次是找熊某妻子要錢。法子英拿刀指使我去翻財物,他太太自己拿手錶、戒指、項鍊這類東西。」
此前勞榮枝的訊問筆錄中,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我沒有考慮到後果,我只是想消滅掉指紋」等話語。
庭審中,檢察官出示相關證據時,勞榮枝對此辯解稱,關於多次在偵查機關「放火」的供述,自己是受其他案件影響,且在庭審最後階段承認自己說過一次「放火」,其他是隨口潤色的。勞榮枝否認自己參與殺害熊某,表示自己沒有主觀惡意更沒有預謀,當日是熊某主動聯繫她。
檢察機關展示的勞榮枝供述,均有勞榮枝本人籤字確認,均為公安機關合法取得。勞榮枝曾供述,為了保險起見,她讓法子英剪斷了熊某和其對門鄰居家的電話線。
1997年9月,浙江溫州
庭審披露,1997年9月,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浙江省溫州市,二人繼續採用前述作案方式,勞榮枝在KTV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並確定同為「坐檯女」的梁某為目標。
同年10月10日,勞榮枝與法子英以租房為名來到梁某住處。進入房間後,法子英持刀威脅梁某,勞榮枝用電線、布條等物將梁某手腳捆綁,搶得手錶一塊及手機一部等財物。
二人並不甘心,又逼迫梁某打電話騙另一被害人劉某清(KTV領班)過來。二人使用同樣手段,搶得手機一部,並逼迫其交出銀行存摺及密碼。
之後,法子英留在現場,勞榮枝攜帶搶得的手機及存摺去取錢,共取出2.5萬餘元。勞榮枝打電話通知法子英錢已取出。然後,法子英將梁某、劉某清殺害。二人事後到約定地點一起逃離。
「長期的打罵,讓我對他產生了恐懼,如果不是他我不會去實施犯罪,錢都是交給他的,我只是暫時保管。我不屑於通過犯罪來取財。」勞榮枝辯解稱。
1998年夏,江蘇常州
江蘇常州的這起搶劫案,是檢察機關認定的四起犯罪事實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倖存的案件,其它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檢察機關起訴書顯示,1998年夏天,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常州市租住。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某晚,勞榮枝誘騙被害人劉某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某,並刺破劉某胸口。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某捆綁在扶手椅上,二人對劉某進行人身控制並以剝奪生命相威脅向其勒索財物。
期間,法子英離開現場欲將劉某停在樓下的汽車挪走,勞榮枝在單獨看管劉某期間,再次對其威脅。在取得劉某放在汽車內的人民幣5000元之後,二人逼迫劉某打電話給其妻子索要財物。
次日上午,劉某打電話給妻子要求其將家中所有現金帶到指定地點。二人商議由勞榮枝到指定地點將劉某妻子帶回出租房,如勞榮枝未按時歸來,法子英則將劉某殺害。隨後,勞榮枝將劉某妻子帶回,並索得人民幣7萬元。取得財物後,勞榮枝和法子英亦將劉某妻子捆綁,二人先後離開現場。
公訴人在庭審時介紹,這起犯罪事實中,被害人之所以倖存,是因為在劉某妻子苦苦哀求下,法子英放棄了加害行為。而當時的勞榮枝已經攜帶財物逃離作案現場。
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勞榮枝辯解稱,自己從來不主動約任何客戶,劉某是法子英選定的,並表示想要在常州好好生活。
公訴人表示,勞榮枝與法子英有固定作案方式和明確的分工協作,勞榮枝負責誘騙被害人到住處並和法子英威脅捆綁被害人,與法子英有共同犯罪故意,對此,本案倖存被害人劉某和其妻子的證言及其他在案證據能夠予以證實。
1999年6月,安徽合肥
這是公訴人指控的最後一起犯罪事實。
1999年6月,勞榮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歌舞廳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法子英以「關狗」為名,提前定製了一隻一米見方的鋼筋籠。
同年7月22日上午,勞榮枝將被害人殷某誘騙至租住處,法子英持刀威脅殷某,勞榮枝則用繩子將殷某手腳捆綁。之後,二人將殷某關進鋼筋籠內,並用布條、鐵絲將殷某手腳捆綁於鋼筋籠上。為逼迫殷某儘快交付財物,法子英當場威脅殷某要殺一個人給他看。
當日中午,為存放屍體,勞榮枝購買了一臺舊冰櫃放於租住處客廳。隨後,勞榮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外出將正在找活幹的木匠陸某騙至租住處並殘忍殺害,展示給殷某,後將陸某的屍體放入冰櫃。勞榮枝同法子英一起將冰櫃推至次臥。
當晚21時許,殷某給妻子打電話要求其準備錢與法子英見面,並按勞榮枝和法子英要求寫了二張字條,勞榮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之後法子英來到殷某家,向殷某妻子索要錢財。殷某妻子以籌錢為由讓其在家中等待,隨後外出報警。當日,法子英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7月28日,殷某和陸某的屍體在法子英和勞榮枝的租住處被公安機關發現。
勞榮枝辯稱自己不記得買冰櫃的事實,並稱法子英殺害陸某時,她和殷某在臥室,並不知情,但檢察機關出示的相關證人證言對買冰櫃情節均有證實。經現場勘查,勞榮枝所在臥室與陸某被殺害的廚房距離僅3.1米。
法子英落網
1999年8月3日,法子英被刑事拘留。
1999年8月31日,法子英被逮捕。
1999年11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法子英犯綁架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1999年11月1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法庭當庭宣判,法子英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搶劫罪,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並處罰金2萬元。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公開處決死刑。
勞榮枝落網
2019年11月27日下午,福建廈門思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通過大數據信息研判發現,一名疑似勞榮枝的女子出現在廈門某商場一帶。
2019年11月28日11時許,民警成功在某商場將幫忙照看手錶生意的勞榮枝抓獲歸案。
2019年12月5日,南昌市公安局派員將勞榮枝從福建廈門押解至江西南昌。
2019年12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對勞榮枝提請審查逮捕。
2019年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批准逮捕。
2020年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並於當日下午,向被告人勞榮枝送達了起訴書副本。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時,轟動一時的榮枝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勞榮枝被控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和搶劫罪三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