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鬨鬨你方唱罷我登場,這個暑期檔,IP衍生電影《愛情公寓》「出盡風頭」。無論是上映前夕就鬧得紛紛揚揚的出品方智慧財產權糾紛,還是上映後粉絲含淚怒罵片方打著十周年情懷大旗「掛羊頭賣狗肉」,《愛情公寓》都可謂戲碼十足、高潮迭起。在一地雞毛中,即使9.6萬人在豆瓣打出了2.6分的超低評分,小成本的電影《愛情公寓》僅上映五天就拿下了5億多元的票房。不過符合公眾預期的是,經過幾天的市場考驗,電影《愛情公寓》的排片場次、排片佔比、場均人次都出現大幅下滑,遠遠低於同時間上映的《巨齒鯊》和《一齣好戲》(來自貓眼實時數據)。雖然電影人氣近乎曇花一現,但5億票房已經讓片方收穫頗豐。那麼,從一位法律專業人士的角度來看,電影《愛情公寓》極壞的口碑與高票房這一矛盾現象的背後,可能存在著哪些違反法律的手段呢?且聽筆者娓娓道來。
《愛情公寓》出品方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在影片正式上映前四天,《愛情公寓》出品方智慧財產權糾紛就已經讓各位吃瓜群眾看花了眼。
8月6日,電視劇《愛情公寓》官微發布消息,稱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凡」)享有《愛情公寓》的全部權利,並直指《愛情公寓》電影侵權,要求停止影片上映。其出具的文件截圖顯示,2009年聯凡全額出資,委託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高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格」)聯合攝製電視劇《愛情公寓》(第一季)。其中,聯凡為電視劇《愛情公寓》的出資方和唯一版權人。
隨後電影《愛情公寓》官微也發出了聲明,聲明稱:「電影《愛情公寓》由上海高格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格』)基於《愛情公寓》系列電視劇編劇汪遠先生的原創劇本製作,『高格』依法擁有電影《愛情公寓》完整著作權,並已事先獲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權與許可。對於就《愛情公寓》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進行惡意誹謗和騷擾的行為,『高格』保留對其進行訴訟乃至追責的權利。」
2011年,在開發《愛情公寓》第三、四季時,聯凡授權高格製作《愛情公寓》續集,過於簡單的授權協議為雙方日後的版權之爭留下隱患。彼時雙方僅在文件中約定:「高格有權處理該影視劇系列相關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事宜」,「聯凡將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並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
電影《愛情公寓》的上映無疑挑動了劇版《愛情公寓》出品方聯凡公司的敏感神經。目前,高格、騰訊、上影等投資的電影《愛情公寓》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於8月9日立案。
電影《愛情公寓》與電視劇《愛情公寓》的聯繫
2017年8月,網上傳出《愛情公寓5》開拍的消息,原來是在拍一部叫做《新次元冒險家》的電影,由於是《愛情公寓》的演員陳赫、婁藝瀟、李佳航等人主演,所以網友誤以為是《愛情公寓5》開拍了。但從實際上映的影片內容來看,盜墓內容佔據了大部分戲份,只有開頭和結局稍微和劇版《愛情公寓》有些許聯繫。片方把這部電影從備案名「《新次元冒險家》」改成了「《愛情公寓》」,還打著「原班人馬,十年重聚」的旗號。換言之,這部電影除了是電視劇《愛情公寓》的演員演的之外,和劇版《愛情公寓》沒有任何關係,只是一部盜墓題材的電影。觀影之前有無數的劇版《愛情公寓》粉絲衝著回憶青春時代的情懷走進電影院,期待曾小賢和胡一菲的愛情故事,然而最終卻失望而歸。
劇版《愛情公寓》出品方訴影版《愛情公寓》出品方侵害商標權的依據
註: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凡公司的關聯公司
根據中國商標網的查詢信息可以得知,聯凡公司擁有「愛情公寓IPARTMENT」第41類的商標權。第41類包括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節目製作、戲劇製作、娛樂信息、籌劃聚會(娛樂)、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等項目,其中就有和電影製作、發行相關的戲劇製作項目。
同樣通過中國商標網的查詢信息可以得知,高格公司擁有「愛情公寓IPARTMENT」第35類、第26類、第24類、第16類的商標權,包括電視廣告、電視商業廣告、廣告、廣告策劃、廣告代理、拍賣、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文字處理、演員的商業管理、髮帶、髮夾、髮飾品、服裝扣、假髮、人造花、人造水果、胸針(服裝配件、衣服裝飾品、裝飾徽章(扣、 紡織品壁掛、紡織品制印刷機墊、絲織美術品、狹長桌巾等各領域的項目,但是沒有包括和電影製作、發行相關的項目。
然而,根據上述電影海報可以看出,電影《愛情公寓》使用的不是「愛情公寓IPARTMENT」的標識,而是使用與其十分近似的標識。
根據商標檢索結果,高格公司並沒有將影版《愛情公寓》的標識註冊為商標。另外,經過再次商標檢索,可以發現聯凡公司註冊了第41類「愛情公寓」純文字商標。
那麼,問題來了:電影《愛情公寓》使用的「愛情公寓」標識是否構成了對「愛情公寓IPARTMENT」商標和純文字「愛情公寓」商標的混淆呢?筆者認為有很大的可能性,並對司法審判將如何認定抱有濃厚的興趣。
探討:劇版《愛情公寓》出品方訴影版《愛情公寓》出品方不正當競爭依據何在?
討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無需像討論著作權侵權問題那般進行實質性相似的對比,也不必糾結於「思想」和「表達」問題,只要考慮相關作品的關聯度、「搭便車」的惡意、原作品知名度、對於原作品的權利歸屬等問題,本質上是否損害了市場經營者或公眾的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法」)和《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同,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因此,仿冒行為所必備的構成要件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混同和誤認,擅自使用。以下筆者將對影版《愛情公寓》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分析。
(1)劇版《愛情公寓》系知名商品。根據《若干規定》第3條第一款,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從2009年——2014年期間,電視劇《愛情公寓》一共推出四季及一部外傳。《愛情公寓》成為了「《新周刊》年度最佳電視劇(提名)」,《愛情公寓2》成為了「優酷影視指數盛典十佳劇集」,《愛情公寓3》成為了「上海白玉蘭獎最佳電視劇」,《愛情公寓4》獲得了「尖叫2015愛奇藝之夜網際網路最具人氣電視劇獎」。騰訊娛樂評論道:「《愛情公寓》系列的網絡播出數據曾創造了多項單劇播出第一的好成績」。在觀眾看來,劇版《愛情公寓》成為了一代人的集體青春記憶。
(2)「愛情公寓」是知名影視商品《愛情公寓》的「特有名稱」。根據《若干規定》第3條第2款的規定,這裡的「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因此,認定是否為「特有」,就必須清楚是否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和是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首先,「愛情公寓」這一名稱並沒有被影視行業普遍使用,並不是交易者共同承認的商品名稱,因此「愛情公寓」不是通用的商品名稱。然後,「愛情公寓」雖屬一般詞語,但經過使用已獲得「第二含義」,具有顯著性。「愛情公寓」作為影視作品名稱,反映了作品類型和作品的主要內容。電視劇《愛情公寓》播出後獲得了較高的收視率,相關公眾對電視劇內容高度認可,劇版《愛情公寓》在相關公眾中具備持續的影響力。「愛情公寓」經過大量使用、宣傳,能夠實際上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相關公眾能夠將此與劇版《愛情公寓》的作者相聯繫,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3)高格公司在其電影《愛情公寓》名稱中使用了「愛情公寓」標識,與知名商品劇版《愛情公寓》作相同使用。具體表現為其所使用的電影名稱與知名商品劇版《愛情公寓》的名稱在文字、色彩上一模一樣,圖形的排列和組合方面非常近似。
(4)電影《愛情公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一般而言,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應當根據一般人的客觀標準,根據名稱之間的近似程度、受保護名稱的市場聲譽、使用商品的相關性、實際混淆的證據、相關消費者的識別能力,侵權人使用名稱的主觀意圖等進行綜合考量。電影《愛情公寓》上映之前,很多觀眾就認為影版《愛情公寓》是劇版《愛情公寓》的續集,或者認為影版屬於劇版《愛情公寓》IP衍生片,很多報刊媒體對此也有相同的觀點。可見影版《愛情公寓》已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部影視劇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繫,從而不當利用了劇版《愛情公寓》在先商譽,損害了劇版《愛情公寓》出品方的競爭利益。
(5)本次糾紛的焦點:高格公司是否未經聯凡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愛情公寓」特有名稱。仿冒行為必須是對他人知名商品的有關標識的「擅自使用」。所謂「擅自使用」,是指經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自行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使用」體現了仿冒行為的主觀故意性。從前述的相關事實可以看出,高格公司與聯凡公司之間籤訂了好幾份權利義務並不十分清晰的合同,從而為本次糾紛埋下了導火索。作為局外人,筆者沒有條件釐清這些合同所體現出的複雜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對此詳細論述。不過重要的是,如何對這些模稜兩可的合同條款進行解讀,將決定此案的走向。
由於事實證據不足,我們暫時無法得出《愛情公寓》糾紛的真相。但是,影版《愛情公寓》選取與原電視劇基本相同的演員班底拍攝,在宣傳中將電影與原電視劇相關聯,不僅使用了近似劇版《愛情公寓》經典場景的宣傳海報與相同的影片標識,還使用了如「原班人馬,十年重聚」、「愛情公寓帶著你的青春回來了」等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宣傳語,有不公平地佔有了劇版《愛情公寓》出品方聯凡公司的市場優勢和商業機會的嫌疑。如果未經許可,採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的影視作品暗示、明示兩部片子是有關係的,甚至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主演均相同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摘下法律眼鏡,我只是一名看客
劇版《愛情公寓》當初是一群非知名導演、非知名編劇、非知名演員,在資源非常匱乏的條件下創作出來的。正因為沒有資源,不做出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犧牲就沒法繼續創作,因此才會造成劇版《愛情公寓》相關權利歸屬異常混亂的局面,才會出現如今的糾紛。
筆者認為,有才華的導演、編劇和演員以及有魅力的作品,不該因為資源匱乏或資源被壟斷而被埋沒,市場上有他們的身影、有充分的競爭才會進步,IP的價值才會充分實現。從這一角度來看,一定程度的侵權其實是可以被容忍的。
世界如此喧囂,真相何其稀少。撇開法律,電影《愛情公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真正的來龍去脈,其中包含的是非對錯,作為吃瓜群眾的我們可能永遠不得而知。正因此,引用我們團隊合伙人律師的一句話作為結束語:糾紛之中,不要給任何一方貼標籤。
聲明:以上配圖來自網絡。本文觀點僅作客觀分析,不針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具體的法律點評。本文為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