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園區)汙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城鎮(園區)汙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汙水處理廠排放汙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各方要履職盡責,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範汙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等都有哪些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汙水處理設施。
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汙水處理收費機制。
四是做好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汙許可證,持證排汙、按證排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汙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汙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汙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汙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
三是根據《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汙水處理相關費用。
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汙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汙水。
一是在承接汙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範圍內的汙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範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汙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
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汙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汙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三是加強汙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汙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汙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汙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汙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通知》提出了哪些具體工作要求?
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汙水處理、汙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
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汙水處理設施。
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汙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原則,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排汙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汙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汙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服務範圍內汙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籤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託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並督促嚴格履行。
如何加強監管執法?
加強對納管企業、汙水處理廠的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汙單位按證排汙主體責任,對汙染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提高自行監測的規範性。
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幹擾劑、不正常使用汙水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
對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水汙染事件,責任怎麼認定?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後,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
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於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汙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
對於汙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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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生態環境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水處
轉載自| 浙江生態環境
原標題:《城鎮(園區)汙水處理環境管理規範來啦,請注意查收~@地市政府、納管企業、運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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