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發布十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0-11-17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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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天津高院發布十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IPRdaily消息:10月22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日出臺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並發布了羅某衛等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案等十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近年來,天津法院通過嚴格公正司法,救濟權利,定分止爭,宣示規則,激勵和保護自主創新,規範市場競爭,促進了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水平的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成效更加顯著,機制更加健全,司法尺度更加統一,審判能力更加增強。2013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20621件。其中,新收智慧財產權一審案件從2013年的729件持續上升到2019年的6453件,收案數增長7倍多。

據了解,天津高院出臺的《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就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服務全國領先的創新型城市和產業創新中心建設,打造全國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最優城市,提出20 項具體措施。天津法院將從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嚴格保護,有效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著力推動多元解紛,提高司法保護質效;堅持改革創新,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注重司法價值引領,積極營造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四個方面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案例1:羅某衛等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羅某衛,天津市某潤滑油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張某翠,無業

被告人:程某月,無業

被告人:靳某影,無業

被告人:林某偉,無業

被告人:王某英,無業

案情摘要

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羅某衛在租用廠房內,購置作案工具,從其他公司購買基礎油,並通過網絡從被告人靳某影等處購買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和包裝材料,僱傭被告人程某月等,私自將基礎油調製後灌裝為「美孚」等品牌潤滑油,銷往全國18個省市,銷售額884903元。被告人張某翠明知其丈夫羅某衛生產假冒潤滑油,仍參與經營。被告人靳某影、王某英、林某偉向被告人羅某衛出售假冒涉案商標標識及包裝材料,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79854元、48525元、61900元。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在羅某衛租用的廠房內查扣成品假冒「美孚」「殼牌」「嘉實多」品牌潤滑油共655桶,鑑定價格共計71043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衛、張某翠、程某月未經註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非法經營數額70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靳某影、林某偉、王某英未經註冊商標權人許可,分別銷售非法製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79854元、61900元、48525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2020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羅某衛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二、被告人張某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0000元;三、被告人程某月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四、被告人靳某影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一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五、被告人林某偉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六、被告人王某英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七、對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商品以及製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包裝材料,依法予以沒收。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人羅某衛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非法經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均服判息訴。後羅某衛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於2020年6月裁定準許羅某衛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非法經營數額作為大多數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定罪標準,認定的數額直接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適用的量刑梯度。本案判決按照具體認定規則,對各被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作出了最大程度的客觀認定,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避免罰不當罪,對準確理解、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提供了借鑑。

案例2:楊某利等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楊某利,無業

被告人:畢某祥,無業

被告人:陳某,無業

被告人:張某榮,無業

被告人:陳某才,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陳某霞,個體工商戶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某利與畢某祥預謀製作假酒,由楊某利提供製作假酒的材料,畢某祥進行加工製作,楊某利負責銷售並支付畢某祥加工費。畢某祥租賃丁莊村處一平房用於製作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並先後僱傭陳某、張某榮與其共同加工製作。陳某才、陳某霞向楊某利出售舊酒瓶並運送到制假窩點。公安機關在丁莊村處將畢某祥、陳某、張某榮、陳某才、陳某霞抓獲歸案,現場查獲瀘州老窖等假酒,經認定上述白酒同日市場零售價格為45212元。同時在陳某才駕駛車輛內查獲瀘州老窖等酒瓶及出售假酒包材贓款50000元。同日公安機關在楊某利住處將其抓獲,並在其車上查獲瀘州老窖等假酒,另在楊某利處查獲瀘州老窖等品牌白酒的商標、二維碼等物,經認定上述白酒價格為83526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抓獲及查扣情況,在制假現場發現的假酒價格應認定為楊某利、畢某祥、陳某、張某榮的非法經營數額。其中張某榮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其所實施行為的時間、場所、環境、內容、流程,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行為,理應知曉其自行加工製作的白酒為假酒,其在庭前供述中亦曾明確表示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故法院對其辯護人無罪辯護意見未予採納。楊某利車上查獲的國窖1573、瀘州老窖60年與制假現場查獲的部分酒品類相同,楊某利處亦有製作上述白酒使用的大量防偽標識,結合畢某祥、陳某、張某榮關於製作流程、製酒種類、楊某利送材料及取貨過程的供述,提供舊酒瓶的陳某才、陳某霞關於提供酒瓶種類的供述,以及楊某利供認情況,上述兩個品牌酒的價格應計入楊某利非法經營數額。楊某利車上查獲的五糧液、牛欄山二鍋頭、扁鳳津酒,楊某利在供述中始終否認上述酒系其加工製作,辯稱系其向他人購買待售。公安機關在制假現場並未查獲上述品牌假酒以及相關制假標識,並出具說明證實無法確認現場與車上查獲的白酒系同一批假冒白酒,陳某才、陳某霞雖有向楊某利提供過五糧液舊酒瓶的供述,但同時該二被告人供述提供酒瓶的時間是自2018年2、3月份開始,在缺少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無法證實陳某才、陳某霞供述的五糧液酒瓶用於本案中查獲的假酒,故法院未採納公訴機關意見,未將上述三種酒計入楊某利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根據陳某才和陳某霞供述及案發時扣押情況,認定陳某才、陳某霞違法所得數額為50000元。法院認定上述六被告人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9年12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楊某利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二、被告人畢某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三、被告人陳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四、被告人張某榮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五、被告人陳某才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六、被告人陳某霞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七、在案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0元,侵權白酒,製造侵權白酒的工具、原材料、包裝、商標、防偽貼、二維碼等標識,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對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充分發揮了智慧財產權司法對商標權和食品安全的保護作用,打擊了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行為。同時嚴格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情節的區別,分別判處相應刑罰,體現了嚴厲打擊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導向,也遵循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3:緒某可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緒某可,山東某筋工機械設備公司實際經營者

被告人:張某齊,山東某筋工機械設備公司監事

被告人:趙某春,某機械(天津)公司棒材二部生產主管

被告人:袁某軍,山東某筋工機械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靖某青,農民

被告人:張某防,農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緒某可、張某齊、趙某春、袁某軍、靖某青、張某防原為某機械(天津)公司的員工。緒某可系生產鋼筋籠和彎曲中心的車間主管,張某齊系該車間項目負責人,趙某春系該車間小組主管,袁某軍、靖某青、張某防系該車間操作工,六人掌握該公司鋼筋籠和彎曲中心的技術工藝及設備供貨渠道。2017年7月,緒某可從某機械(天津)公司辭職,六被告人在濟南市組建山東某筋工機械設備公司,利用某機械(天津)公司的技術工藝及主要設備生產彎曲中心及鋼筋籠。至其被抓獲時,已生產彎曲中心11臺,銷售10臺,非法經營數額達1311000元。經鑑定,「鋼筋彎曲機」(即彎曲中心)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通過將緒某可等人生產並銷售的產品與該技術信息比對,二者實質相同。某機械(天津)公司為防止技術信息洩露採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根據專項審核報告,銷售10臺彎曲中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2858.16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六被告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張某齊、趙某春、袁某軍、靖某青、張某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緒某可、張某齊、袁某軍、張某防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趙某春、靖某青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均從輕處罰。

2018年11月,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緒某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00元。二、被告人張某齊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三、被告人趙某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四、被告人袁某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五、被告人靖某青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六、被告人張某防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七、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一臺、生產設備及機械配件,由暫扣單位依法予以沒收。八、責令被告人緒某可、張某齊、趙某春、袁某軍、靖某青、張某防共同退賠被害單位直接經濟損失1202858.16元。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法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公開審理,在保證被告人訴權前提下,對案件涉及圖紙、技術信息等內容嚴格保密,確保被害單位的技術秘密不受二次損害,對六被告人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結果。本案判決既打擊了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也為法院審理該類型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對企業如何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具有參考價值。

案例4.中港海洋科技公司與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中港海洋科技公司

被告: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

案情摘要

中港海洋科技公司是「ZL201610581943.7一種抓斗船施工方法」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18年11月其發現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分包天津港大港港區渤化液體化工碼頭工程,並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的「天進」號等船舶進行施工,施工方法落入了中港海洋科技公司涉案專利權利的保護範圍。中港海洋科技公司認為被告侵害了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5624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過技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全部方法步驟內容,屬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從事疏浚施工工程,侵害了中港海洋科技公司享有的發明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中港海洋科技公司雖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收益遠超過法定賠償額上限,故法院突破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賠償數額。

2019年11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津濱總承包工程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中港海洋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000元。

典型意義

相比於有形財產,專利具有公開性、無形性,專利侵權行為也因此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隱蔽性強等特點。專利侵權糾紛往往因權利人舉證困難,賠償數額難以精確計算。本案中,在原告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權利人損失與侵權人獲利的前提下,法院通過計算被告承包工程總造價,參考被告侵權主觀惡意、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的佔比以及一般企業經營活動利潤比例,推定被告侵權獲利超過法定賠償額上限。判決突破了法定賠償額上限,依法給予專利權人充分的保護,體現了鼓勵發明創造、倡導誠實守信經營的價值追求。

案例5:賽智環保科技公司與天津資福機電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賽智環保科技公司

被告:天津資福機電公司

被告:崑山資福機電公司

被告:合力嘉科技公司

被告:合力佳自行車公司

案情摘要

賽智環保科技公司於2015年12月23日同時申請涉案三項發明專利:「雙向全流量霧化漆霧捕捉結構」發明專利(簡稱捕捉結構專利)、「具有雙向全流量漆霧捕捉功能的噴漆房」發明專利(簡稱噴漆房專利)、「具有雙向全流量漆霧淨化功能的對稱式噴漆房」發明專利。後該三項專利均獲得授權。被訴侵權設備為4個鐵件噴漆房和8個塑件噴漆房,安裝在合力嘉科技公司廠房內。合力嘉科技公司與天津資福機電公司就被訴鐵件及塑件噴漆房塗裝生產線籤訂有合約書,該合約書未載明籤署時間。賽智環保科技公司請求判令合力嘉科技公司、合力佳自行車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三項專利權的產品,天津資福機電公司、崑山資福機電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三項專利權的產品並銷毀侵權模具和零件,同時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現場勘驗及圖紙比對,被訴鐵件噴漆房、塑件噴漆房的技術方案構成對涉案捕捉結構專利、噴漆房專利的等同侵權,天津資福機電公司、崑山資福機電公司共同實施了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2019年11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天津資福機電公司、崑山資福機電公司停止實施侵權行為並賠償賽智環保科技公司經濟損失900000元、臨時保護期使用費1000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1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科技型民營企業發明創造成果的典型案例。生效判決對於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等同侵權、關聯企業的共同侵權責任、許諾銷售、臨時保護期間等問題均進行了深入分析,對於較為複雜的專利侵權案件的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具有借鑑意義。本案依法保護了民營企業創新創造,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法治環境。

案例6:中環溫度儀表公司與重慶材料研究院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中環溫度儀表公司

被告:重慶材料研究院

被告:森捷晟機電公司

案情摘要

中環溫度儀表公司是「長度可調式氣化爐專用熱電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經過市場調查認為重慶材料研究院銷售侵害其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審理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共包含7項權利要求,中環溫度儀表公司在本案中以權利要求1、2,權利要求4、5引用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6、7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及說明書的描述,法院將中環溫度儀表公司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分解為19項技術特徵;同時將重慶材料研究院的被訴侵權產品亦分解為19項技術特徵。經比對,二者的19項技術特徵全部相同或者等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重慶材料研究院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侵害中環溫度儀表公司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對中環溫度儀表公司專利權的侵犯。

2018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重慶材料研究院賠償中環溫度儀表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及維權費用115000元。2018年8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拆解,圍繞重慶材料研究院主張的缺少的技術特徵以及不相同、不等同技術特徵的抗辯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徵逐一進行比對、分析論證,最終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重慶材料研究院的生產、銷售構成了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遂判決重慶材料研究院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審判中,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7:希森美康株式會社與海邁醫用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會社

被告:海邁醫用科技公司

被告:多克隆商貿公司

案情摘要

希森美康株式會社擁有標識為「sysmex」「CELLPACK」「STROMATOLYSER」「」的註冊商標的商標權,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5類。希森美康株式會社在其生產的醫藥製劑等產品中使用上述商標,並在銷售時做了大量宣傳。海邁醫用科技公司生產的血細胞分析用稀釋液包裝箱上突出使用「CELLPARK」,並使用了「」圖形,在適用機型說明中突出使用「sysmex」,在其生產的血細胞分析儀用溶血劑瓶身標籤上使用「STROMLYSER」。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為多克隆商貿公司。希森美康株式會社訴海邁醫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貿公司侵犯其商標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商品類別與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類別,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商標雖與註冊商標不同,但主體部分構成近似,其他侵權產品的標識則與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海邁醫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貿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2017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海邁醫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貿公司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希森美康株式會社經濟損失900000元。2018年8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外國企業主張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查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依據和來源,對比被訴侵權商標,依法保護了外國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體現了我國堅持平等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司法理念。

案例8: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等與隆耀電子商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

原告:騰訊科技公司

原告:騰訊數碼公司

被告:隆耀電子商務公司

案情摘要

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是中國知名「騰訊視頻」綜合視頻內容平臺和客戶端的合法經營者,圍繞「騰訊視頻」標識享有一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第22485868號「」商標、第30268355號「」商標、第13891992號「」商標。隆耀電子商務公司是「鏈上小鎮」APP的開發者、運營商,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鏈上小鎮」APP的在線視頻播放服務中使用與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等標識,侵害了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吸引更多用戶,隆耀電子商務公司採用傳銷式擴張方式,誘導用戶通過邀請下載或以極低價格購買充值卡的方式開通觀影特權,在「鏈上小鎮」APP內觀看到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騰訊視頻」APP的全部視頻內容,包括本來需要付費、提供給VIP會員的特定內容,並去除原「騰訊視頻」的相關廣告,以此吸引流量推介其APP上的電商平臺商品,並取得相應收益。此外,在「鏈上小鎮」APP內觀看「騰訊視頻」內容,播放頁面還包含內容低俗的廣告,容易使相關用戶認為是「騰訊視頻」發布的廣告,從而對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產生不良影響。故三原告請求判令隆耀電子商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0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隆耀電子商務公司在其經營的「鏈上小鎮」APP內提供電影、電視劇在線觀看服務,在同一服務中使用相同標識,侵犯了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隆耀電子商務公司採用的傳銷式擴張方式,通過低廉的年費和大量盜播熱播劇的手段,未付出任何勞動和成本就無償或以極低價格向其用戶提供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影視資源,直接造成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用戶和流量大量流失。隆耀電子商務公司在視頻播放頁面插入低俗廣告,也對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這種「黑灰」產業嚴重破壞網際網路行業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年6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隆耀電子商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一起典型的涉網絡「黑灰」產業訴訟案件。被告通過盜播手段,去除廣告並以極低的價格向用戶提供影視資源,大量賺取用戶和流量,以極低的成本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此種行為不僅直接造成原告用戶的流失,還會嚴重損害網際網路行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合法利益,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類型新穎,涉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應予依法懲處。

案例9: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等與安悅網絡信息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騰訊計算機系統公司

原告:騰訊科技公司

原告:騰訊數碼公司

被告:安悅網絡信息公司

案情摘要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通過微信平臺獲取的商業利益和形成的競爭優勢,屬於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被告傳播連結信息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傳播其「種子視頻」產品的廣告,這些廣告對用戶造成欺騙、誤導,不正當地佔用、分流其他經營者通過正當競爭獲取的微信用戶流量、用戶注意力。被告通過直接抓取原告長期積累的微信用戶關係數據,攫取原告核心競爭資源,削弱了原告的競爭優勢,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被告作為微信平臺中的經營者,對於垃圾廣告、惡意信息、誘騙信息等幹擾微信平臺正常運營的禁止性約定及危害後果系屬明知,但仍利誘用戶大量向微信平臺傳播誘導分享內容並抓取微信用戶關係鏈,甚至不斷變換更多域名來確保誘導分享連結的持續傳播,其搭便車和攫取原告核心競爭資源的主觀惡意明顯。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12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微信平臺內相關經營者在其產品中利用平臺資源實施誘導分享行為引發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隨著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行業的迅猛發展,網際網路平臺模式已成為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的一種新類型商業模式。本案判決對於微信平臺生態系統的商業模式特點、是否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平臺運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被訴誘導分享行為的不當性及損害後果等進行了深入分析,首次對誘導分享行為的性質進行了界定,對於促進網際網路企業規範經營、發揮平臺治理的積極作用、引導平臺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10:港東科技公司與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港東科技公司

被告:瑞岸科技公司

被告:王某,瑞岸科技公司職員

案情摘要

港東科技公司主要生產經營分析儀器、教學儀器設備。王某於2004年9月入職港東科技公司,並籤訂《保密協議書》。2009年3月港東科技公司申報2009年度技術創新項目,項目名稱為:一種「紅外光譜儀」,王某系該項目的主要成員。2011年3月港東科技公司對一種「紅外光譜儀」產品及其配套軟體研發成功。該項目在市科委備案中王某是研發成員。港東科技公司於2010年7月20日再次與王某籤訂了《保密協議》,此外還採取了其他相應的保密措施。2014年6月9日瑞岸科技公司成立,王某於2014年11月13日從港東科技公司離職到瑞岸科技公司工作,且王某為瑞岸科技公司的股東之一。後瑞岸科技公司向市場公開銷售類似產品,且多次與港東科技公司競標並中標。港東科技公司認為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害其商業秘密,故起訴要求瑞岸科技公司、王某停止實施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並賠償損失60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港東科技公司研發的一種「紅外光譜儀」中的主板電路板動鏡閉環控制驅動電路等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具有一定的技術複雜性和隱蔽性,經鑑定,該技術信息未通過其他文獻資料予以公開。美國某公司雖然也生產類似的「紅外光譜儀」,但僅從產品外觀進行外部觀察和非破壞性拆解,不能也無法獲得相關的技術信息,從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中獲知技術信息仍需大量技術測試和參數分析,不屬於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情形。綜合考慮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以及庭審通過觀察該案外人的產品從而獲取技術信息的難易程度,認定港東科技公司研發的一種「紅外光譜儀」中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港東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符合保密性和商業價值要件,最終判決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犯了港東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並承擔500000元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離職員工對原企業的商業(技術)秘密實施侵害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除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鑑定意見外,還審查該項技術信息是否屬於相關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以及相關公眾是否通過觀察產品外觀即可直接獲取該產品中的技術信息。本案中,被訴侵權人提出,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信息與案外人已經在市場生產銷售的實物產品具有同一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從產品外觀進行外部觀察和非破壞性拆解,無法獲得相關的技術信息,從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中獲知技術信息仍需大量技術測試和參數分析,不屬於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情形。因此,法院綜合考慮鑑定意見,以及庭審中通過觀察權利人及案外人的產品從而獲取技術信息的難易程度,依法認定權利人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符合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本案對於高新科技企業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具有一定的啟迪和示範意義。

來源:天津高法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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