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高等法院19日對前總統李明博貪汙受賄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他17年監禁,比一審多判兩年,另外維持罰款130億韓元(約合1093萬美元),不得保釋。李明博表示將上訴。
李明博 新華社資料圖
首爾高等法院當天認定,李明博侵吞自己實際掌控的DAS公司款項252億韓元(約合2118萬美元),收受三星公司賄賂89億韓元(約合748萬美元)。
DAS公司是一家汽車零件製造商。2018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這家由李明博親信開辦的公司實際為他所有。
李明博一直否認指控,在宣判後經由律師告訴媒體,他將上訴大法院。
韓國司法系統分為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級,實行三審制。
李明博出生於1941年,2008年至2013年任韓國總統,早年曾任韓國現代集團旗下多間子公司的會長或社長,2002年至2006年任首爾市市長。
2018年3月22日,李明博因涉嫌貪汙受賄被捕,當年10月5日被一審判處15年監禁,罰款130億韓元(約合1093萬美元)。李明博提起上訴,檢方同樣不滿判決,提起上訴。
2019年3月,李明博以患有睡眠呼吸暫停症、可能猝死等理由獲准保釋。19日二審判決後,他的保釋資格遭取消,再次被捕。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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