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在線發布2019年中英文版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和十大案例

2020-11-24 上海市總工會

  在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4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發布中英文版《2019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上海法院專利審判白皮書》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公布「2019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副院長黎淑蘭,上海高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庭長劉軍華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德國、義大利、英國、美國駐滬領館官員,歐盟及日韓美等國商會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40餘人通過騰訊會議視頻系統在線參加了發布會。

  案件總量穩步攀升,精品案件批量湧現

  發布會通報,2019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23,580件、審結23,510件,同比分別增長3.97%和6.28%。其中,一審著作權糾紛案件、商標權糾紛案件同比分別上升5%、20.56%,增速趨緩;一審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專利權糾紛案件同比分別增長140.81%、91.14%,增幅明顯;一審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268件,同比下降67.04%。

  在案件總量持續增長態勢下,上海法院審判質效保持良好,同期結案率99.70%,同比上升2.25%;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95.97%,同比上升1.44%;民商事案件調撤率75.83%,同比上升11.18%;入選指導性案例1件,公報案件3件,中國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件1件和典型性案件4件。

  2019年,上海法院審理了一批大標的額、有較大社會影響和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在發布的「2019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曾經引發業界和社會關注的假冒「科顏氏」等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鬼吹燈》「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熱血傳奇》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糾紛案等,均在其中。

  2019年,上海法院繼續紮實推進服務保障大局各項工作。6月,上海高院與浙江、江蘇、安徽三省高院聯合會籤《長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交流合作協議》,建立四地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協作機制。10月,上海浦東法院成立自貿區智慧財產權法庭臨港新片區審判站,積極回應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司法保障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上海高院有序深化院校合作交流機制,與華東政法大學籤署《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司法實踐的專項合作紀要》,加大人才培養、書籍出版、國際交流等方面合作力度;組織同濟大學「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和「一帶一路」碩士項目班學生等赴三級法院知產審判部門學習交流,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領域法律教育、法學研究和司法審判的水平。

  發布會上,黎淑蘭通報了2019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2019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創新方法升級多元解紛機制,在部分專利侵權案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否最終維持涉案專利效力作為調解協議附加條件,促進雙方當事人在現有狀況下達成和解,取得理想效果;探索在技術類案件中邀請技術調查官參與調解,在固定技術事實的基礎上縮小雙方爭議,為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空間。

  與此同時,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積極運用現代科技賦能審判工作,為解決在線審理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證據原件核對、實物證據勘驗比對難題,積極探索運用網絡技術手段搭建高清全景遠程示證平臺,增設360°高清遠程示證平臺和書證展示臺,保障在線庭審高效開展。

  探索多種程序機制,持續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在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制度、優化機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決策。今天的發布會上,劉軍華介紹了「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典型案件」。據悉,2019年,上海法院堅持改革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為推進上海智慧財產權審判高地建設、著力優化創新創造營商環境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足額支持賠償訴請,充分體現權利價值。在美國平衡身體公司訴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上海浦東法院平等、嚴格保護中外市場主體的智慧財產權,全額支持原告300萬訴請,該案系上海首例適用知產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二是探索多種程序機制,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在上海點點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犀牛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首次運用證據出示令制度,責令被告提交有關被控遊戲營收的證據,並因兩被告拒不提交證據,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將一審判賠金額從20萬元改判至300萬元。

  而在上海鴻研物流技術有限公司與義烏市瑞來塑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準確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對「情況緊急」的規定,首次作出行為保全裁定,並至展會現場送達,及時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大刑事打擊力度,不斷淨化市場環境。在被告人許某某、魯某某等9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王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涉及多名被告人因假冒、銷售假冒世界知名品牌「科顏氏」化妝品,一審、二審法院準確認定共犯,嚴格適用刑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實刑,並分別被判處高額罰金。二審當庭宣判後,法國大使館通過外交照會上海高院,對上海法院的司法保護工作表示感謝。

  35年不懈努力,提升專利審判專業化水平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35周年。根據《上海法院專利審判白皮書》,自專利法施行以來,截至2019年底,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專利案件7,075件,審結6,490件。其中,一審專利侵權案件長期維持在專利案件的90%左右。值得一提的是,進入新世紀特別是近五年來,專利糾紛領域呈現明顯擴大趨勢,並觸及了如基因技術、4G通訊、共享單車、計算機軟體、手機晶片等多個新興或細分技術領域。

  據悉,為切實回應權利人和市場主體對於專利技術、創新創造的司法保護需求,35年來,上海法院精心審理各類專利案件,探索並形成了一批得到司法實踐和立法規定充分認可的審判規則。

  在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某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探索作出先行判決。這是上海法院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首次探索以先行判決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在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的二審中被予維持。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也是智慧財產權法庭的「第一錘」案件,入選了中國法院指導性案例和2019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在西安奧克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訴上海輝博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上海法院判決明確,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技術特徵,或者構成等同,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專利侵權,否則不構成專利侵權。這既是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也是上海專利審判在實踐中堅持專利侵權判定全面覆蓋原則的典型案例。

  35年來,上海法院不斷深化專利審判機制改革,明晰了上海高院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兩級專利審判體系,探索形成了技術調查、技術諮詢、專家陪審和技術鑑定「四位一體」的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規範了技術鑑定程序、現場勘驗程序等特有訴訟程序設置,並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專利審判的規範性業務文件,有效提升了專利審判規範化和專業化水平。

  「上海法院要以智慧財產權司法現代化、國際化、專業化、精細化發展為工作目標,持續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著力打造符合上海智慧財產權審判事業發展需要的專業隊伍,不斷提升司法保護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能力,為上海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服務和保障。」張斌說。(本報記者孫芳華通訊員高遠攝影錢成)2019年上海法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例

  一、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糾紛案

  平衡身體公司(BALANCED BODY INC.)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宮曉豔、邵勳、姜廣瑞】

  【案情摘要】

  原告平衡身體公司從事運動器材的生產銷售、健身課程的推廣,並在中國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註冊了涉案商標。2018年3月,原告發現,被告在某展覽會上推銷使用了涉案商標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時還通過微信商城、工廠現場售賣等多種方式進行銷售。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的商標與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商品類別亦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構成商標侵權;鑑於被告早在2011年就曾侵犯原告智慧財產權,並與原告和解、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現由於其重複侵權,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權利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於相同產品上,產品的款式、顏色、商標的標識位置等幾乎完全相同,此種全面摹仿原告商標及產品的行為足見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攀附原告商譽的意圖十分明顯;其次,被告早在2011年因出口西班牙的產品涉嫌侵權而被原告發函警告,在原告多次溝通之後,被告最終籤署和解協議,承諾今後不會從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礙原告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活動,但時隔幾年之後,被告再次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被告此種不信守承諾、無視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侵權惡意極其嚴重;第三,被告在2016年的企業銷售總額已達800餘萬元,本案中被告通過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廠、展覽會等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進行侵權產品的推廣和銷售,產品被售往廈門等省市,可見被告的侵權行為影響較大;第四,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市場混淆,而且侵權產品還存在脫膠的質量問題,會使得消費者誤購併誤認為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原告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後果較為嚴重。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且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於「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並在被告拒絕履行證據披露義務構成舉證妨礙的基礎上,充分採用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基於被告惡意和情節嚴重程度確定了三倍的賠償額。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為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在適用條件審查和賠償基數確定上的積極探索,表明了法院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決心,為營造良好國際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圖:被告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

  二、陳力等八人侵犯《流浪地球》等作品著作權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被告人陳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權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3刑初127號,合議庭:璩富榮、周宜俊、褚菊仙】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力受境外人員「野草」委託,招募被告人林崟、賴冬、嚴傑、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通過遠程登錄境外伺服器,從人人影視、西瓜影視、0K資源網等網站下載,或者從愛奇藝、優酷等網站下載後轉化格式,或者通過百度雲盤分享等方式獲取《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瘋狂外星人》等影視作品2,425部,再將遠程伺服器上的片源上傳至雲轉碼伺服器進行切片、轉碼、添加賭博網站廣告及水印、生成連結,後將上述連結發布至最快資源網、豆瓣資源網等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從而為「野草」更新維護上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期間,陳力從「野草」處收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運營費用共計1,250餘萬元,陳力個人獲利約50萬元,林崟、賴冬、嚴傑、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獲利1.8萬元至16.6萬元不等。2019年3月10日,八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八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影視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力系主犯,被告人林崟、賴冬、嚴傑、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均系從犯,對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力繫纍犯,依法從重處罰。八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預繳了罰金,對各被告人均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力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林崟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二萬元至十七萬元不等的刑罰,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因2019年春節檔電影《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等院線電影熱映期間被網絡盜版而引發,受到廣泛關注,被列為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15」系列專案之一。法院在審理中始終堅持以審判為中心,通知鑑定人出庭對案件中的「雲轉碼」等技術問題進行說明,為準確認定「複製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奠定了紮實基礎。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雖僅證明部分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有證據證明涉案網站未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涉案影視作品被添加了非法的賭博網站廣告,且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著作權人許可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全案影視作品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本案判決為打擊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提供了借鑑和參考。法院對八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並追繳違法所得、判處財產刑,彰顯了對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淨化網絡環境的堅定決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附圖:電影《流浪地球》劇照

  三、「戀舞」商標侵權糾紛案

  上海點點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犀牛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暢夢行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7民初8818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張佳璐、向穎、高遂文;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130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範靜波、黃旻若】

  【案情摘要】

  點點樂公司系「戀舞」「戀舞OL」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等,點點樂公司的《戀舞OL》自2013年8月起開始運營。2014年該遊戲收入5,300多萬,2015年1.1億,截止2018年該遊戲下載量共計4,363萬次。2015年起,點點樂公司在各大網站、視頻平臺投放《戀舞OL》廣告。

  被控侵權遊戲《夢幻戀舞》由暢夢公司、犀牛公司運營,該遊戲與《戀舞OL》遊戲在類型上相同,均為炫舞類遊戲。《夢幻戀舞》遊戲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該遊戲首次發表日期為2016年1月15日。《夢幻戀舞》在騰訊QQ遊戲、華為應用商店、百度手機助手、蘋果商店等37家平臺上運營。截止一審判決前,《夢幻戀舞》遊戲下載次數300多萬。《戀舞OL》《夢幻戀舞》的盈利模式均為銷售道具服裝。此外,針對《戀舞OL》遊戲,有不同暱稱的網絡用戶在不同的遊戲下載平臺上發布了共計16組完全相同的用戶評論,用戶評論內容主要為遊戲玩家的用戶體驗。點點樂公司據此主張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未有證據顯示有關的用戶評價系由兩被告組織實施,被控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一審判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點點樂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一審判決後,點點樂公司、犀牛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針對點點樂公司關於一審判賠金額過低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向犀牛公司和暢夢公司發送了證據出示令,要求提供有關道具的銷售數量和收入,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該遊戲獲利的證據。暢夢公司拒絕提交有關被控侵權遊戲獲利的證據,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能真實反映該遊戲的營收。二審法院認為,點點樂公司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由犀牛公司、暢夢公司掌握,法院以證據出示令的方式責令犀牛公司、暢夢公司提交有關被控遊戲營收的證據,但犀牛公司、暢夢公司未能提交反映真實營收的證據,存在刻意隱瞞遊戲收入的主觀故意。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及其遊戲的營收額均較高、被控遊戲的下載次數量巨大、侵權的主觀故意程度,以及網路遊戲利潤率較高等因素,改判暢夢公司、犀牛公司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首次運用證據出示令制度查明損害賠償數額,對證據出示令制度和舉證妨礙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本案二審判決為構建有利於侵權事實查明的證據審查機制,依法加強權利人取證能力,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切實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作出了示範和表率。

  附圖:被控侵權標識

  四、國內首款AR探索類網遊「外掛」訴前禁令案

  申請人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諶洪濤、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前禁令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合議庭:徐俊、姜廣瑞、林新建】

  【案情摘要】

  申請人重慶騰訊公司是涉案遊戲《一起來捉妖》的著作權人,並授權申請人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該遊戲利用手機即時定位系統,通過AR功能抓捕身邊的妖靈並對他們進行培養,在遊戲中完成對戰、展示、交易等諸多功能。被申請人諶洪濤提供、推廣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手機操作環境,「欺騙」涉案手機遊戲《一起來捉妖》的定位系統,使遊戲玩家無需實際位移,即可通過虛擬定位插件迅速變換地理位置抓取妖靈。諶洪濤在提供、推廣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時,將使用該插件操作涉案遊戲的過程錄製成多個視頻,放置到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電公司)運營的bilibili網站、APP平臺進行宣傳、推廣等商業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據此,兩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被申請人諶洪濤停止提供、推廣妨礙網路遊戲《一起來捉妖》正常運行的虛擬定位插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申請人幻電公司立即刪除其運營的網站及APP平臺內有關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的視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訴前行為保全應綜合考量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本案中,首先,被申請人諶洪濤提供、推廣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涉案遊戲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導致其以地理位置為核心的功能玩法難以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損,遵守遊戲規則的正常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也難以保障,被申請人基於涉案遊戲謀取利益的主觀意圖明顯,涉嫌構成對申請人的不正當競爭。故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其次,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顯示,涉案遊戲因虛擬定位插件問題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訴及差評,涉案遊戲的下載量亦呈現下降趨勢。因虛擬定位而引發的問題已經給且正在給兩名申請人帶來負面影響。若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任由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泛濫,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經營利益以及涉案遊戲的市場份額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再次,申請人的行為保全申請指向明確、範圍適當,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最後,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系市場化產品,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屬性,產品的提供者亦系完全市場化的經營主體,對被申請人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法院對申請人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針對AR探索類網路遊戲「外掛」作出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在網路遊戲產業中,以遊戲「外掛」為代表的黑灰產業嚴重影響網路遊戲的用戶體驗,給遊戲的正常運行帶來負面影響。該訴前禁令細化了網路遊戲「外掛」領域智慧財產權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會較大範圍關注並受到業內積極評價。

  五、「米高梅」企業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米高梅電影公司、米高梅公司與深圳市米高梅影業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85362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宮曉豔、楊捷、邵勳】

  【案情摘要】

  1924年,美國三家公司合併為「METRO-GOLDWYN-MAYER」公司,字號簡稱「MGM」,即米高梅集團。從成立至今,米高梅集團先後製作《亂世佳人》等眾多電影,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米高梅電影公司和米高梅公司均為米高梅集團旗下企業。米高梅集團及其影片很早即進入中國市場,早在1953年起,中國媒體即以「米高梅公司」指代米高梅集團及其關聯公司,部分報導中還以「MGM」作為米高梅集團的英文簡稱。米高梅集團影視劇在中國出版時,出版物封面、封脊、封底、光碟盤面以及正片內容中多標註了「MGM」「」標識。

  2016年始,原告發現,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其企業字號變更為「米高梅」,並以「米高梅」「MGM」以及相關雄獅標識於中國各地授權第三方開辦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裝潢、會員卡、電影票、海報以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副券、工作人員名片、宣傳冊等上使用了「米高梅」「MGM」及雄獅圖案。深圳米高梅公司還註冊域名mgmchn.com、mgmchn.cn並使用,上述網站用於宣傳、推廣其加盟、開辦米高梅影城業務。深圳米高梅公司在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中使用「MGM」「米高梅」等標識,在辦公場所的裝潢、懸掛證書、發放的副券、名片及宣傳冊中使用上述標識及雄獅圖案,並以「米高梅」「米高梅影業」「米高梅(中國)影業」「MGM (CHINA) FILMS LTD」等自稱。

  原告訴稱,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米高梅」中文字號、「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號以及「MGM」英文字號簡稱經過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在國內長時間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很高知名度,屬於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沒有任何授權及與兩原告關聯關係的情況下變更企業名稱使用「米高梅」字號,在經營中使用「米高梅」「METRO GOLDWYN MAYER」「MGM」等標識,並註冊、使用mgmchn.cn、mgmchn.com域名,從事授權加盟、開辦米高梅影城項目等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間存在特定聯繫,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及辦公場所的裝潢、懸掛證書、發放的副券、名片及宣傳冊中,明示或暗示其與米高梅集團及兩原告存在授權許可或其他特定關係。上述行為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還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由於原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呈體系化、惡意顯著、混淆程度高、持續時間長、後果嚴重,且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等資料,結合三被告間籤訂相關合同的標的金額,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綜上,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域名mgmchn.cn、mgmchn.com移轉至原告名下,變更企業名稱並不得在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使用「米高梅」字樣;2.被告賠償原告米高梅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3.被告消除影響。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中,米高梅集團作為「好萊塢老字號」,其中文字號「米高梅」、英文字號「METRO-GOLDWYN-MAYER」及英文字號簡稱「MGM」獲得法院判決的全面保護,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較高,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呈體系化、惡意顯著、混淆程度高、持續時間長,且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合同等因素,全額支持了原告300萬元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在判決前應當事人申請作出訴中禁令。本案彰顯了中國司法對中外主體智慧財產權的平等保護,有效助力外商投資營商環境建設。

  附圖:被告開辦的米高梅影院

  六、仿冒網名「papi醬」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姜逸磊與安徽將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旅遊培訓中心仿冒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3788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李曉平、林佩瑤、汪儉萍;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128號民事判決,合議庭:何淵、範靜波、嶽琦畝】

  【案情摘要】

  姜逸磊以網名「papi」「papi醬」(以下合併簡稱為涉案網名)製作、演出貼近生活的原創幽默短視頻並發布於網際網路而獲得廣泛關注。姜逸磊在新浪微博上的粉絲達2,500餘萬,其原創的每個短視頻在微信平臺(微信號dapapi)的閱讀量均在10萬以上,被稱為「中國第一網紅」。2016年4月21日,姜逸磊首次在網際網路原創短視頻節目領域進行廣告資源的拍賣活動,姜逸磊的一期視頻節目廣告資源以2,200萬元的價格成交。

  安徽將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將來公司)趁姜逸磊人氣劇增之際,未經許可使用涉案網名開發商業項目,將涉案網名用於其產品上,並開辦、運營同名網站、淘寶網店、微信公眾號及官方微博,發布多篇將姜逸磊與其商業項目關聯的宣傳圖文。將來公司推出的主要三款醬料產品系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辣喜人公司)生產和包裝,由安徽省旅遊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旅遊培訓中心)下屬的安徽省旅遊商品研發中心監製,上述產品在名稱、包裝、銷售及宣傳中均使用了涉案網名。

  姜逸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將來公司、旅遊培訓中心、辣喜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姜逸磊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新民晚報》、淘寶店鋪首頁及官方微博置頂頁連續90日發布致歉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將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4,007.20元,旅遊培訓中心和辣喜人公司分別在26萬元和17.3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姜逸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廣泛使用涉案網名,並以此獲得經濟利益,屬於從事商品或服務經營的個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經營者的規定。將來公司在各載體刊載的內容中不僅大量使用了涉案網名,而且表達為「Papi來了」「Papi醬說」等,明確指向了姜逸磊,從而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姜逸磊與被訴侵權商品存在特定關聯,被訴侵權商品系經姜逸磊授權開發或姜逸磊與他人合作開發。將來公司據此利用涉案網名較高的知名度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最終取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旅遊培訓中心和辣喜人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將來公司對涉案網名的使用,屬於未經姜逸磊許可的擅自使用,不但未予制止,反而幫助將來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姜逸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三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對知名「網名」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判決明確了,具有一定影響的網名通過廣泛的商業使用,成為識別和區分市場主體的標誌,其衍生出的商品化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姓名的所有者與使用者存在特定關聯,造成市場混淆,藉此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附圖:被訴侵權商品

  七、「美卓」商標侵權頂格判賠案

  美卓公司(Metso Corporation)、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瀋陽山泰礦山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瀋陽山泰破碎粉磨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83471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杜靈燕、邵勳、孫閆;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10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黎淑蘭、錢光文、範靜波】

  【案情摘要】

  原告美卓公司(Metso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美卓公司)系「」、「」、「」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於建築機械及礦山、礦物處理設備等產品及服務。美卓公司將上述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權利許可給原告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卓礦機公司)及其分公司。被告瀋陽山泰礦山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泰公司)經營範圍為生產製作各種礦山、電站、破碎粉磨設備等機械產品及零部件。被告在網站、微信公眾號及相關展會上虛構與原告有合作或授權生產關係、持有原告技術和圖紙的事實,並宣稱可以生產原裝原告產品,使用與原告部分產品相同的產品編號。被告在參展的海報、微信公眾號使用「metso」標識、在對其破碎機等產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Metso」標識、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破碎機產品的宣傳圖片上以水印的方式突出使用「Metso」標識。原告向法院訴稱: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在相關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聲稱其持有原告產品圖紙可以生產原裝原告產品、聲稱與原告存在許可關係、將被告生產的破碎機及備件產品稱為「美卓」或「Metso」產品並抄襲原告獨有的命名和編號系統,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系礦山機械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同業競爭者。原告企業及美卓產品在礦山機械企業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參展展會中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原告授權商或有權生產經營原告產品的生產商,其生產的產品即為原告產品,或被告與原告具有關聯關係。被告的行為不僅欺騙和誤導相關公眾,還不當攀附原告企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掠奪原告及其關聯企業的商業機會,嚴重損害原告利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破碎機產品的宣傳圖片上以水印的方式突出使用「Metso」標識,以及在對其破碎機等產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 Metso」標識等,屬於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立即停止對「美卓」「 Metso」商標權的侵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費用10 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外國投資者的平等保護以及頂格判賠額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讚揚。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為構建開放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八、「美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與嘉興市大眾油業有限公司、上海彬恆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沈強、胡瑜、趙建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3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王靜、陶冶、朱佳平】

  【案情摘要】

  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潤滑油、潤滑脂等商品上註冊了「美孚」和「MOBIL」商標,後轉讓給埃克森美孚公司。大眾油業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潤滑油、潤滑脂產品上使用了「大眾美浮」「Das MeiFu」字樣和圖文組合註冊商標,並在宣傳中使用了圖文組合商標以及「大眾美浮」「Das MeiFu」字樣。彬恆貿易公司銷售了上述產品,並在銷售中使用了圖文組合商標。

  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起訴認為大眾油業公司註冊及在潤滑油、潤滑脂等商品及宣傳中使用商標等標識,侵犯了原告「MOBIL」「美孚」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其申請註冊等標識的行為也侵犯了兩原告在先知名字號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彬恆貿易公司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並在銷售中使用「大眾美浮」字樣,同樣構成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據此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大眾油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90萬元,彬恆貿易公司賠償10萬元;大眾油業公司登報聲明,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兩被告生產、銷售和宣傳的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兩被告規範使用大眾油業公司註冊商標的行為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對「Das Mobil」「Das MeiFu」字樣進行商業使用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的情況下,不宜再認定相關行為為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大眾油業公司賠償30萬元;大眾油業公司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後,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大眾油業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標識與「MOBIL」「美孚」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大眾油業公司、彬恆貿易公司應停止侵權;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二審改判:大眾油業公司登報聲明;大眾油業公司、彬恆貿易公司停止對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美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大眾油業公司賠償埃克森美孚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4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二審法院對新舊商標法的選擇適用、適格主體、證據採信、商標近似性比對、商標侵權責任、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字號權保護、賠償期間的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的具體考量因素等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對一審判決存在的多處錯誤予以糾正並依法改判。二審判決以司法主導的理念對法院不受理註冊商標間爭議的司法解釋原則進行了有益突破,明確當被告在後註冊商標被撤銷後,人民法院基於法的效率價值目標,可以由二審法院直接作出終審裁判。二審判決通過對「訴訟時效中斷」和「損害賠償計算期間」概念的梳理,進一步明確了損害賠償期間的計算方法;通過對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之相關因素的綜合分析,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並大幅提高了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充分體現了我國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附圖:被控侵權產品

  九、「蜀門」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雲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西貪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民初1660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魯君、張佳璐、吳靜娟;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5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楊韡、黃旻若】

  【案情摘要】

  上海雲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蟾公司)系「蜀門」系列商標的專用權人,核定使用類別主要包括遊戲。雲蟾公司將該商標使用在其自行開發和營運的遊戲上,該款遊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雲蟾公司正值將其移植入手遊端,並大力宣傳之際,發現江西貪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貪玩公司)開始運營一款名為「絕世蜀門」的手遊,並在多個平臺發布宣傳信息及提供下載通道。雲蟾公司認為,貪玩公司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蜀門」還構成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特有名稱,貪玩公司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貪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其經營的網站及行業媒體網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標識「絕世蜀門」「蜀門傳奇」「蜀門情緣」的使用實質發揮了區分遊戲來源的商標性功能。恰值雲蟾公司將其享有美譽的「蜀門」客戶端遊戲移植入手遊端的宣傳之際,貪玩公司使用上述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且易致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由於雲蟾公司申請調取的支付寶、微信後臺收入數據無法直接對應涉案遊戲,經向貪玩公司釋明,在其理應掌握遊戲收入數據,但拒不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對其作出不利推定。在綜合考量涉案遊戲知名度、侵權時間段、盈利周期、商標貢獻度等因素的基礎上,一審法院判決貪玩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適用法定賠償頂格判決被告賠償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判決後,貪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遊戲產業智慧財產權要素集中,各要素的貢獻度較難評估,開發及推廣運營鏈較長、渠道複雜,權利人就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舉證難,因此合理認定賠償額一直是實務難點。本案中,法院積極適用披露及妨礙舉證規則,一方面通過現場勘驗、出具調查令等方式,引導權利人就侵權人獲利情況進行充分舉證,另一方面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讓拒不提供證據、妨礙舉證的侵權人承擔相應不利後果。本案判決結合遊戲知名度、侵權時間段、盈利周期、商標貢獻度、多款遊戲收入混合等因素,在法定賠償範圍內頂格判賠,體現了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理念。

  附圖:被控侵權手遊

  十、涉個人信賴抗辯審查的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上海豪申化學試劑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學品有限公司與朱佳佳、上海黎景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0民初1662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金瀅、王婷鈺、吳奎麗】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豪申化學試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申公司)與原告上海美墅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墅公司)系關聯公司。被告朱佳佳在原告豪申公司處擔任產品銷售工作,於2017年10月離職。在職期間,豪申公司與朱佳佳約定了商業秘密保護義務。在朱佳佳入職前,兩原告與24家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在朱佳佳入職後,兩原告與另外18家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朱佳佳在職期間以業務員身份與上述42家客戶進行接洽,掌握每筆業務的銷售日期、送貨單號、物資名稱及規格、銷售數量、單價、銷售金額和客戶名稱等業務明細。被告上海黎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景公司)成立於2017年9月,朱佳佳從豪申公司離職後入職黎景公司,擔任產品銷售。2017年12月起,被告黎景公司與上述42家客戶中的41家企業進行了業務交易,這些交易中包含有較多這些客戶原先從兩原告處採購的產品,且價格亦低於兩原告提供給這些客戶的產品價格。

  兩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原告掌握的大量客戶信息已經構成經營秘密。朱佳佳故意違反保密規定向黎景公司披露並與黎景公司共同使用其所掌握的兩原告客戶名單信息,給兩原告造成巨大損失,侵犯了兩原告的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990,500元及合理開支75,500元。審理中,兩被告辯稱其中24家企業為自願與朱佳佳和黎景公司發生交易往來,是基於雙方信任的市場經濟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商業密點為42家客戶名單,包括客戶名稱、聯繫方式以及每筆業務的產品名稱、數量、金額、單價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殊客戶信息。上述信息可以為兩原告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且兩原告採取了保密措施,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客戶名單經營秘密。朱佳佳實際接觸到了兩原告主張的客戶名單經營信息,但違反與兩原告的保密約定,向黎景公司披露並使用上述客戶信息,並實際與其中41家企業發生了業務交易,黎景公司明知或應知朱佳佳的上述違法行為仍然使用該經營信息,兩被告的行為均侵害了兩原告的商業秘密。對於兩被告提出個人信賴的抗辯,因上述客戶系朱佳佳在原告處入職後基於兩原告所提供的物質和其他條件才獲得了與客戶進行聯絡和交易的機會,並非基於朱佳佳的個人投入和付出,且其無法證明這些客戶系主動與被告發生交易。因此法院對兩被告主張個人信賴的抗辯不予採納。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及合理開支73,000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客戶名單商業秘密案中涉及個人信賴抗辯認定的典型案件,為加大權利人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類似判決參考。法院明確了僅憑客戶基於離職員工個人信賴與其進行交易的說明不足以認定構成個人信賴,在審查個人信賴抗辯時需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客戶的開發是基於個人技能為主還是原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為主;2.離職員工是否採用詆毀、價格競爭等不正當手段主動引誘客戶與其產生交易;3.離職員工與原公司之間是否籤訂過競業限制協議。

  附圖:原告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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