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香港十大奇案之屯門色魔」連續強姦13名少女,兇手至今沒死

2021-12-24 都市夜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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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13人的變態色魔

屯門色魔,本名林國偉(1971年1月27日-),在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門區犯下強姦、搶劫和謀殺罪行,震驚香港社會,一度使居住在屯門區的女士人心惶惶。

後來香港警方在屯門加強巡邏,逼使其遷到土瓜灣,並在該區犯案。

1993年他在犯案後邀受害人約會,受害人報警。在警方保護下受害人答應赴約,並將林國偉當場拘捕。

後來證實被其侵犯的女子多達13人,當中3人被殺。林國偉最後被判終身監禁。

在香港連環殺手個案上,「屯門色魔」是繼「雨夜屠夫」林過雲後,最廣為人知的一人。

案情經過

1992年4月24日凌晨3時許,當時僅21歲、住在屯門大興邨的林國偉,在屯門公路上喝著啤酒駕車,此時一輛的士在他車旁掠過,的士內一名夜歸少女長髮披肩,他被捕後曾描述,該女士的容貌與她前女友相像。

他於是開車緊隨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門友愛邨愛明樓下車。

年僅19歲的少女在電梯大堂等候升降機,林國偉藏匿在暗角,待電梯到步後,他一個箭步撲出,閃身進入升降機之中,強勁勒緊少女頸項,把她硬扯出升降機,於後樓梯將她強姦,並搶走她的手袋及金飾。

這是林國偉首宗案件。 

1992年6月26日,一名32歲夜總會女侍應凌晨4時半下班後,乘的士回到屯門建生邨時,成為他第二個獵物。

再隔兩個月,他在凌晨時份於屯門新和裡將一名39歲女子扼頸,拖入草叢強姦。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即時報案,令警方得到了林國偉的精液樣本,惟受害人在混亂中未能認清兇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髮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無策。

1992年12月,他先後再在屯門區出沒犯案。

該月4日,大興邨興平樓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時,突然被人從後勒頸扼暈,甦醒後方發現被人強姦及洗劫,翌日與親友報警。

28日,另一名女子與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離去,結果她回家時不幸在友愛邨愛德樓梯間被強暴。

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時許,林國偉再次出動,對象是一名50歲的家庭主婦,她當晚與朋友打麻雀後,獨自回到友愛邨愛信樓,被林國偉扼頸拖至梯間。

這一次,林國偉用力過度,將對方勒死,他未有將受害人強姦,但在她身上射精,並劫去受害人的手袋。

1993年4月14日,一名22歲的士高唱片騎師深夜回到大興邨興盛樓的住所,亦被林國偉扼斃及強姦。

兩名受害人的財物,同被林所奪去。

在調查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林國偉因為風聲太緊,搬到紅磡區姐姐家中暫避,因住所鄰近土瓜灣益豐大廈,1993年5月24日凌晨4時,將23歲卡拉OK公關劉小敏強姦,他事後竟意圖與對方「做朋友」,受女受害人重摑,林國偉將她扼斃。

又於7月11日,在下鄉道奸劫31歲卡拉OK公關。

1993年8月5日,他看中了另一名21歲少女,在同區的美景街強姦她後,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

雖然該少女並無主動報警,但因被兄長揭發而陪同往警署報案。

1993年8月6日晚,林相約該少女前往黃埔UA戲院看電影,終被埋伏探員拘捕,後經精液的DNA鑑證,證實他正是為禍1年4個月的「屯門色魔」,先後在友愛邨、大興邨、益豐大廈、紅磡下鄉道及美景街,強姦及奸劫9女子,殺害當中3人。

連續多宗強姦案在屯門區發生,引起當時區內居民大為恐慌,亦有街坊自發組成自衛巡更隊,護送女士歸家。

當時警方已相信色魔必定極為熟悉區內環境,有可能是區內居民。

抓捕行動

負責調查該案是已故香港警務處總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時,警方發現兇手犯案後,能在極短時間內,前往不同地區的銀行提款機,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錢,鎖定兇手必定是有車一族,利用車子跟蹤受害人,施暴後再駕車而逃。

警方隨後發現,接載首名受害少女之的士司機,潛意識中依稀記得事發當晚,曾有一輛私家車尾隨。

警隊於是邀請政府催眠師楊志滔協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機能描述出該白色車是日本車,並且說出車牌中的數個號碼及車款型號,事後證實這些資料相當準確。

香港警方於是向入境事務處,取得過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利用人手逐一輸入電腦分析,再根據疑犯的簡單資料,將可疑人物收窄至數百人。

警方亦在區內安排女警作「香餌」,希望引林國偉上釣。

最後,林國偉因為相約案中受害人觀看電影,被警方拘捕。

當林國偉落網時,由於受害者大多是被人從後襲擊,無法認出色魔的容貌,案發時亦沒有目擊證人,香港警方法證部門當時剛引進的DNA技術,分析殘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為這宗案件確認犯案人身份的最關鍵證據。

最終審判

在被捕初期,林國偉一直保持沉默,不願作供,王永基看準林國偉渴望與人傾訴的弱點,以傾談方式誘他說話。

他於是將整個犯案過程供出,並說招供後感到心情較舒服。1994年9月,案件開庭。

期間,沒有任何親友在庭上出現。

林國偉在庭上承認8項強姦罪及7項行劫罪,否認餘下的3項謀殺罪,堅稱自己是錯手殺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屬反應激烈。

辯方律師找來兩名精神科醫生替林國偉辯護,精神報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溫暖,林國偉有5兄弟姊妹,母親於林3歲時出走,父親酗酒殘暴,形成孤僻的性格,朋友極少,喜歡欺負小動物,中一輟學,愛濫交及飛車,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拋棄,以酒精和毒品解決空虛,惡性遁環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過,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會人格的疾病,並非精神病。這宗案件原有127名證人,聆訊本需兩個月,但基於被告人認罪,聆訊縮減至5天。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行劫罪每項監禁7年,同期執行。

至於其餘8項強姦罪,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間極長,暴戾非常,對社會危害性巨大,法官罕有地重判他終身監禁,以顯示案件的嚴重程度。

連同三項謀殺罪,被告共判11項終身監禁。在香港,強姦罪一般入獄為5至15年,只有最嚴重的強姦罪會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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