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諮詢問:協議離婚後又認為當時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嗎?
答案是,有可能可以,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籤訂離婚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第二個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用一個案子來解釋一下上面所說的兩個條件。
俞先生和朱小姐是一對2016年5月登記結婚的年輕夫妻。婚前俞先生個人出資購買了價值265萬的房屋作為婚房,其中80萬元首付款,餘185萬元向銀行貸款,主貸人是俞先生。
兩人領證後,俞先生將該房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但是,結婚沒到兩個月,2016年7月,俞先生就和朱小姐協議離婚了。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了:「共同購買的某房屋和貸款歸男方所有;各自的債務和存款歸各自雙方處理;沒有其他糾紛」。
到了2017年12月,朱小姐仍舊不願意配合俞先生將房產進行過戶,俞先生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某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且朱小姐須配合辦理過戶。
朱小姐不同意,她認為:1、購房首付款中40萬元系其以現金給俞先生的;2、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歸屬約定無效,當時籤訂離婚協議時及其憤怒,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受俞先生欺詐下簽訂的,該協議應無效。因此,朱小姐要求法院判定某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由原、被告各半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被告朱小姐主張購房首付款中40萬元系其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原告,因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採信;二、被告朱小姐主張離婚協議書是受欺詐之下簽訂,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因其未提供受欺詐證據,不予採納。判決如下:現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歸俞先生所有,被告朱小姐協助配合俞先生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理婚說法
上述案件看似是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糾紛,但從被告的陳述答辯來看實則是其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反悔,是一個涉及到變更離婚協議的糾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在離婚協議中有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其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般認定離婚協議有效,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法院不予支持變更、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理婚觀點
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人對離婚時籤訂的離婚協議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是影響到後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有的是協議本身對於財產分割就產生歧義的問題,還有的是離婚協議關於財產約定未詳盡的問題,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想要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與約定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但如果是在離婚後發現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三年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注意收集證據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案子,證據都是案件的支撐點,所以如果不管是主張變更、撤銷,還是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都要注意取證,這方面可能要諮詢下專業人士看如何取證。
3、審慎籤協議
老生常談的話題還是在籤離婚協議時要審慎,這樣可以避免歧義以及未詳盡部分等問題,建議找專業人士諮詢或者代書,這樣對於一些不理智離婚或者對法律知識較有欠缺的人能夠儘可能彌補可能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