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是科技飛速發展的彩虹橋,有人通過網絡精進科研技術、打磨工匠精神,也有人通過網絡研究「偏門」,開發修圖軟體,對銀行轉帳記錄、交易簡訊、帳戶餘額截圖等交易記錄「一鍵造假」。這款軟體可一鍵生成各大銀行手機網銀、支付寶、微信等轉帳記錄截圖。
於是,有好事者用造假「神器」來炫富,更有別有用心之徒用來犯罪,還真有人因此被詐騙了27萬!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
案件詳情
兩年前,田某以註冊公司創業、做生意周轉需要、參與工程投標等虛假事實為由詐騙了朋友沈先生27萬餘元,獲刑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沈先生坦言,之所以對田某的謊言信以為真,是因為田某發過來的銀行轉帳記錄、簡訊通知、帳戶餘額截圖等都對得上號,讓他相信田某有還款能力。而事實上,這些截圖均由一款制假軟體製作而成。據田某供述,他在一個網站上購買了該「造假神器」,警方就此順藤摸瓜揪出了背後的開發者唐某某。
經上海普陀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起,唐某某在網上下載原始碼,通過修改、添加使用權限等方式,製作了系列造假軟體,可用於偽造國內各大銀行轉帳記錄圖片、支付寶微信轉帳記錄圖片,任意偽造簡訊截圖,偽造身份證、戶口本截圖、駕照、行駛證等圖片。
2017年至2019年間,唐某某以長期購買域名、租用伺服器建立4個網站的方式,在網上銷售涉案軟體,售價300元至1000元不等,累計出售1500餘次,非法獲利2萬餘元。雖然唐某某在販賣造假軟體時並不詢問客戶購買用途,但他明知買家購買該軟體後可能用來朋友圈炫富,也可能用於違法犯罪。田某就是買了這款造假軟體,詐騙獲利人民幣27萬餘元。
經上海普陀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信息網絡發布銷售有關身份證件、虛假財務憑證等圖片生成器軟體的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唐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張蓓雯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也是本案主審法官。
「科技」或許是中性的,科技本身既非善亦非惡,不同的運用,可能結出善果或惡果。
網絡信息技術的正確運用與否,直接關係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運行。
TIPS
為了提升網絡安全,我國加強了對網絡犯罪的懲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四個純正的網絡犯罪。
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需要說明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需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3個以上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達到2000個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草不鋤則田荒,治理網絡信息技術亂象,就是要依法治理、合理引導。在自律、法律和社會責任的共同引領下,讓網絡信息技術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