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人員注意啦!汙水採樣要按這個規範做

2021-01-12 騰訊網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汙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汙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採樣點位,監測採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汙水監測技術規範部分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02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汙水監測項目的採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汙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中汙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採樣點位、監測採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涉及到汙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本標準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

附件: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91.1-2019部分代替HJ/T91-2002)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汙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採樣點位,監測採樣,樣品保存、運輸和 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採用手工方法對排汙單位汙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汙水集中處理設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提供汙水處理服務的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 等各類工業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汙單位共用的汙水處理設施等。

3.2

瞬時水樣instantaneous sample

從汙水中隨機手工採集的單一水樣。

3.3

等時混合水樣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採樣點位按等時間間隔所採等體積水樣的混合水樣。

3.4

等比例混合水樣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採樣點位所採水樣量隨時間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樣。

3.5

自動採樣automatic sampling

通過儀器設備按預先編定的程序自動連續或間歇式採集水樣的過程。

3.6

全程序空白樣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

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置於樣品容器中並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程序進行測定。一致的程序包括運至採樣現場、暴露於現場環境、裝入採樣瓶中、保存、運輸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驟等。

3.7

實驗室空白樣品laboratory blank sample

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分析步驟進行測定。

4、監測方案制定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監測目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採樣頻次、採樣器材、現場測試儀器、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採樣安全以及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等。

5、採樣點位

5.1 排放口設置要求

5.1.1排放口應滿足現場採樣和流量測定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10 m 的範圍內。

5.1.2汙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監測斷面應為矩形、圓形、梯形等規則形狀。測流段水流應平直、穩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汙的,須設置一段能滿足採樣條件和流量測量的明渠。

5.1.3汙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 1 m 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於 1 m2,平臺應設置不低於 1.2 m 的防護欄。

5.1.4排放口應按照 GB 15562.1 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並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汙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制設置通風系統,並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5.1.5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排放口不得隨意改動。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排放口時,須按 5.1.1~5.1.4 的要求重新確認。

5.2 監測點位設置

5.2.1 汙染物排放監測點位

在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

對於環境中難以降解或能在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長遠不良影響,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根據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的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的水汙染物,在含有此類水汙染物的汙水與其他汙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如果含此類水汙染物的同種汙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排汙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對於其他水汙染物,監測點位設在排汙單位的總排放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 在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2.2 汙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點位

監測汙水處理設施的整體處理效率時,在各汙水進入汙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各汙水處理單元的處理效率時,在各汙水進入汙水處理單元的進水口和汙水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

5.2.3 雨水排放監測點位

排汙單位應雨汙分流,雨水經收集後由雨水管道排放,監測點位設在雨水排放口;如環境管理要求雨水經處理後排放的,監測點位按 5.2.1 設置。

6、監測採樣

6.1 監測準備

6.1.1 採樣器材和現場測試儀器的準備

6.1.1.1 採樣器材主要是採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照監測項目所採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準備合適的採樣器材,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 A 執行。

6.1.1.2 採樣器材的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在樣品採集、樣品貯存期內不會與水樣發生物理化學反應,從而引起水樣組分濃度的變化。採樣器具可選用聚乙烯、不鏽鋼、聚四氟乙烯等材質,樣品容器可選用硬質玻璃、聚乙烯等材質。

6.1.1.3 採樣器具內壁表面應光滑,易於清洗、處理。採樣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使用靈活、方便可靠,沒有彎曲物幹擾流速,儘可能減少旋塞和閥的數量。樣品容器應具備合適的機械強度、密封性好,用於微生物檢驗的樣品容器應能耐受高溫滅菌,並在滅菌溫度下不釋放或產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動或導致生物死亡或促進生物生長的化學物質。

6.1.1.4 汙水監測應配置專用採樣器材,不能與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樣品的採樣器材混用。

6.1.1.5 按照監測項目所採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現場測試儀器。

6.1.2 輔助用品的準備

準備現場採樣所需的保存劑、樣品箱、低溫保存箱以及記錄表格、標籤、安全防護用品等輔助用品。

6.2 現場監測調查

現場監測期間,監測人員應對排汙單位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做好相應的記錄,由排汙單位人員確認。

現場監測調查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和監測點位的基本信息、監測期間是否正常生產及生產負荷、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及運行負荷、汙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等。

6.3 採樣方式和採樣頻次

6.3.1 採樣方式

6.3.1.1 基本要求

採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汙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採集方式可通過手工或自動採樣,自動採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採樣器應符合 HJ/T 372 的相關要求。

6.3.1.2 瞬時採樣

下列情況適用瞬時採樣:

a)所測汙染物性質不穩定,易受到混合過程的影響;b)不能連續排放的汙水,如間歇排放;

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汙染物,或特定時間的汙染物濃度;d)需要得到汙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變化情況的數據;

e) 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過 15 min)的數據以確定水質的變化規律;

f) 需要確定水體空間汙染物變化特徵,如汙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斷面和(或)深度的變化情況;

g) 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採集瞬時水樣的情況。

當排汙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有汙水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行,其汙水能穩定排放的(濃度變化不超過 10%),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採樣時間段內的採樣濃度。

6.3.1.3 混合採樣

下列情況適用混合採樣:

a)計算一定時間的平均汙染物濃度;

b)計算單位時間的汙染物質量負荷;

c)汙水特徵變化大;

d)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採集混合水樣的情況。

混合採樣包括等時混合水樣和等比例混合水樣兩種。

當汙水流量變化小於平均流量的 20%,汙染物濃度基本穩定時,可採集等時混合水樣。

當汙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可採集等比例混合水樣。等比例混合水樣一般採用與流量計相連的水質自動採樣器採集,分為連續比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 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採樣時段內,根據汙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採集的 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別採集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係 的水樣混合而成。

6.3.2 採樣頻次

6.3.2.1 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相關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採樣頻次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6.3.2.2 如未明確採樣頻次的,按照生產周期確定採樣頻次。生產周期在 8 h 以內的,採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 2 h;生產周期大於 8 h,採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 4 h;每個生產周期內採樣頻次應不少於 3 次。如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採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 4 h, 每個生產日內採樣頻次應不少於 3 次。排汙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汙水的流量、濃度、汙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採樣頻次。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可採集一個或多個瞬時水樣。

6.3.2.3 為確認自行監測的採樣頻次,排汙單位也可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周期在 8 h 以內的,每小時採 1 次樣;周期大於 8 h 的,每 2 h 採 1 次樣;但每個生產周期採樣次數不少於 3 次;採樣的同時測定流量。

6.4 採樣位置

採樣位置應在汙水混合均勻的位置,如計量堰跌水處、巴歇爾量水槽喉管處等。

6.5 樣品採集

6.5.1採樣前要認真檢查採樣器具、樣品容器及其瓶塞(蓋),及時維修並更換採樣工具中 的破損和不牢固的部件。樣品容器確保已蓋好,減少汙染的機會並安全存放。注意用於微生物等組分測試的樣品容器在採樣前應保證包裝完整,避免採樣前造成容器汙染。

6.5.2到達監測點位,採樣前先將採樣容器及相關工具排放整齊。

6.5.3對照監測方案採集樣品。採樣時應去除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

6.5.4採樣前先用水樣蕩滌採樣容器和樣品容器 2~3 次。

6.5.5對不同的監測項目選用的容器材質、加入的保存劑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採集的水樣體積等,須按照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執行;如未明確要求,可按照附表 A 執行。

6.5.6採樣完成後應在每個樣品容器上貼上標籤,標籤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或名稱、採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名稱等,同步填寫現場記錄。

6.5.7採樣結束後,核對監測方案、現場記錄與實際樣品數,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採或重採。如採樣現場未按監測方案採集到樣品,應詳細記錄實際情況。

6.5.8 其他要求

a) 部分監測項目採樣前不能蕩洗採樣器具和樣品容器,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揮發性有機物、微生物等;

b) 部分監測項目在不同時間採集的水樣不能混合測定,如水溫、pH 值、色度、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餘氯、微生物、放射性等;

c) 部分監測項目保存方式不同,須單獨採集儲存,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餘氯、微生物等;

d) 部分監測項目採集時須注滿容器,不留頂上空間,如生化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

6.6 現場監測項目的測定

6.6.1 現場監測項目的測定

水溫、pH 值等能在現場測定的監測項目或分析方法中要求須在現場完成測定的監測項目,應在現場測定。

6.6.2 流量測量

已安裝自動汙水流量計,且通過計量部門檢定或通過驗收的,可採用流量計的流量值。 採用明渠流量計測定流量,應按照 CJ/T 3008.1~5 等相關技術要求修建或安裝標準化計量堰(槽)。

排汙渠道的截面底部須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排放口處須有 3~5 m 的平直過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於 0.1 m。通過測量排汙渠道的過水截面積,以流速儀測量汙水流速,計算汙水量。

在以上流量測量方法不滿足條件無法使用時,可用統計法、水平衡計算等方法。

6.6.3 水樣感官指標的描述

用文字定性描述水的顏色、渾濁度、氣味(嗅)等樣品狀態、水面有無油膜等表觀特徵,並均應作現場記錄。

6.7 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目的、排汙單位名稱、氣象條件、採樣日期、採樣時間、現場測試儀器型號與編號、採樣點位、生產工況、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汙水排放量/流量、現場測試項目和監測方法、水樣感官指標的描述、採樣項目、採樣方式、樣品編號、保存方法、採樣人、覆核人、排汙單位人員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等,具體格式可自行制訂。

6.8 採樣安全

現場監測人員須考慮相應的安全預防措施,採樣過程中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監測人員應身體健康,適應工作要求,現場採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

監測過程中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急救用品。現場採樣時,若採樣位置附近有腐蝕性、高溫、有毒、揮發性、可燃性物質,須穿戴防護用具。現場監測人員要特別注意安全,避免滑倒落水,必要時應穿戴救生衣。

7、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

7.1 樣品保存與運輸

7.1.1樣品採集後應儘快送實驗室分析,並根據監測項目所採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確定樣品的保存方法,確保樣品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分析測試。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 A 執行。

7.1.2根據採樣點的地理位置和監測項目保存期限,選用適當的運輸方式。樣品運輸前應將容器的外(內)蓋蓋緊。裝箱時應用泡沫塑料等減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破損。除防震、避免日光照射和低溫運輸外,還應防止沾汙。

7.1.3同一採樣點的樣品應儘量裝在同一樣品箱內,運輸前應核對現場採樣記錄上的所有樣品是否齊全,應有專人負責樣品運輸。

7.2 樣品交接

現場監測人員與實驗室接樣人員進行樣品交接時,須清點和檢查樣品,並在交接記錄上簽字。樣品交接記錄內容包括交接樣品的日期和時間、樣品數量和性狀、測定項目、保存方式、交樣人、接樣人等。

8、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8.1 監測項目

8.1.1排汙單位的汙水監測項目應按照排汙許可證、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明確要求的汙染控制項目來確定。

8.1.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排汙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汙染源排放特徵等條件,增加監測項目。

8.2 分析方法

8.2.1監測項目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的標準方法;若適用性滿足要求,其他國家、行業標準方法也可選用;尚無國家、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可選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知名技術組織或由有關科技書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設備製造商規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須按照 HJ 168 的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和驗證。

8.2.2所選用分析方法的測定下限應低於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限值。

8.2.3除分析方法有規定的,汙水分析前須搖勻取樣,不能過濾或澄清。

9、監測數據處理

9.1 原始記錄

9.1.1 記錄內容

9.1.1.1 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按 6.2、6.7 的相關內容執行。

9.1.1.2 交接記錄

交接記錄按 7.2 的相關內容執行。

9.1.1.3 實驗室分析原始記錄

實驗室分析原始記錄包括標準溶液配製及標定記錄、儀器工作參數、校準曲線記錄、各監測項目分析測試原始記錄、內部質量控制記錄等。各實驗室可根據需要自行設計各類分析 原始記錄表。

分析原始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情況下找出影響不確定度的因素,並使實 驗室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來條件下能夠復現。

9.1.2 記錄要求

9.1.2.1 汙水現場監測採樣、樣品保存、樣品交接、樣品處理和實驗室分析的原始記錄應 在記錄表格上,按規定格式對各欄目認真填寫,及時記錄。

9.1.2.2 原始記錄表格應有統一編號,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或損壞,用畢按期歸檔保存。

9.1.2.3 原始記錄應及時記錄,不得以回憶方式填寫或轉謄。

9.1.2.4 原始記錄可採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採用電子介質方式記錄時,存儲的原始 記錄應採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

9.1.2.5 紙質原始記錄使用墨水筆或中性筆書寫,應做到字跡端正、清晰。如原始記錄上數據有誤需要改正時,應在錯誤的數據上劃以斜線,再將正確數字補寫在其上方,並在右下方籤名(或蓋章)。不得在原始記錄上塗改或撕頁。如原始記錄下方內容為空白,需記錄「以下空白」。

9.1.2.6 原始記錄須有監測人員、校核人員籤名,分析原始記錄須有分析人員、校核人員 和審核人員籤名,並隨監測結果同時報出。

9.1.2.7 原始記錄不能在非監測場合隨身攜帶,不能隨意複製、外借。

9.2 監測數據的有效數字及規則

9.2.1分析結果的表示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執行。

9.2.2分析結果有效數字所能達到的小數點後位數,應與分析方法檢出限的保持一致;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一般不超過 3 位。

9.2.3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有效位數可以記錄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確定數字(估計值)。

9.2.4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數字根據分析方法和待測物的濃度不同,一般只取 1~2 位有效數字。

9.2.5以一元線性回歸方程計算時,校準曲線斜率 b 的有效位數,應與自變量 xi 的有效數字位數相等,或最多比 xi 多保留一位。截距 a 的最後一位數,則和因變量 yi 數值的最後一位取齊,或最多比 yi 多保留一位數。校準曲線相關係數隻舍不入,保留到小數點後第一個非 9 數字。如果小數點後多於 4 個 9,最多保留 4 位。

9.2.6在數值計算中,當有效數字位數確定之後,其餘數字應按修約規則一律捨去。

9.2.7在數值計算中,某些倍數、分數、不連續物理量的數值,以及不經測量而完全根據理論計算或定義得到的數值,其有效數字的位數可視為無限,在計算中按需要確定有效數字的位數。

9.3 數值修約規則

數值修約規則執行 GB/T 8170。

9.4 近似計算規則

9.4.1 加法和減法

近似值相加減時,其和或差的有效數字位數,與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後位數最少者相同。運算過程中,可以多保留一位小數,計算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處理。

9.4.2 乘法和除法

近似值相乘除時,所得積與商的有效數字位數,與各近似值中有效數字位數量少者相同。運算過程中,可先將各近似值修約至比有效數字位數最少者多保留一位,最後將計算結果按上述規則處理。

9.4.3 乘方和開方

近似值乘方或開方時,計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與原近似值有效數字位數相同。

9.4.4 對數和反對數

在近似值的對數計算中,結果的小數點後的位數(不包括首數)應與原數的有效數字位數相同。

9.4.5 平均值

求四個或四個以上準確度接近的數值的平均值時,其有效位數可增加一位。

9.5 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一組監測數據中,個別數值經檢驗明顯偏離其所屬樣本的其餘測定值,即為異常值。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參照 GB/T 4883 中的相關內容。當出現異常值時,應查找原因,原因不明的異常高值不應隨意剔除。

9.6 監測結果的表示方法

9.6.1監測結果的表示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等要求來確定,並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9.6.2當測定結果高於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於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使用的「方法檢出限」,並加標誌位「L」表示。

9.7 監測數據的處理

對低於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有效測定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數據處理:

a)日均濃度值統計時以 1/2 方法檢出限參與計算;

b) 總量統計時按 HJ/T 92 執行;

c) 對於某一類汙染物的測定,如果每個分項項目的監測結果均小於方法檢出限,在填報總量的結果時,可表述為「未檢出」檢並備註出每個分項項目的方法檢出限;當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分項的監測結果大於方法檢出限時,總量的結果為所有分項之和,低於方法檢出限的分項以 0 計。

10、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10.1 質量保證

從事汙水監測的組織機構、監測人員、監測儀器與設備設施等按 RB/T 214、HJ 630、HJ/T 373 等相關內容執行。

10.2 採樣質量控制

10.2.1 基本要求

對不同的監測項目,按選用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採集質量控制樣品。

採樣前,保存劑應進行空白試驗,其純度和等級須達到分析的要求;採樣器具和樣品容 器質量應進行抽檢,抽檢合格方可使用。

10.2.2 全程序空白樣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採集全程序空白樣品,空白測定值應滿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應低於方法檢出限。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確,每批次水樣均應採集全程序空白樣品,與水樣一起送實驗室分析,以判斷分析結果的準確性,掌握全過程操作步驟和環境條件對樣品的影響。

10.2.3 現場平行樣品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採集現場平行樣品。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確,對均勻樣品,凡能做平行雙樣(除現場監測項目、懸浮物、石油類、動植物油類、微生物等)的監測項目也應採集現場平行樣品,每批次水樣應採集不少於 10%的現場平行樣品(自動採樣除外),樣品數量較少時,每批次水樣至少做 1 份樣品的現場平行樣品。當現場平行樣品測定結果差異較大時, 應對水樣進行覆核,檢查採樣和分析過程對結果的影響。

10.3 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

10.3.1 實驗室空白樣品

每批次水樣分析時,空白樣品對被測項目有響應的,至少做 2 個實驗室空白,測定結果應滿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應低於方法檢出限。對出現空白值明顯偏高時,應仔細檢查原因,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

10.3.2 校準曲線控制

監測項目的校準曲線(包括工作曲線和標準曲線)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用校準曲線定量分析時,僅限在其線性範圍內進行,同時須檢查校準曲線的相關係數、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時進行校準曲線斜率、截距的統計檢驗和校準曲線的精密度檢驗。

校準曲線需定期核查,不得長期使用,不同實驗人員、實驗儀器之間不得相互借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氣相色譜法、離子色譜法、冷原子吸收(螢光)測汞法等儀器分析方法校準曲線的製作須與樣品測定同時進行。

校準曲線相關係數r 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如分析方法中未規定,應檢查測量信號與測定濃度的線性關係,當 r≥0.999 時,可用回歸方程處理數據;若 r<0.999,而測量信號與濃度確實存在一定的線性關係,可用比例法計算結果。

10.3.3 精密度控制

精密度可採用分析平行雙樣相對偏差、測量值的標準偏差或相對標準偏差等來控制。監測項目的精密度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

平行雙樣可採用密碼或明碼編入。測定的平行雙樣相對偏差符合規定質量控制指標的樣品,最終結果以雙樣測試結果的平均值報出;平行雙樣測定值均低於測定下限的,不作相對偏差的計算要求。

一組測量值的精密度用標準偏差或相對標準偏差表示。

10.3.4 準確度控制

10.3.4.1 基本要求

準確度可選用分析標準樣品、自配標準溶液或實驗室內加標回收等方法來控制。監測項目的準確度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

10.3.4.2 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測定

採用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作為控制手段,每批樣品帶一個已知濃度的質控樣品,與樣品同步測定,且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不應與繪製標準曲線的標準溶液來源相同。

如果實驗室自行配製質控樣,要注意與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比對,不得使用與繪製校準曲線相同的標準溶液,須另行配製。

10.3.4.3 加標回收

加標回收試驗包括基體加標及基體加標平行等。

基體加標及基體加標平行是在樣品前處理之前加標,加標樣品與樣品在相同的前處理和測定條件下進行分析。在實際應用時應注意加標物質的形態、加標量和加標的基體。加標量一般為樣品含量的 0.5 倍~3 倍,但加標後的總濃度應不超過校準曲線的線性範圍。樣品中待測濃度在方法檢出限附近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範圍。加標後樣品體積應無顯著變化,否則應在計算回收率時考慮該項因素。每批相同基體類型的樣品應隨機抽取一定比例樣品進行加標回收及其平行樣測定。

10.3.5 其他

實驗室其他質量控制措施的相關內容執行 HJ 630。

來源:環保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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