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宏傑和福原愛離婚事件在網絡在鬧得沸沸揚揚,先是日媒曝出江對福原愛有語言暴力,接著咱們臺灣島內媒體又曝出福原愛疑似婚內出軌的大消息,讓吃瓜群眾,吃了一頓好瓜。
在眾多報導中有一個細節,那就是雙方目前還在談離婚協議。
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江宏傑是咱臺灣省臺北市人,和祖國大陸不同,在臺灣只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不需要對子女和財產作出安排達成離婚協議,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隨時離婚,所以不存在籤離婚協議的說法。
如果一方死活不同意離呢?
我國臺灣省民法典親屬編規定,只要出現了以下9種情形,哪怕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經判決離婚,不需要冷靜期:
一是重婚;二是與配偶之外的人合意交媾(如一夜情、包小三等);三是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即家暴);四是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有惡意遺棄行為;五是夫妻一方企圖殺害對方;六是有不治之惡疾(即患重病);七是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八是生死不明逾三年;九是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
目前,我們的法律對離婚持謹慎態度,婚外情需要達到重婚、長期同居等嚴重程度才可能判離。相較而言,我們臺灣省的法律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單方離婚的方式,更為明確具體。
復旦大學法律史教授指出,臺灣省民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參照的是《大清民律草案》,文化淵源是中國古代周禮的「七出之罪」。
「 七出」即中國古代法律和禮制規定的,男子休妻的7種條件,妻子只要觸犯其中任何一種,丈夫或夫家便可以提出休妻分別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