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起大案被央視曝光,拐賣婦女、強迫賣淫…情節太惡劣

2021-02-23 魅力鐘山

被拘禁賣淫,

雖曾逃跑到派出所報警,

但卻被「老鴇」領回家並遭到毒打,

這個似乎只在電視電影裡看到情節,

竟真實地發生在我們身邊。

10月21日,

央視《今日說法》欄目播出了這起案件。

2017年5月,只有15歲的丹丹輟學去廣東打工,此後丹丹就像人間蒸發一樣杳無音訊。直到2018年5月的一天,丹丹的哥哥收到了一條信息,終於解開了少女失蹤之謎。

桂林市陽朔縣興坪鎮村民廖鳳(化名)在這個街道以擺地攤賣水果為生,儘管在這裡多年,沒人知道的是,廖鳳唯一女兒小娟在十年前失蹤,去向不明。

桂林市灌陽縣丹丹的家人也和廖鳳有著同樣遭遇。2017年5月,丹丹只有15歲,初中沒念完就輟學出去打工,之後就像人間蒸發一樣,杳無音信。

實際上,和小娟、丹丹一樣莫名失蹤的並不只她們兩人,廣西、貴州等地陸續有女孩失蹤,有的甚至只有12、13歲。這些女孩究竟去哪裡了呢?是死是活?

直到2018年5月,丹丹哥哥收到了一條信息,才逐漸解開了這個長達10年的少女失蹤之謎。

聊天中,丹丹說她被人控制在一個賣淫窩點,身份證與手機都被沒收了,老闆的勢力很大。她現在用的是新來的人的手機,讓哥哥與另一女孩小梅家人聯繫,商量好了去解救他們。

丹丹家人與小梅哥哥取得聯繫後得知,小梅是貴州人,曾在廣東打工,後來被騙進賣淫窩點。從小梅與丹丹發送的定位看,她們在桂林市靈川縣定江鎮衛生醫院旁邊。

2018年5月8日,丹丹與小梅的家人向公安局報了案。民警隨後和他們一起趕到了那個出租房,經過審查,現場1女3男是管理人員,另外還有6個坐檯的女孩,丹丹和小梅就在其中。

6個女孩子中,前面提到的失蹤10年之久的女孩小娟也在其列。在被抓獲的管理人員中,那名女子就是老闆娘吳桂蓮,幕後老闆則是她的老公李興勇。2018年8月,李興勇在靈川被抓獲。

經警方初步查明,李興勇夫婦早在2003年時,就在外省先後從事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的非法活動,2011年回到桂林從事老本行。

2018年5月8日端掉這個賣淫窩點時,裡面雖然只有6名女子,但多年來,先後有20名女孩被李興勇等人強迫從事色情交易,最小的才13歲。其他女孩已經被家人陸續解救走或逃走。

李興勇說,他們店裡的女孩是通過招工招過來的,也有人是被推薦過來的。其中一名女孩陽陽說,2013年在街上看到招工小廣告,隨後他們跟著聯繫人到了李興勇這裡。這時候,他們才知道並不是做服務員。然而此時,自己已經無法脫身。

2008年小娟被陌生男子搭訕,說要帶她去飯店找工作。小娟沒想到的是,在跟他們上車後,就直接被拉到了李興勇當時在江蘇崑山的按摩店。

2018年,已經被非法拘禁長達10年的小娟被解救出來。經鑑定,小娟患上了精神疾病。

這些女孩被騙來李興勇這裡時,開始是拒絕從事色情交易的。對於不聽話的女孩,李興勇等人採取打罵、不給喝水吃飯等形式來對待。

據受害女孩稱,她們也曾逃跑,但被抓到後就會遭到毒打。也有女孩跟女孩子家人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結果卻被李興勇託關係擺平。

這樣一個惡劣的犯罪團夥

居然能存在多年,

受害人報警後也沒有受到應有懲罰,

這背後有沒有保護傘,

違規違紀行為呢?

其實,在這起案件偵辦初期,桂林市公安局就發現了這個問題,「保護傘」就來自公安內部。經過一段時間秘密調查,保護傘也浮出了水面。

在李興勇案件裡,一名縣局副局長、兩名派出所所長因充當保護傘被打掉。

除了從事非法色情交易,李興勇一伙人還入股旅行社,以暴力等手段霸佔桂林旅遊市場。

經過一年多的偵查,桂林市公安局共抓獲30多名涉案嫌疑人,其中28人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他們組織架構相對固定,人員分工明確,涉及多起案件。

近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興勇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強迫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該案是桂林市首例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黑案件。

該案由靈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9年8月9日移送靈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19年9月9日移送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李興勇等24名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8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興勇通過宴請吃喝、開包房吸毒娛樂、租住房屋、幫助解決家庭困難、擺平個人糾紛等方式,籠絡親屬、無業員及刑滿釋放人員,逐漸形成了以李興勇為首,以被告人吳桂連、李常春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從2008年至2018年5月,該組織及成員先後跟組織外的被告人徐明亮等人,在江蘇省崑山市、桂林市範圍內實施拐賣婦女、兒童、強迫賣淫、強姦、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強迫交易、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對其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從中獲取巨額經濟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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