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印發《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標準將於2019年9月7日實施。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DB37/664—2013《山東省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與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對鍋爐或燃氣輪機組進行分類和定義;
——調整了標準的執行時段;
——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廠界濃度控制指標要求;
——加嚴了大氣汙染物部分項目排放限值;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軍華、丁程程、郭龍、鄧保軍、張戰朝、史會劍、蘇志慧。
本標準於2007年2月首次發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或蒸汽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氣發電或蒸汽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採用其他燃料的發電或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以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上述現有項目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汙許可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14554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398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4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汙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20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836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37/664—20192HJ917固定汙染源廢氣氣態汞的測定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電廠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DB37/T2704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排放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火電廠thermalpowerplant
燃燒固體、液體、氣體燃料的發電廠。
3.2 現有鍋爐或燃氣輪機組existing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組。
3.3 新建鍋爐或燃氣輪機組new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組。
3.4 燃煤鍋爐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塊、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漿等為燃料的鍋爐。
3.5 燃油鍋爐和以油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oil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為燃料的鍋爐和燃氣輪機組。
3.6 燃氣鍋爐和以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gas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高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體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和燃氣輪機組。
3.7 其他燃料鍋爐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或燃氣輪機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其他燃料的鍋爐。
3.8 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DB37/664—2019
3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的數值。
3.9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餘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0 W型火焰爐膛archfiredfurnace
燃燒器置於爐膛前後牆拱頂,燃料和空氣向下噴射,燃燒產物轉折180°後從前後拱中間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燒空間。
4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6年9月19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2016年12月31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油鍋爐和以油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燃氣鍋爐和以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以及其他燃料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執行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燃油鍋爐和以油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燃氣鍋爐和以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輪機組以及其他燃料鍋爐,新建鍋爐或燃氣輪機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3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鍋爐或燃氣輪機組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4採用氨法脫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為還原劑脫硝的企業,其氨逃逸濃度應滿足HJ2301的要求;氨廠界濃度應滿足GB14554中1.0mg/m3的限值要求。
4.5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山東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和時間的,該地域範圍內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組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及山東省發布的公告、方案及規劃中關於特別排放限值等的相關要求。
4.6 兩臺及以上鍋爐或燃氣輪機組若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汙染物濃度,按各鍋爐或燃氣輪機組中最嚴的排放濃度限值執行。
4.7 煤場、灰場以及輔料的貯存、卸載、輸送、製備等環節應採取密閉措施,並滿足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 汙染物採樣與監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控。在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範的永久性測試孔、採樣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5.1.2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等的相關要求。
5.1.3 對企業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方法、採樣頻次、採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5.1.4 新建和現有鍋爐或燃氣輪機組應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並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5 對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採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後,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範圍相同的,也適用於本標準對應汙染物的測定。
5.2 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鍋爐或燃氣輪機組的基準氧含量按表4的規定執行。
6 達標判定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 實施與監督
7.1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2 本標準實施後,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中相應汙染物的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