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北京市上級及相關領導您好:
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利用北京市精誠公證處監管漏洞、利用公證處的強制執行公證書,於相關人員勾結,惡意累高借款本金及利息,讓(借款人)造成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最終侵吞原告的房產。現在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執行局的配合下,已經變賣了我的房產。市場價格7450萬的房產,由他們強行變賣佔有。經過我們委託審計,舉報人(借款人)從2013年借款到2018年10月停止還款,舉報人(借款人)僅利息就給付北京寶瑞通典當有限公司16,140,666.70萬元,累計典當金額8100萬元,多收本金1511166.70萬元,多收本金滾動本利合計7932817.46萬元,多付利息1247621.83萬元,多收本金和利息共9180439.28萬元。同時造成舉報人最嚴重的原因是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不允許舉報人轉貸,是造成本金和利息不斷壘高的根源。
舉報人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2019)京0102執9001號執行案件所依據的(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0069號公證書及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4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0102執9002號執行案件所依據的(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2600號公證書及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5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0102執9003號執行案件所依據的(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4441號公證書及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6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0102執9004號執行案件所依據的(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4696號公證書及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7號公證債權文書,我們認為前述四份公證書及對應出具的公證債權文書,其所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公證書中的條款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不應作為執行依據。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的行為涉嫌國家關於「套路貸」有關行為及非法放貸經營,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在支付當金時存在「砍頭息」的嚴重違法行為,同時虛增本金和利息,惡意累高本金和利息,誘使原告籤訂「借貸」「最高額抵押」「強制執行公證書」等合同,通過虛假債權並通過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強制執行申請書,利用北京市西城法院執行局,強行佔有原告房產為目的。混淆典當行管理條例和民間借貸規定,惡意製造原告違約,制定高額罰息已達到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非法佔有原告房產為目的。應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的行為認定為「套路貸」的詐騙。
舉報人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於2017年1月9日籤署了《最高額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舉報人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分別於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 27日、2017年11月10日籤署了《最高額不動產抵押典當合同》、《最高額不動產抵押典當合同》、《最高額不動產抵押典當合同》,約定舉報人將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二環內房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向舉報人分別提供當金最高額分別為800萬、300萬、1400萬、200萬,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就前述四份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精誠公證處辦理了文書公證並賦予前述四份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文書分別為(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0069號、(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2600號、(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4441號、(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4696號。此後,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分別就上述四筆當金按照以下方式(具體見銀行流水)支付給了舉報人:
1、800萬元:
2017年1月9日支付1970000元,2017年2月7日支付984500元,2017年4月6日支付998500元,2017年4月18日支付98500元,2017年5月15日支付2964000元,2017年5月24日支付992500元,合計7906500元。(每次續當同樣是砍頭息,這樣虛增了本金和利息)。
2、300萬元:
2017年8月4日支付1970000元,2017年8月21日支付993500元,合計2963500元。(每次續當同樣是砍頭息,這樣虛增了本金和利息)。
3、1400萬元:
2017年11月1日支付8865000元,2017年11月2日支付4927500元,合計13792500元。(每次續當同樣是砍頭息,這樣虛增了本金和利息)。
4、200萬元:
2017年11月14日支付1970000元。(每次續當同樣是砍頭息,這樣虛增了本金和利息)。
以上所有合計當金本金明顯不對,同時利息也就不對。 通過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並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舉報人提供當金,而是在支付每筆當金時,均按照1.5%的費率扣除了對應的費用,雖然該費用名稱為月綜合費用,但實際上應屬利息,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東大橋分公司的行為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存在「砍頭息」情形,同時,在每筆當金續當期間,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也均是按照800萬、300萬、1400萬、200萬為基數,計收對應期間的利息費用。
2013年11月13日,舉報人(借款人)公司因經營需要從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開始借款。當時借款本金為100萬元,但是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卻在支付當金時按照每月2.5%的比例扣除了利息費用,按照銀行流水記錄顯示原告只拿到97.5萬元,當時因為著急用錢況且較少,我們也沒在意,這筆借款我們用了三個月,每次續當的時候,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均優先扣除利息,存在砍頭息的情形,最後我們按照本金100萬歸還。借款中北京寶瑞通典當有限公司均做最高額抵押,同時要求先期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我國《物權法》第186條和《擔保法》第40條都有關於禁止流押的規定,只要做了房產抵押公證的,不得同時製作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書,以及買賣房產委託書。三份公證書一旦出具,舉報人(借款人)就成待宰的羔羊。
2015年11月16日,舉報人(借款人)累計向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總共借款1200萬元,每次也是按照上述標準優先扣除利息,均未足額提供當金。為及時償還借款,舉報人(借款人)一直要求轉到銀行進行二次抵押(我的房產市價7000多萬),從銀行借款,但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脅迫要求我們先還款,再從銀行借款。但是銀行不能先行抵押,我們沒有全款,經過舉報人多次要求,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將借款利息調整到每月1.5%。這個談判經歷了幾年,最終也沒有轉到銀行。
舉報人(借款人)到2017年1月8日累計借款約8100萬元,剩餘未還本金2700萬(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每次借款均存在砍頭息情形,每筆借款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均做最高額抵押,同時要求先期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無論最開始舉報人僅僅借款幾百萬,在中間多次借款中舉報人一直要求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同意二次抵押給銀行,這樣舉報人就不用承擔高額利息,但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始終不同意,不允許舉報人進行二次抵押,造成舉報人(借款人)始終不能轉到銀行,不斷蓄意累高本金和利息債務,這樣造成舉報人(借款人)一直承擔高額利息。借款本金砍頭息,年息18%-30%多,這樣申訴人就成為北京寶瑞通典當有限公司的待宰羔羊。舉報人的房產不是從銀行貸不出款,只因陷入寶瑞通典當的騙局,一步一步掉進他們精心編制的陷阱。
舉報人(借款人)從2013年借款到2018年10月停止還款,舉報人(借款人)僅利息就給付北京寶瑞通典當有限公司16,140,666.70萬元,累計典當金額8100萬元,少收本金1511166.70萬元,多收本金滾動本利合計7932817.46萬元,多付利息1247621.83萬元,多收本金和利息共9180439.28萬元。審計事務所計算我們的待還本金1782萬元與2700萬元差距巨大。如此高額利息僅是寶瑞通多收取的本金和利息。寶瑞通故意阻止舉報人(借款人)轉到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年息18-30%以上),惡意阻止舉報人轉到銀行,惡意製造舉報人違約行為。舉報人(借款人)與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平等協商,包括我們委託律師後,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也是要求我按照他們說法還錢,不做其他解釋。舉報人(借款人)與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明顯是格式化霸王合同,就是惡意讓舉報人(借款人)造成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使用欺詐手段最終吞掉舉報人(借款人)房產。
舉報人(借款人)在2018年10月開始拒絕還款,但是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5日後通知舉報人的房產為絕當,同時要求每天支付違約金是本金的千分之五,一個月400多萬的違約金。在2019年4月利用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出具的強制執行公證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行要求我給付借款本金2700萬元及利息、罰息,具體為借款本金:2700萬元整人民幣,申請公證執行證書費:5.4萬元人民幣,截止2019年12月15日止,違約金:7986666.67元人民幣,總合計:2700萬元+5.4萬元+7986666.67元+2096500元=37137166.67元整人民幣。舉報人在已經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還需要再承擔1013.71667萬元利息及違約金。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多次利用舉報人(借款人)不懂法律,惡意造成舉報人(借款人)違約,目的就是讓舉報人(借款人)承擔高額的違約金。這筆借款從開始舉報人(借款人)就受到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欺騙,要求舉報人(借款人)辦理最高額抵押,扣押舉報人(借款人)房本,不允許舉報人(借款人)二次抵押轉給銀行,並且拖住舉報人(借款人)不能及時把借款轉到銀行,造成舉報人(借款人)巨大經濟損失。這筆借款舉報人(借款人)一直承擔每月高達1.5-2.5分的利息(年息18-30%多),而國家銀行貸款年息僅僅5.5%以下。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明知舉報人(借款人)把貸款轉到銀行可以節省大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一直拖著不能與舉報人(借款人)達成對借款金額進行確定,惡意累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終侵吞舉報人的房產。
因為舉報人(借款人)房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二環內,位置較好。2003年,舉報人以1.5萬每平米購買,按照現在12倍價值計算為7000多萬。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矇騙舉報人(借款人)辦理最高額抵押貸款,利用國家法律漏洞,拖著舉報人(借款人)不能及時把貸款轉到銀行,惡意造成舉報人(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其行為就是典型的「套路貸」,其目的就是想強行吞掉舉報人(借款人)的房產。北京市精緻公證處的強制執行公證書變相幫助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侵吞舉報人房產,明顯顯失公平。如果確認房產抵押本金和利息,舉報人有能力給付或者舉報人也可以低價賣出,現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執行局按最終變賣3001萬元人民幣,給舉報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但是上述公證書中對於該情形未與查明,我們申訴也置之不理。依舊按照800萬、300萬、1400萬、200萬的當金數額辦理了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4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5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6號公證債權文書、2019京精誠執字第00007號公證債權文書。
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應按照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給舉報人的金額辦理債權公證,並計收相關費用。更值得一提的是,舉報人自2013年起就一直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存在借貸關係,每次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向舉報人提供當金和辦理續當之時,均存在上述「砍頭息」和多收取舉報人本金和利息等相關費用的情況,一直以來雙方對於該問題都存在爭議,直到本案也未能解決。以上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行為已經具備「套路貸」典型的詐騙行為。
舉報人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的合同為格式化條款,侵害了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與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東大橋分公司籤署的合同中,約定「絕當後,甲方應當自檔期屆滿之日起以所欠當金餘額為基數,按照每日0.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以乙方全部債權獲得清償之日止」,該違約責任實際是一種逾期罰息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違約責任約定明顯過高,按照每日0.5%的標準,那年利率則高達182%,舉報人只是產生了逾期還款一項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適用該違約條款顯然是顯失公平,且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合同中對於「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均不能以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同時甲方放棄以違約金高於乙方實際損失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調整的權利」做了約定,但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應以此作為執行依據。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的行為不是單一客戶的行為,2020年3月20日人民日報記者龔雯也對北京寶瑞通典當行類試的行為做過「疫情期間應謹慎防非銀行金融類企業侵吞債務人房產」進行專題報導。同時,針對上述四份公證書原告也向公證處申請了複查,2020年5月13日一次,2020年10一次,北京市精緻公證處已經受理。
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其東大橋分公司的放貸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放貸經營。
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典當行,按照國家關於典當行管理條例當期不能超過6個月,每次原告續當都是砍頭息,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不能對特定人群2年內連續放貸超過10次,寶瑞通對舉報人的放貸行為已經超過幾十次以上,同時利用北京市精緻公證處強制公證書,惡意侵吞舉報人房產。
綜上,根據北京高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與不予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1)執行證書載明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債務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但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的;」,舉報人認為本案涉及的四份公證書及對應的公證債權文書與事實不符,不應作為執行依據,為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請求北京市公安局支持舉報人的舉報請求。同時應當對北京市寶瑞通典當行有限公司及其東大橋分公司涉及刑事犯罪進行嚴懲。
此致
北京市上級及相關領導
日期: 2021年 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