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21: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編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天津高院通過雲視頻連線方式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天津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同時發布《天津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9)
民事案件
未來電視有限公司訴微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未來電視有限公司
被告:微鯨科技有限公司
案號:(2018)津0116民初3355號、(2019)津03知民終42號
案情摘要
原告未來電視有限公司經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授權,有權針對網際網路電視業務模式下對《國家寶藏》節目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根據原告提交的公證書記載,在被告運營的微鯨電視上經搜索、點擊即可直接播放《國家寶藏》節目的內容。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通過微鯨電視向公眾提供《國家寶藏》10期節目在線播放服務的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設置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地址、名稱、標識、網站首頁、網頁的連結,正確、完整、清楚顯示被連結網頁原貌的,應當認定為連結服務。但不能僅以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了連結技術,即認定其提供的服務為連結服務。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已完成初步的證明責任,從原告的證據視頻中無法正確、完整、清楚顯示被連結網頁原貌,故無法直接認定被告提供的是連結服務。被告主張其僅提供網絡連結服務,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承擔不利後果。被告雖提交了公證書、技術說明,但該組證據係為訴訟取證需要重新上架作品後的技術演示公證,該行為與本案被控侵權行為非同一行為,不能證明兩者作品來源方式相同。因該事實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其不能舉證證明所實施的僅為連結服務,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告的行為屬於未經許可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未來電視有限公司與微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件之一。該系列案件涉及《國家寶藏》《舌尖上的中國》《大國崛起》等知名度較高的系列文化節目,是典型的侵害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糾紛。本案中,雙方均認可被告運營的微鯨電視可以播放涉案節目,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了侵權內容並提供了初步證據,此時被告應對其提供連結服務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雖然提交抓包取證過程的公證及相應技術說明,試圖從技術上說明播放的節目的來源,但相關證據系在為取證需要重新上架涉案作品後的技術演示,該行為與被訴侵權行為並非同一客觀事實,被告亦無法證明重新上架的作品來源等問題,故法院對此未予採信,相應的舉證不利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本案圍繞如何區分提供連結服務與提供內容服務、舉證責任分配、證據的採信等問題進行了深入闡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鑑意義。
原標題:《【典型案例】未來電視有限公司訴微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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