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日對外發布《關於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對網路遊戲糾紛案件的權益保護、侵權認定和賠償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訴訟禁令的審查條件、遊戲主播跳槽等較受關注的話題都予以明確回應,充分體現了尊重智慧財產權、誠實信用、有序競爭的價值導向。
據介紹,近年來,網路遊戲產業作為新興產業已成為數字經濟重要增長點。廣東是網路遊戲產業大省,2019年全省遊戲營收規模達1898億元,佔全國遊戲市場份額近八成,佔全球遊戲市場份額近五分之一。廣東法院因審理了《夢幻西遊》直播案、《王者榮耀》禁令案、《魔獸世界》侵權案等廣受關注的網遊案件,對國內遊戲產業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
由於此前該領域有關立法極少,解決涉訴糾紛需要在遵循現行法律制度前提下積極探索。廣東高院出臺指引,結合廣東的審判實踐,廣泛吸收理論界、司法界、產業界意見,明確了網絡著作權糾紛、依法保護和鼓勵創新的界限。
指引中有9條涉及訴訟禁令,在最高法院相關規定基礎進一步發展和細化。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網路遊戲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玩家黏著度高,即便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因此,訴訟禁令在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指引細化了訴訟禁令的審查條件,明確管轄權異議一般不影響訴訟禁令的審查;法院採取訴訟禁令前,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除了審查權利效力穩定性外,還應審查被申請人侵權成立是否具有較大可能性;對不立即採取措施的,應充分考慮網路遊戲的類型、上線時間、傳播速度、傳播範圍、營利能力、市場份額以及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仍在持續、是否可能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等因素。
關於遊戲主播跳槽,指引明確,原告主張被告通過不正當手段引誘遊戲主播違約跳槽,不當搶奪相關市場和利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應審查相關行為是否違背了商業道德,是否具備不正當性與可責性。而遊戲主播以自身知識和技能優勢為其他平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未違背商業道德,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指引還明確了侵權責任認定及賠償數額確定的參考因素, 指出對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實施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