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長清區的李女士是一位租客,
因為身體原因想要中途退租,
也願意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
但她遇到的問題一直都沒解決,
現在把她弄得心力交瘁,
不知道該怎麼辦好。
李女士在今年4月20號,通過瑪雅房屋中介,租下了濟南市錦繡蘭庭小區的一套房子,租期一年,每月的租金是1900元,押一付三。同時,李女士也和房東、中介三方籤署了正式的租房合同,10月21號她剛剛交完下半年的房租,但到了10月底,意外出現了。
租客李女士:因為我是個人原因,10月底身體查出一點小毛病,做了個小手術,醫生說要在家靜養一段時間,因為
身體的原因,店現在也在關門狀態,店要轉讓,所以這的房子我就要退租,減輕一下負擔嘛。
李女士之前是在濟南做小吃生意的,租房也為了方便做生意。如今由於身體原因,她打算把小吃店轉讓,租的房子也退了,回老家長清靜養一段時間,李女士覺得既然是自己違約,她就翻了翻合同,準備按合同退租:「合同裡面寫著在租期裡面沒滿一年,如果有一方違約的話,違約金是一個月的房租,相當於1900元作為違約金,這樣的話違約金和押金相抵。我交了一年的房錢,我就住了七個半月,等於說房東要退給我四個半月的房租,按照合同來是這樣的。」
同時合同還約定,退租時應提前一個月告知,11月5號,李女士就向房東提出了退租的訴求,會在一個月後也就是12月5號作為一個退租日期,希望房東能過來把合同終結,房屋做好交接。但到了12月5號房東並沒有出現,對於李女士的信息也沒有回覆。
李女士表示,違約金和押金相抵,剩下的四個半月的房租返還給自己。這是基於合同提出的正當訴求,但她和房東交流了多次,卻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租客李女士:現在就沒法聊,她現在不見面就沒法聊,中介給她打電話她也不上這邊來,中介轉達的是,要不就等著她這個房子租出去,該退我多少就退我多少,要不然就扣我三個月的房租,我就感覺扣我三個月的房租這樣有點不太合理,因為有合同就按照合同來,要不然籤合同就沒有用了。
四個半月的房租,就是8550元,對李女士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今距離12月5號,已經過去快20天了,房子交接問題依舊沒解決,李女士心中總覺得有塊石頭放不下。
租客李女士:房東一共給了我5把鑰匙,等我跟房東說完以後我這邊要退租,11月十幾號的時候我拾掇完了以後,我就把房子的鑰匙給了中介,兩個中介各留了一把鑰匙,讓他們方便過來看房子,不耽誤房子往外租,我自己留了一把,剩下那兩把就在屋裡掛著呢,我想的就是儘快和房東做一個交接,鑰匙在他手裡,我這一塊也就放心了,這個房子就和我徹底沒有關係了
房東始終不到場,中介那邊能不能聯繫上或者直接跟李女士終結合同呢?隨後,記者跟李女士一起來到了當時租房的中介。
中介的工作人員表示,事情發生後,他們也與房東聯繫了多次,希望能夠從中調解,但是房東始終不肯露面,並表示要想退租只能找到下一個租客或者扣三個月房租。
為了促進事情的解決,隨後特派員通過電話聯繫上了房東小李:「房子你住著說走就走,還要我承擔所有後果,我覺得不合理(記者:這個李女士說的是她身體狀況以及她的生意不做了,所以在11月5號跟咱這邊溝通了,想在12月5號結清房租事宜退租,有這個事嗎?)沒有這個事。」
房東小李與李女士的說法並不相同,她說租客李女士沒有提前一個月打招呼說要退租。不過,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11月5號,李女士的確向房東提出了轉租的事宜。記者還是想從中協調,但房東小李的態度....
李女士交上了一年的房租,但是只住了七個半月,交上違約金後希望退還剩下四個半月的房租是依據合同而來的合理訴求。但不知為何,房東小李的情緒突然激動起來。
等到房東小李的情緒逐漸平復,記者再次提出了李女士想要繳納違約金解約的訴求。房東小李稱她也是按照合同來的,但沒有指出具體依據哪一條。並表示:「讓她對公就可以了,我在法院上等她好嗎?讓她起訴就行了,我就這樣的態度好嗎?再見」
隨後,房東小李便掛斷了電話。對於房東的態度,李女士覺得很無奈。
對於兩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也諮詢了齊魯頻道法律服務團的律師:
齊魯頻道法律服務團律師郭靜 :
從12月5號,李女士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來看的話,李女士和房東之間的租賃期限還剩4個半月的時間,而且房東也已經收到了4個半月的租金,那麼房東需要將一個月的租金扣除,作為其違約金,將剩餘的三個半月的租金返還給李女士.並且李女士也已經盡到了提前一個月告知解除租賃合同的義務,所以押金,房東也應該返還給李女士。
合同裡約定的賠償損失,應當指的是李女士租賃涉案房屋以及涉案房屋裡面的設備,直接造成損失的情況,並不包括房東要找下一個租客或者是說找下一個租客產生的中介費的損失.建議李女士積極和房東溝通協調解除租賃合同事宜,如果房東遲遲不露面,那麼對於李女士來說,房東和李女士的租賃關係是一直延續的,李女士也可以儘早走法律途徑給自己止損。
李女士是否有幫助找租客的義務,又是否需要賠償房東口中所謂的損失,其實不用律師從專業角度分析,道理也在這明擺著。如果都由著房東的性子,依著房東的說法,那當初籤合同還有什麼意義呢?法治社會,講求契約精神,既然籤字認可,就應該按照合同辦事,這位房東,於情於理,咱都不該再繼續為難人家李女士了,要真為這事成了被告,損人還不利己,值得嗎?
來源 小溪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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