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2021-01-13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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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日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決定對《福建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以下簡稱縣級)、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再按人口數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再按人口數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此外,對條序作了相應調整。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選舉法和本決定重新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以下簡稱縣級)、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縣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地方的選舉。

第五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六條 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臺灣同胞,在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省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級選舉委員會由九人至十九人組成,鄉鎮選舉委員會由五人至十三人組成。

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應當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接受其辭職的決定,並予以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辭職的,應當從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決定一人代理主任職務或者補充任命主任。

第十條 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嚴格依法辦事;

(二)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計劃,確定選舉日;

(三)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

(四)組織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發選民證;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五)組織各選區推薦代表候選人;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六)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選民的書面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七)主持投票選舉,組織各選區選民投票選舉代表,依法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八)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九)受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破壞選舉的行為;

(十一)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十二)做好換屆選舉的檔案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應分別設立辦公室,負責選舉的具體事務。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時,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可設立選舉辦事處,受縣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組織所轄選區的代表選舉工作。

第十二條 換屆選舉工作結束,選舉委員會撤銷。縣、鄉兩級選舉工作的有關事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辦理。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十三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再按人口數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再按人口數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規定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鄉、民族鄉,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散居的少數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八條 駐軍應選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駐地縣級選舉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九條 選區按照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便於代表聯繫選民,接受選民監督的原則,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十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區的劃分:

(一)選區的大小,按每個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二)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區或者城關,凡能夠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單位和居民、村民組織,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也可以劃為二個或者三個選區;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以與鄰近的單位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也可以由單位與附近居民、村民組織劃為一個選區。在農村或者城市郊區,凡能夠產生一名代表的村民、居民組織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可以劃為若干個選區;人口少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以與鄰近的村民、居民組織合併劃為一個選區。

(三)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人口數能夠產生一名代表的村民組織,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可以劃為若干個選區;人口少的村民組織可以由相鄰的若干個自然村劃為一個選區。

第二十二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係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合選舉。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於居住在境內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設在市區內的縣屬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二十四條 設在鄉鎮行政區域內的縣級所屬單位的職工,應參加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設在鄉鎮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設區的市所屬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五條 計算選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時間,從出生日期至當地規定的選舉日為止。出生日期原用農曆的,應當按公曆換算。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後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二十七條 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成員,在校學生,都在單位所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二)選民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分離的,在取得戶籍所在地選民關係轉移證明後,可以在常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三)選民遷居外地但戶籍未遷出的,或者戶籍已經遷出原居住地但未遷入現居住地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四)外來選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登記,但取得戶籍所在地選民關係轉移證明的,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五)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臺灣同胞選舉期間在省內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六)選民登記期間確實無法聯繫的,暫不予進行選民登記;在選舉日以前返回的,予以補辦選民登記。

第二十八條 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人員,在取得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者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並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後,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九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選區為單位公布。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應在選舉前發給選民證。

選民名單公布以後,選民情況如有變動,應在選舉日以前予以補正、公布。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其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前款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的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或者拘留的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共同研究決定。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如實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參加該選區的選舉活動,但不得擔任該選區的選舉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三條 各選區對依法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要如實上報,不得任意調換增減。選舉委員會匯總後,按選區以姓名筆畫為序,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由選舉委員會按選區組織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書面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五條 公民參加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七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七條 投票選舉按選區進行,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選民證或者身份證領取選票。憑身份證領取選票的,應與選民名冊核對無誤後,發給選票。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投票站、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派人主持。使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選舉的,應有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接受選民投票。選民在寫票時,流動票箱的工作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好票箱和選票,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會場,設置秘密寫票處;

(二)核實參加選舉的人數,落實外出選民的委託投票人;

(三)訓練好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在一個縣級或者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各選區投票時間,可以錯開。一般從統一確定的選舉日起,在一至三日內選舉完畢。特殊情況需要適當提前或者推遲選舉的,須經本級選舉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授權的選舉辦事處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除代表候選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選民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志。

第四十一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二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三條 在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第四十四條 在一次投票選舉中,開箱取出的選票總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這次選舉無效,應組織重新投票。重新組織投票時,應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四十五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在上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另行選舉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在第一次投票選舉中,如均未獲得過半數選票,可以在原代表候選人及另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和代表候選人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確定正式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選舉。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二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條 投票完畢,由選民推選並經選舉委員會確認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選舉委員會指定的人員共同開箱計票。計票人員在監票人員監督下,認真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並確定有效票數,統計投票結果,作出記錄,由監票人和計票人籤字;流動票箱投票後,應集中在選區統一開箱計票。計票結果在當日或者次日向選民公布,並將選票封存。

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八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結果,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依法確認是否有效,並在五日內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第四十九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發給代表證。

第五十條 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五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原選區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 對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對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也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提出罷免要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將選民依法提出的罷免要求,立即書面報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

第五十三條 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協助做好組織工作。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並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

第五十四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辭去本級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五十五條 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因調離、遷出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的,其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五十六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代表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代表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因前款所列原因其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或者終止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補選時,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情況進行補正,並於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選人應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於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兩日以前公布。

補選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補選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八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接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未及時調查處理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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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魯縣物業管理實施細則》通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孫國棟、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賈和、丁淑傑、白英文、姜玉傑出席會議。孫國棟主持會議。縣委常委、政府副縣長於久彥、副縣長王雁、縣檢察院檢察長張程、縣監委及縣法院相關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了《關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及財經委員會相應的審查報告。
  • 河北臨漳縣開展縣鄉人大代表述職活動
    日前,臨漳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縣、鄉人大代表開展了代表述職評議活動。按照每年現場述職代表數量不低於本級代表總數20%的要求,今年共有200餘名縣、鄉代表「進家入站」面對面向選區選民現場述職,接受滿意度測評。為確保代表述職評議質量,臨漳縣人大常委會分組到各鄉鎮進行全程督導。
  • 靖州縣渠陽鎮召開縣鎮人大代表換屆投票選舉工作培訓會
    渠陽鎮召開縣鎮人大代表換屆投票選舉工作培訓會懷化新聞網訊 (通訊員 郭雲娜)10月13日下午,渠陽鎮縣鎮人大代表換屆投票選舉工作培訓會在縣影視娛樂中心召開。靖州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龍力、縣紀委副書記曾慶華、縣人大辦公室主任徐錦文到會指導。會上,首先由渠陽鎮黨委委員、人大主席候選人尹修恆組織學習了《渠陽鎮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投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並對該鎮換屆工作做了安排部署。縣紀委常委曾慶華對換屆紀律進行強調,要無條件執行黨的決定,相信黨的能力,實事求是幹好工作。
  • 來賓金秀兩級法院走訪自治區人大代表
    來賓金秀兩級法院走訪自治區人大代表 2020-12-23 19:0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三次會議
    12月30日,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陳迎春主持召開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副主任湯志勇、鄧小章、姚美芬、陳進一、葉河出席會議。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李楊勇,縣人民法院院長吳傳檔,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九利,縣政府黨組成員蔣振宣,監察委負責人列席會議。
  • 雅星鎮召開市鎮兩級人大代表科技興鎮研討座談會
    儋州市融媒體中心消息  為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戰略,2020年12月2日,雅星鎮人大代表團組織召開市鎮兩級人大代表座談會,就如何結合當前大好形勢,抓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發展動力,科技興鎮進行研究。
  • 大箐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楊國文率領市縣兩級人大代表對朗鄉鎮農業...
    近日,大箐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楊國文率領市縣兩級人大代表深入到朗鄉鎮部分農村視察工作。大箐山縣委常委、朗鄉鎮黨委書記王躍軍陪同視察。
  • 保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
    《保定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政策解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保定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江蘇市縣兩級檢察院普建人民調解工作室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本報通訊員 管瑩 王雪純  「2020年,全省檢察機關做了很多司法為民的實事,其中我要特別點讚的是省檢察院在全國率先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推進刑事和解平臺,實現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在市、縣兩級檢察院的『全覆蓋』!」
  • 來賓忻城兩級法院領導走訪自治區人大代表
    來賓忻城兩級法院領導走訪自治區人大代表 2020-12-23 19:0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為適應「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提高修訂工作質量,我廳先後2次召開廳長辦公會,審議《實施細則》修訂稿,並於8月25日正式印發實施。
  • 黃石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全面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 海口出臺落實房地產調控的實施細則
    根據海南省三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瓊建房〔2017〕96號)(以下簡稱《96號通知》)要求,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關於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主要從八個方面對我市房地產調控提出實施細則。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限購範圍。將產權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納入本次限購範圍。
  • ...2月7日至23日市縣兩級先後8次對其採取呼吸道標本,進行PCR核-FX...
    2020-02-25 11:47:12來源:FX168 【四川資陽一確診病例此前8次核酸檢測陰性】四川安嶽縣雙龍街鄉人唐某春於
  • 人大代表點評閩清縣檢察院亮點工作
    今年以來,福建閩清縣檢察院堅守為民初心,勇擔職責使命,聚焦主責主業,穩妥推進各項檢察工作實現新發展,特別是在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強化野生動物資源執法司法公正工作與用心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獲得省市兩級人大代表的好評。
  • 德化縣南埕鎮南埕村黨支部書記 縣人大代表:黃錦標
    黃錦標,南埕鎮南埕村黨支部書記,自當選為縣人大代表以來,他始終不忘群眾的期盼和信任,訪民情、聽民意,盡心盡力為群眾解難,帶領群眾增收致富,充分展示一名基層人大代表的風採。縣人大代表、南埕村黨支部書記 黃錦標:幾年來,我緊緊圍繞環境衛生、全域旅遊、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脫貧攻堅、基礎設施等方面,開展調研視察工作,大大改善了村容村貌,為選民代好言、獻好策、辦好事,為打造山青水美生態佳的美麗南埕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