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鬼吹燈》著作權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宣判。《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在今年1月,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九層妖塔》電影方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
《九層妖塔》是陸川執導的一部3D災難探險片,由趙又廷、姚晨、唐嫣、鳳小嶽、李晨、李光潔、王慶祥、馮粒、吳軍、王德順等主演,由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電影製片分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出品。
影片改編自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主要講述探險隊成員胡八一和Shirley楊深入崑崙山腹地,在神秘組織749局的介入下,揭開了一段人類與鬼族時隔千年的秘密史。
在宣判結果中,《九層妖塔》電影方被判在發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天下霸唱索賠百萬精神損失費的要求未獲法院支持。
在宣判後,被告《九層妖塔》電影方表示,會尊重法院的判決;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師王韻則稱,對於是否認可此判決結果,他將與天下霸唱協商後確定。
簡單說,小說《鬼吹燈》的原著作者打贏了官司,但是,影片導演陸川也不用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也不用站上被告席。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9月,改編自《鬼吹燈》系列小說第一部《精絕古城》的電影《九層妖塔》上映。
在影片正片中,並未出現原著作者「天下霸唱」的署名。據此,同年10月26日,天下霸唱發表聲明稱,自己擁有《鬼吹燈》系列作品完整的著作人身權;任何機構及個人未經其本人許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編上述作品。
2016年1月,「天下霸唱」將陸川和影片出品方中影集團告上法庭。由於《鬼吹燈》系列小說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多次印刷,銷量過千萬冊,好評一片並具有龐大的讀者基礎。
但是,電影《九層妖塔》的故事情節、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原著相差甚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的改動範圍。而且社會評價極低,構成對原著的歪曲和篡改,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被告改編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故起訴兩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00元萬元。
西城法院於1月4日立案,之後,陸川申請追加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
當時,陸川方稱,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與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均為電影《九層妖塔》出品方,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本案訴訟。
宣判結果是:《九層妖塔》電影方被判在發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天下霸唱索賠百萬精神損失費的要求未獲法院支持。
西城法院解釋了做出判決的根據。審理認為,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系根據小說《精絕古城》改編而成,在此過程中,必須為小說《精絕古城》作者張牧野署名。
不過,天下霸唱方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電影的改編、攝製行為損害了小說作者的聲譽,因此電影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此外,由於天下霸唱方面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關於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天下霸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二審判決公開。
法院認定,片方將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侵害了小說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對該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判令其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事件小想法
本案原告方,天下霸唱是《鬼吹燈》原著作者,根據出版協議,原作作者擁有這部作品的著作權。
因此,當《九層妖塔》明確表明:「改編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後,就侵犯了其著作權。
在電影片頭先後出現影片的三大出品方:
中影股份、夢想者電影、樂視影業。
可以被視作是電影的著作權擁有者。此外,片頭還出現了「陸川導演作品」、片尾還有「編劇、導演 陸川」的字樣,證明他參與了電影製作。因此,本案有4名被告。並追加北京環球藝動影業作為第三人。
相較於一審判決,雖然被告要賠償的金額已增至5萬元,但仍有網友覺得太少。
對於這樣的質疑,該案主審法官馮剛通過對微信公眾號刊發的文章進行回應。
首先,此案中被告侵害的是原著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馮剛介紹,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屬於著作人身權。
「本案的重要前提是被告已經取得了涉案小說《精絕古城》的改編權和攝製權。而改編權和攝製權都屬於著作財產權。」
在法律上,侵害人身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造成精神損害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侵害財產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
據此,馮剛強調,本案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的5萬元並非經濟損失,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顯然不可能是對於侵權行為的同態補償,只能是對於精神損害的轉換性彌補。」
他也解釋:「本案在已經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情況下,認為仍然不足以彌補原告的精神損害,故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麼我們就會思考一個問題了,改編別人的作品算侵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 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與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改編者對改編後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該著作權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具體而言,改編者對於改編作品僅享有消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改編作品的權利,而不享有積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不得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改編作品。
這是因為,根據原作品改編的作品同時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編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時構成對原作品的使用。
因此,對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或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應徵得改編者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不僅侵害改編作品的著作權,還將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如著作權包含的攝製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知空間的小知反對不經過原作者的同意而隨意進行作品改編,這種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在權利遭到侵犯時要依照法律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維護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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