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請審議進一步明確作品的定義和類型
發布時間:2020-08-09 13:57 星期日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2020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作出了相應的修改。
完善作品的定義和類型
草案一審稿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並列舉了作品的具體類型。
有意見提出,修改後的作品定義限定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難以涵蓋技術類作品。也有意見提出,口述作品等作品不一定需要以有形形式複製,建議修改。還有意見提出,隨著文學藝術產業的不斷繁榮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行政法規還未規定的新的作品類型將不斷出現,立法應當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留出空間。
草案二審稿對作品的定義和類型作以下修改:一是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修改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二是將「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修改為「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三是將第九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明確視聽作品著作權分類保護
草案一審稿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製作者籤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對此,有意見提出,草案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擴大了此類作品範圍,將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統一規定不妥,建議對視聽作品進行區分,對各自的著作權歸屬作相應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原草案的著作權歸屬原則適用於「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另增加規定,其他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製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製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增加「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利
草案一審稿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
有意見提出,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演員一項重要的著作人身權,在職務表演中也應當由演員享有,應當受法律保護。
草案二審稿據此增加規定,進行職務表演的演員享有「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責任編輯: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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