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8352.6-2016 英文版/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

2020-12-18 GB汽車標準英文版翻譯

GB 18352.6-2016 英文版/English/翻譯/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6)

GB/T 英文版/English/翻譯/Translation

目 次

前 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汙染控制要求

5 型式檢驗

6 型式檢驗擴展

7 生產一致性

8 在用符合性

9 標準的實施

附錄A(規範性附錄) 型式檢驗材料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型式檢驗報告格式

附錄C(規範性附錄) 常溫下冷起動後排氣汙染物排放試驗(Ⅰ型試驗)

附錄D(規範性附錄) 實際行駛汙染物排放試驗(Ⅱ型試驗)

附錄E(規範性附錄) 曲軸箱汙染物排放試驗(Ⅲ型試驗)

附錄F(規範性附錄) 蒸發汙染物排放試驗(Ⅳ型試驗)

附錄G(規範性附錄) 汙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Ⅴ型試驗)

附錄H(規範性附錄) 低溫下冷起動後排氣中CO、THC 和NOx排放試驗(Ⅵ型試驗)

附錄I(規範性附錄) 加油過程汙染物排放試驗(Ⅶ型試驗)

附錄J(規範性附錄) 車載診斷(OBD)系統

附錄K(規範性附錄) 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附錄L(規範性附錄) 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汽車的特殊要求

附錄M(規範性附錄) 作為獨立技術總成的替代用汙染控制裝置的型式檢驗

附錄N(規範性附錄) 生產一致性保證要求

附錄O(規範性附錄) 在用符合性

附錄P(規範性附錄) 排氣後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

附錄Q(規範性附錄) 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

附錄R(規範性附錄)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試驗

CONTENTS

Foreword III

1 Scope 1

2 Normative References 1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2

4 Pollut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5

5 Type Test 6

6 Extensions to Type Test 12

7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15

8 In-Service Conformity 18

9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19

Annex A (Normative) Information on type test 20

Annex B (Informative) Format of type test report 38

Annex C (Normative) Test of exhaust emissions after a cold start at normal temperature (Type I Test) 42

Annex D (Normative) Test of real driving emissions (Type II Test) 148

Annex E (Normative) Test of crankcase emissions (Type III Test) 206

Annex F (Normative) Test of evaporative emissions (Type IV Test) 208

Annex G (Normative) Durability test of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Type V Test) 225

Annex H (Normative) Test of CO, THC and NOx exhaust emissions after a cold start at low temperature (Type VI Test) 238

Annex I (Normative) Test of refueling emissions (Type VII Test) 242

Annex J (Normative) On-board Diagnostics (OBD) System 257

Annex K (Normative) Specifications of reference fuels 337

Annex L (Normativ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vehicles fuelled with LPG or NG 342

Annex M (Normative) Type test of replacement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 as separate technical unit 344

Annex N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ensuring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351

Annex O (Normative) In-Service Conformity 353

Annex P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vehicles that use a reagent for the exhaust after-treatment system

Annex Q (Normative) Emissions test procedure for a vehicle equipped with a periodically regenerating system

Annex R (Normative)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Test 372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或等於50 km/h 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汙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汙染物、曲軸箱汙染物、蒸發汙染物、加油過程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汙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汙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汙染物、曲軸箱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汙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檢驗的要求和方法,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檢查的要求與判定方法。

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汙染控制裝置,在汙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檢驗規程。

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後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

在生產企業的要求下,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不超過4 500 kg 的M1、M2和N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

若本標準適用範圍車輛已按照GB 17691(第六階段)通過型式檢驗,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

使用附錄K中未包含燃料種類的輕型汽車也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3847 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 17691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

GB 1828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7630 乘用車內空氣品質評價指南

HJ/T 39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汽油車燃油蒸發汙染物控制系統(裝置)

HJ 509 車用陶瓷催化轉化器中鉑、鈀、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ISO 2575 道路車輛 控制指示器和信號用符號(Road vehicles—Symbols for controls,indicators and tell-tales)

ISO 8422—1991 屬性檢查的連續抽樣計劃(Sequential sampling plans for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ISO 15031-7 道路車輛 車輛與排放有關診斷用的外部試驗裝置之間的通訊 第7部分:數據鏈

可靠性(Road vehicles—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Part 7:Data link security)(2001年3月15 日版)

EN 1822 高效空氣過濾器(High efficiency air filters(EPA,HEPA and ULPA))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輕型汽車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 500 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3.2

M1、M2、N1 和N2類汽車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N1 and N2

按GB/T 15089 規定:

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

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 000 kg 的載客汽車。

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 500 kg 的載貨汽車。

N2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不超過12 000 kg 的載貨汽車。

3.3

第一類車 vehicle of category Ⅰ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六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 500 kg 的M1類汽車。

3.4

第二類車 vehicle of category Ⅱ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車。

3.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

能夠至少從下述兩類車載儲存的能量裝置中獲得動力的汽車: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電能/能量儲存裝置。

3.6

兩用燃料車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種氣體燃料,但不能同時燃用兩種燃料的汽車。

3.7

單一氣體燃料車 mono-fuel gas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種氣體燃料(LPG或NG)的汽車,或能燃用某種氣體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僅用於緊急情況或發動機起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15 L 的汽車。

3.8

基準質量 reference mass,RM

指汽車的整備質量加上100 kg。

3.9

測試質量test mass,TM

指試驗車輛的基準質量、選裝裝備質量(1)及代表性負荷質量(2)三者之和。

(1)(2)見附錄C 中的附件CC 定義。

3.10

最大設計總質量 maximum mass

汽車生產企業提出的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質量。

3.11

氣態汙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氣汙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總碳氫化合物(THC)、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氧化亞氮(N2O)。

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

總碳氫化合物(THC)和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假定碳氫比如下:

(a)汽油:C1H1.85

(b)柴油:C1H1.86

(c)液化石油氣(LPG):C1H2.525

(d)天然氣(NG):CH4

3.12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除甲烷(CH4)外的總碳氫(THC)化合物。

3.13

總碳氫化合物 total hydrocarbons,THC

指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能夠測得的所有揮發性化合物。

3.14

顆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PM

按附錄C 中的附件CD 中所描述的試驗方法,在最高溫度為52℃的稀釋排氣中,由規定的濾紙上收集到的所有排氣成分。

3.15

粒子數量 particle numbers,PN

按附錄C 中的附件CD 中所描述的試驗方法,在去除了揮發性物質的稀釋排氣中,所有粒徑超過23 nm的粒子總數。

3.16

排氣汙染物 exhaust emissions

汽車排氣管排放的氣態汙染物和顆粒物。

3.17

蒸發汙染物 evaporative emissions

汽車排氣管排放之外,從汽車的燃料(汽油)系統損失的碳氫化合物蒸氣,包括:

(1)燃油箱呼吸損失(換氣損失):由於燃油箱內溫度變化排放的碳氫化合物,用C1H2.33當量表示。

(2)熱浸損失:汽車行駛一段時間以後,靜置汽車的燃油系統排放的碳氫化合物,用C1H2.20當量表示。

3.18

加油過程汙染物 refueling emissions

指汽車在加油過程中排放或洩漏的碳氫化合物,用C1H2.33當量表示。

3.19

曲軸箱 crankcase

發動機的內部或外部空間,該空間通過內部或外部的通道與油底殼相連,氣體或蒸氣可以通過該通道逸出。

3.20

冷起動裝置 cold start device

臨時加濃空氣/燃料混合氣,便於發動機起動的裝置。

3.21

輔助起動裝置 starting aid

不通過加濃髮動機的空氣/燃料混合氣,而輔助發動機起動的裝置,如預熱塞,改變噴油或點火正時等。

3.22

發動機排量 engine displacement

對往復式活塞發動機,指發動機的標稱氣缸總工作容積;對轉子式發動機,指標稱氣缸總工作容積的兩倍。

3.23

汙染控制裝置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汽車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氣汙染物或蒸發汙染物排放的裝置。

3.24

車載診斷系統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OBD

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它應具有識別可能存在故障區域的功能,並以故障代碼的方式將該信息存儲在電控單元存儲器內。

3.25

車載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onboard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ORVR

指安裝在汽車上的控制加油過程中油氣(碳氫化合物)排放的汙染控制裝置。

3.26

故障指示燈 malfunction indicator light,MIL

可見的指示燈,在任何與OBD 相連接且與排放相關的零部件或OBD 系統本身發生故障時,它能清楚地通知汽車駕駛員。

3.27

失火 misfire

指由於點火故障、混合氣過稀、壓縮壓力不夠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發動機氣缸內沒有形成燃燒的現象。

3.28

失效措施 defeat device

一種裝置或策略,它通過測量、感應或響應汽車的運行參數(如車速、發動機轉速、變速器擋位、溫度、海拔、進氣歧管真空度或其他參數),來激活、調整、延遲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統的功能,使得汽車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排放控制系統的控制效果降低。

下列措施不作為失效措施:

(1)為保護髮動機不遭損壞或不出事故,以及為了汽車安全行駛所需要的措施;

(2)僅在發動機起動時起作用的措施;

(3)在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Ⅵ型和Ⅶ型試驗中確實起作用的措施。

3.29

反應劑 reagent

根據排放控制系統的需要提供給排氣後處理系統的某種製劑,它儲存在車上但不作為燃料使用。

3.30

周期性再生系統 periodically regenerating system

在不超過4 000 km 的正常車輛運行期間需要一個周期性再生過程的催化轉化器、顆粒捕集器或其他汙染控制裝置。

對於周期性再生系統,再生階段的排放可以高於5.3.1.4 規定的限值。如果汙染控制裝置在預處理期間發生至少一次再生後,在I 型試驗中又發生至少一次再生,則該再生系統應認為是連續可再生系統而不適用於附錄Q規定的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試驗程序。

如果生產企業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在再生階段中的排放低於5.3.1.4 規定的限值,則可不採用周期性再生系統的試驗程序,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書面聲明。

3.31

實際行駛排放 real driving emission,RDE

指的是車輛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的排放。

3.32

可攜式排放測試系統 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PEMS

指符合附件DB 中規定要求的由可攜式排放測試設備組成的測試系統。

3.33

正確的維護和使用 properly maintained and used

作為一輛試驗車,它滿足了附錄O的OA.2 中樣車選擇準則的要求。

3.34

獲取信息 access to information

為了檢查、診斷、維護或修理車輛時,能夠獲得所有的汽車OBD 和汽車維護修理信息。

3.35

燃料 fuel

發動機通常使用的燃料種類:

——汽油

——液化石油氣(LPG)

——天然氣(NG)

——汽油和LPG

——汽油和NG

——柴油

其中,液體燃料指汽油或柴油,氣體燃料指LPG或NG。

3.36

正常壽命 useful life

本標準中規定的汽車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耐久裡程或周期,以先到者為準。

3.37

全壽命 full life

汽車從生產、使用直到報廢的全生命周期。

3.38

排放系族 emission families

由進行型式檢驗試驗的基準車型和分別依據6.1 至6.5 條款進行擴展的車型共同組成的,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若干個車型的組合。

3.39

主模式 predominant mode

指無論車輛熄火之前是何種駕駛模式,車輛再次起動時默認選擇的駕駛模式。

3.40

充電式電量儲存系統 rechargeable electric energy storage system,REESS

指可重複充電的電量儲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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