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與控制標準(報批稿)

2020-12-23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山西印發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與控制標準(報批稿) 。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煉焦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歸口並監督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利軍、韓強、楊帆、高峰、張保會、黨晉華、閆函、劉偉軍、韓文、白雪梅、李磊。

本標準由山西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標準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與控制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與控制標準的術語和定義、技術內容、汙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和新建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管理、排汙許可管理。

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無組織排放管理執行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氣品質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品質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 16171 煉焦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 28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90 固定汙染源廢氣 苯可溶物的測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1043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自動測定 化學發光法

HJ 1044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自動測定 紫外螢光法

HJ 1045 固定汙染源煙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攜式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煉焦化學工業

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後,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乾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煉焦爐型包括:常規機焦爐、熱回收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三種。

3.2 常規機焦爐

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乾餾成焦炭,並設有煤氣淨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本標準簡稱「機焦爐」。

3.3 熱回收焦爐

集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餘熱於一體的焦炭生產裝置,其爐室分為臥式爐和立式爐,以生產鑄造焦為主。

3.4 半焦(蘭炭)炭化爐

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以下進行中低溫乾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

3.5 標準狀態

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3.6 揮發性有機物

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採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控制項目。

3.7 非甲烷總烴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8 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水

本標準是指揮發性有機物質量佔比大於等於10%的廢水。

3.9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汙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10 封閉

本標準指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3.11 密閉

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2 洩漏檢測與修復技術

指通過採用固定或移動檢測設備,定期檢測企業各類反應釜、原料輸送管道、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點,並及時修復超過一定濃度的洩漏點,控制物料洩漏對環境造成汙染的過程。

3.13 企業邊界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佔地邊界。

3.14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

3.15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3.16 城市規劃區

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4 技術內容

4.1 無組織排放限值

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XXXX年XX月XX日起,焦爐爐頂、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

a) 煤、焦炭等物料不得露天堆放,煤場須採用全封閉煤場或大型筒倉,焦場須採用封閉料場。粉狀物料,須採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封閉的料場內須採用合理的抑塵除塵措施。

b) 煤場、焦場出口須配備車輛清洗裝置,或採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c) 廠內粉狀物料須採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塊狀和粘溼物料採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

d) 汽車、火車卸煤點須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措施,或採取合理抑塵措施。運輸煤、焦炭等大宗物料的皮帶輸送機受料點、卸料點須設置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e) 破碎、篩分設備進、出料口處須設置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f) 除塵裝置須設置密閉灰倉,裝卸過程須採取合理抑塵措施。除塵灰須採用密閉方式運輸。

g) 氨排放源應進行控制。

4.2.2 裝煤出焦

a) 焦爐裝煤須採用高壓氨水噴射、密閉導煙、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等無煙裝煤技術,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塵系統。

b) 焦爐出焦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塵系統。

4.2.3 焦爐爐體

a)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焦爐爐體加罩封閉。焦爐爐體加罩封閉後須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b) 焦爐爐門採用彈簧門栓、彈性刀邊或敲打刀邊、懸掛式空冷爐門、厚爐門板等技術,焦爐爐柱採用大型焊接H型鋼,裝煤孔蓋、上升管蓋、上升管根部、橋管與閥體承插等採取密封技術。

4.2.4 熄焦

a) 新建企業須採用幹法熄焦。城市規劃區內現有焦化企業和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XXXX年XX月X日前應採用幹法熄焦。其他區域現有企業鼓勵採用幹法熄焦。

b) 幹熄爐頂部的裝入裝置、預存室事故放散口、預存室壓力自動調節放散口和幹熄爐底的排出裝置、運焦帶式輸送機受料點等產汙點,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相應的脫硫、除塵等處理設施。

c) 溼法熄焦塔應設置捕塵板並保持完整,熄焦後應及時衝洗捕塵板。

4.2.5 化產

各類物料存儲、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排放氣體須接入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淨化處理,且需符合GB 37822的規定。

4.2.6 敞開液面

a) 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水須採用密閉管道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須採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b) 二沉池前的廢水處理設施應加蓋並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且需符合GB 37822的規定。

4.2.7 廠區及道路

除綠化帶外均應硬化;及時清洗清掃,無積塵積灰,保持清潔。

4.2.8 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須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汙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6171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

4.2.9 按照GB 37822的規定對設備與管件組件進行洩漏檢測與修復。

4.2.10 應建設管、控、治一體化監控平臺。

4.3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4.3.1 廠界

企業須在廠界安裝汙染物在線監測和超標報警系統,對廠界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硫化氫和氨的無組織汙染物濃度進行實時監測,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4.3.2 焦爐爐體

焦爐爐體區域須安裝高清視頻監控系統,實現焦爐爐體區域無死角視頻監控。高清視頻監控系統應具有自動啟動視頻聯動抓拍圖片取證的功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焦爐爐體視頻監控點設在焦爐爐體的周界外30米範圍內,四周至少各設一個視頻監控點。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汙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對企業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和本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5.2 在線監測

在廠界四周距離無組織排放源最近點至少各設一個在線監測點。

5.3 手工監測

5.3.1 手工監測按GB 16171的要求執行。

5.3.2 非甲烷總烴監測按GB 37822的要求執行。

5.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選取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後,有新發布的國家或山西省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使用範圍相同的,也適用於本標準對應汙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6.3 企業未遵循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於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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