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丶簡佳琪」投訴「錢站」,要求停止騷擾,道歉賠償/解釋,調整利率,銷帳,提供結清證明,其中涉訴金額59626元,目前投訴已回復。
消費者「丶簡佳琪」在1月11日向黑貓投訴平臺反映:「本人於2018年6月1日向北京凡普金科集團有限公司旗下錢站平臺借款,實際到帳66000元,總期數為36期,每月應還款達3489.62元。2019年12月1日已還款17期,總金額59323.54,剩餘未還款66302.78.可貸款合同金額卻是73920元,實際總還款125***.32元,利息、保險費、服務費總費用高達59626.32元,實際年化利率53.37%,明顯超過國家紅線,涉及高利貸以及陰陽合同、合同拆分。且本人從上個月10號開始,多次致電該平臺,要求協商提前還款,但該平臺均為給出明確回復,一個月只回復一次,但協商極其簡短且迅速,商量無果,遂暫停還款。並出現惡意催收等情況,以威脅、脅迫、恐嚇的方式要求本人還款,每次撥打客服電話後暫停催款,但2日後再次出現,嚴重幹擾本人生活。本人訴求按合同既定利率歸還結清借款,並賠禮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從上述法律條文意思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強調的是出借人是否實際交付了款項,雙方不但要有訂立的借貸的意思表示,出借人還必須要實際交付款項給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後,雙方的借貸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借貸雙方雖然達成了借貸的合意,但是借款沒有實際交付的,雙方之間籤訂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所以,實際到帳的借款金額與借貸合同約定的金額不一致的,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只能以實際到帳的金額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貸合同約定的金額。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該規定要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稱,人民法院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2017年12月1日下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第4.1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商家「錢站-消費借款服務APP」1月13日在黑貓投訴平臺回覆:「尊敬的客戶您好,您在微博的反饋我們已經關注,為了更好的核實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儘快致電錢站客服熱線400-812-8018,感謝您的支持與理解,謝謝!」
投訴詳情:錢站高利貸、惡意催收、砍頭息,無視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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