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Lopez在北美2019年9月上映的《舞女大盜》中飾演了王牌脫衣舞女郎Ramona,這個角色讓她獲得了今年的金球獎「最佳女配角」提名。《舞女大盜》的故事發生在紐約,講述了一幫俱樂部中曾經的脫衣舞娘們,給她們的客人下藥,把信用卡偷走的故事,女主角Ramona在承認了自己共謀、傷害與大額盜竊的罪名後,被處以五年緩刑。
影片中Ramona這一角色的原型是Samantha Barbash,在現實生活中,Samantha Barbash對大銀幕上的Ramona形象十分不滿。近日,她起訴了影片的出品方STX並索賠4000萬美元,稱影片《舞女大盜》未經她的允許就利用她的故事,詆毀她的形象。Samantha Barbash表示這種描述「本身就是誹謗」,因為它涉及犯罪,而且會冒犯任何普通人,因此會損害她個人的聲譽,破壞她的公民權利,以及影響她作為水療中心老闆的生意。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電影《我不是藥神》就是由真實故事改編而來。這部電影票房取得巨大成功,口碑爆棚。影片中男主角程勇的原型是陸勇,他觀看完電影後雖然十分感動,但是他認為影片改編過於嚴重,並認為電影中的臺詞「命就是錢」,「我就是要賺錢」等醜化了自己的形象。陸勇強調,自己沒有賣藥賺錢,更沒有為救病人而對抗法律。那麼,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應在何種限度內進行改編,涉及到電影原型人物的哪些權利呢?
根據真人真事進行改編的影視作品通常會涉及到原型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影視作品中的內容應當基本或大致屬實,不得擅自披露、宣揚他人的個人信息,否則可能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根據真人真事進行改編的影視作品還會涉及到原型人物的名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影視律師封躍平律師指出根據真人真事創作的影視作品,觀眾很容易認為作品中的所有內容都是真實發生的事件,但從文藝創作的角度,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無法做到與客觀事實一模一樣、完全契合,為使故事劇情更具欣賞性、更富感染力,對真人真事改編必然需要進行剪輯、藝術創作並增加一定的虛構情節。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作品要嚴守法律邊界,如果捏造事實貶損、醜化他人形象,虛構、披露可能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情節,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界定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社會的客觀評價為標準,而非以原型人物自身的感受為判斷標準,如果影片中的情節並未貶損原型人物的人格尊嚴,而是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傳播了正能量,不能產生侵害名譽權的法律後果。
影視律師封躍平律師指出,影視作品應事先取得改編授權,應尊重原型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避免影視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引發爭議。對於影視作品創作中涉及的一些敏感情節,應事前與原型人物進行充分的溝通,或在片尾註明哪些特定情節並非原型人物的親身經歷,降低侵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