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年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委託買賣婚姻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老彭出資9萬元委託同村村民李某帶其兒子去寮國買媳婦的行為由於違背公序良俗而竹籃打水一場空,被告李某也因無效民事行為遭受不小的損失。
原告老彭與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老彭的兒子因為家裡條件和自身條件不佳遲遲沒有找到結婚對象。2019年聽同村人說李某有路子可以帶人去鄰國寮國買對象而且價格不貴,於是老彭便主動拜託李某帶他的兒子小彭去寮國找對象,並於同年12月3日和4日先後向李某的銀行卡裡共計轉帳9萬元整。隨後李某帶小彭在寮國住了約兩個月,期間生活開支由被告李某支付,後一直未找到對象兩人便返回萬年老家,被告李某歸還給原告彭某9千元。
此時原告認為被告李某應將剩餘的8.1萬元全部歸還,而李某提出自己是受彭某的請託才帶小彭去寮國買媳婦的,在寮國兩個月食宿、交通等費用花了8萬餘元,自己去寮國是為了老彭家人的利益,但現在自己不僅沒有獲利,還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不同意還款。原告老彭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8.1萬元。
萬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讓被告幫其兒子去寮國找對象,轉帳90000元,其目的是買賣婚姻,原、被告的上述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民事行為,被告李某因上述無效民事行為收取的錢款應予以退回。考慮到被告李某帶原告兒子小彭在寮國住了近兩個月,期間生活開支均由被告支付,產生了相應的費用,加之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兼顧原告的經濟狀況,在被告退回原告9千元的基礎上,酌定被告再向原告退回40000元。對於被告提出在寮國費用的開支主張,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不予採信。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再返還原告老彭人民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