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離婚未成,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2021-02-10 法信

實踐中,一方或雙方因希望儘快離婚或友好分手,多以協議離婚為條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達成協議後,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該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本期法信乾貨小哥就附離婚條件財產分割協議,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時的效力認定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本文共計 29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1.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條件未成就時,不發生法律效力——莫君飛訴李考興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當事人之間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即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是以達成離婚為前提,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權利的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審理法院: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2期(總第182期)

2.籤訂離婚協議後雙方並未完成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劉平訴孔霄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以協議離婚為目的籤訂彩禮償還協議,籤訂協議後雙方並未按照協議到有關部門進行協議離婚,則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在訴訟離婚中,如雙方當事人無其他約定,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實際情況進行財產分割。

審理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三十二

3.涉案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而不應發生效力——凌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而不應發生效力。鑑於雙方當事人未能協議離婚,所以離婚協議所涉的財產分割內容沒有生效。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再終字第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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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達成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趙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理解為附條件合同,登記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即為合同的生效要件。由於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2年07月25日

1.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認定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其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先決條件,不能完全由當事人的合意來完成,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時起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從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或到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可視為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所籤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而生效。

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該條文已被《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改)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審判實踐中遇到經過公證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問題,我們認為,經公證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性質上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雙方籤字後成立,在完成協議離婚後生效。公證的效力在於確認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不能改變協議的生效條件。

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未成,也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我們認為,當事人已經在協議中明確了協議離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約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訴訟離婚時,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處理時應依照約定的內容進行裁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頁。)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不願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會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此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子女扶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協議成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其生效條件則是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然而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卻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此時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其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涉及當事人的終身幸福和社會安定,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登記離婚」可解釋為雙方當事人以平和的方式和態度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作離婚登記。「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應如何理解?是僅指到法院調解離婚,還是包括到法院判決離婚?根據文義解釋,協議系雙方合意的結果,「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只能是指經人民法院調解後,夫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離婚。而判決則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依職權作出,既不與當事人協商,也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因此,「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不應包括協商不成,經人民法院審理後的判決離婚,不可將「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擴張解釋為包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故當事人訴至法院後,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當事人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自不產生約束力,該協議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摘自:江必新、何東寧、肖芳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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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相關焦點

  • 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
    ,而現在原告王×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則該條件不再可能成就;被告李×已經表明其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割的內容反悔,故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按揭房屋分割的內容不能生效;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未規定離婚協議中不屬於財產分割的條款的生效條件,故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認定離婚協議中不屬於財產分割的條款生效,被告李x應當依約獨自承擔全部夫妻共同債務,並向原告王x支付青春損失補償費20萬元。
  •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及訴訟時效
    ,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但辦理離婚登記後,財產方面保持原狀,未按分割協議履行,雙方相安無事十幾年,至2018年,一方打算按協議約定把屬於自己的財產收歸己有,擔心另一方已琵琶別抱,掉首無情,一旦對薄公堂,是否涉及訴訟時效?
  • 離婚後,財產分割協議也籤了,但是後悔了怎麼辦?
    《婚姻法》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必須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起訴,必須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法院才支持。如果是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離婚,即使是一調解方式離婚的,也不應當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震驚,出軌被發現時寫下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麼?
    」為前提,而現在雙方沒有登記離婚,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應認定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關於房屋、青春損失費、家庭共同債務的訴求。故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 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規定,案涉按揭房屋的分割條款沒有生效;再次,協議中有關「青春損失補償費20 萬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的條款
  • 婚內擬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是否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 離婚當天籤署的《離婚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不一致,如何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網友諮詢:夫妻之間寫的分居協議是否有效,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分居協議的性質一般可分為兩種觀點: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2020年婚姻法:離婚協議腦袋一熱籤訂的,現在我對財產分割很後悔
    有客戶諮詢問:協議離婚後又認為當時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嗎?答案是,有可能可以,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籤訂離婚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第二個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民法典》頒布實施後協議離婚操作指引(附離婚協議模板)
    今天王娟律師就如何辦理協議離婚、如何籤訂離婚協議以及離婚協議重點條款7大注意事項。一、如果婚姻走到了盡頭,該以何種方式結束?如此以來對協議離婚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期間可能發生很多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會對離婚當事人產生重大影響。二、協議離婚如何操作?1.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 債權人訴請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可撤銷的裁判觀點(上)
    該種協議既可能出現在協議離婚場合,亦可能出現在訴訟離婚場合,典型的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合意,應當合法有效。但是,夫妻雙方藉由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亦層出不窮,由此衍生出大量的離婚當事人一方的債權人訴請確認該種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撤銷或代位析產等訴訟。
  • 民法典後《離婚協議》這樣寫!(2021離婚協議範本)
    簡單來說,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債權人能否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內容?
    福州市臺江區鰲峰街道福光南路379號武夷綠洲23座303單元購買於黃榮妹與劉忠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劉忠平提出系其父親出資購買,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福州市臺江區鰲峰街道福光南路379號武夷綠洲23座303單元屬黃榮妹與劉忠平的夫妻共同財產。
  • 2018離婚債務、離婚協議、彩禮金、事實婚姻、同居和忠誠協議裁判規則下篇(乾貨)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籤了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網友提問】我和我前妻在離婚時籤了離婚協議,但是我覺得那個協議籤的特別不公平,我當時腦子一熱就把房子都給她了,能不能反悔?【律師解答】離婚協議相較於一般的民事協議,是有巨大差別的。因為,籤署離婚協議時,並非僅僅衡量雙方之間的財產問題,而是夾雜著較多的感情因素,子女撫養問題等等。我們可以看到,絕大多數的離婚協議書,僅僅從一份合同的角度來審視,是顯失公平的。但是,這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平等協商的結果。
  • 有了保證書、忠誠協議、夫妻財產協議就可以勝券在握嗎?
    所以就目前來說,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全國各地法院認定的尺度不一。法院也擔心啊,如果全部否定的話呢,又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自由的法律初衷,也不利於對非出軌一方的財產權益保障,出軌方也會更加肆無忌憚。如果一律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 ...和陳羽凡協議離婚無效?如何寫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
    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 民法典已實施,以後《離婚協議》這樣寫!(2021最新離婚協議範本,轉...
    (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於衝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 阿嬌離婚|分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A:分居協議是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即夫妻雙方為了緩和家庭矛盾,使得雙方具有一定的冷靜期,避免草率離婚所制定的書面協議。Q2:分居協議的內容包含什麼?A:分居協議的內容可以包含:1、約定夫妻雙方基於合意,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2、夫妻財產分割問題3、子女撫養權問題4、子女日後撫養費問題
  • 雙方協議離婚流程如何辦理?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既不用撕破臉皮也可以體面離婚。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 離婚協議中約定不能再婚,律師:協議無效!離婚協議這樣寫才對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在離婚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或者條件,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那麼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對方不能再婚嗎?起草離婚協議需注意什麼?離婚協議能約定對方不能再婚嗎?離婚協議中限制對方不得再婚的條款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