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未經許可提供影視節目「回看」服務,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2021-02-10 法信

國慶無心出遊擠擠擠,只想做一枚快樂宅的朋友們,想必會選擇電視「回看」的方式在家刷片看劇「宅養生」吧。但,通過這種提供「回看」服務傳播節目作品,是否會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今天小哥來科普一下吧~~

交互式網際網路電視(Internet ProtocoI TV),簡稱IPTV,是一種新的「三網融合」傳播技術服務,不僅可以通過電信的寬帶網際網路實現對有線電視節目的實時傳輸,還能使觀眾對已經播出的電視節目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回看」,從而融合了有線電視的「直播」與網際網路的「點播」,為人們帶來了便捷、多樣的節目觀賞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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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類話題相關的裁判規則和實務觀點又有哪些?請看小哥整理的推送內容。

本文共計 4943 字  

1.為「陪看」提供影視作品及回看服務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訴直播平臺主觀上明知沒有涉案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客觀上設置專區,提供影視作品供主播陪同網絡用戶一起觀看及回看服務,目的是為了獲得用戶認知、吸引用戶參與、提升用戶粘性,並最終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具有過錯,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審理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來源:2019年度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未經許可,利用「回看」服務傳播他人作品,屬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天威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特徵,是判斷某傳播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根本標準。「回看」服務屬於典型的「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方式,因此,「回看」服務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未經許可,利用「回看」服務傳播他人作品,屬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號:(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49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來源:祝建軍著:《智慧財產權疑難案件裁判思維》,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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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許可提供「回看」服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網絡出現之前,傳統的傳播行為是以傳播者為主導的「單向」傳播作品內容的行為,受眾只是被動地按照傳播者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去欣賞作品,即「點對多的單向傳播」。而通過網際網路傳播作品帶來了嶄新的傳播模式,只要作品被以數位化的方式上傳到向公眾開放的網站伺服器上,在網際網路狀態下,任何用戶都可以在任何一臺聯網的計算機(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何時間(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該作品或在線欣賞該作品,此時傳播行為的主導權掌握在用戶手中,從而出現「點對點的雙向傳播」即「交互式傳播」模式,這種傳播模式使用戶不再受傳統傳播時間表的約束,從而可以按需點播網絡上的作品。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特徵,是判斷某傳播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根本標準。要判斷「回看」服務是否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仍應堅持該標準。在網際網路狀態下,在提供作品「回看」服務的期間內,在該作品被從網絡伺服器上刪除之前,網絡用戶可以在該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自己選定的時間),通過任何一臺聯網的計算機(自己選定的地點),向上傳作品的伺服器發出下載或播放作品的指令,從而可以下載該作品或在線欣賞該作品,該獲得作品的方式屬於典型的「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方式,因此,「回看」服務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

「回看」服務作為一項新的傳播技術,滿足了人們利用該技術欣賞作品的需求,依據「技術中立」原則,對某種傳播行為的法律判斷,不應取決於其藉以實施的技術手段,而應取決於具體行為的特徵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

(摘自:祝建軍:《「回看」服務的著作權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01月15日第7版)

2.通過IPTV提供限時回看服務實施的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非廣播行為

「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並不能被望文生義地理解為讓「所有的社會公眾」在「任何地方」和「隨時可以」獲得作品,而是指向公眾進行交互式傳播。在交互式傳播的模式下,服務提供者當然可以限定「點播」的時間範圍,如某視頻網站每天只開放一個小時,供公眾點播其中的視頻。但在這一個小時之內,公眾仍然可以自選時間點擊視頻進行在線欣賞。同樣道理,IPTV提供的回看功能打破了用戶錯過了特定節目的播放時間就無法觀賞該節目的被動局面,允許用戶在一定限期內「點播」已經播出過的節目,在該時限內,用戶完全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隨意觀賞節目。因此「回看」仍然是「交互式傳播」,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未經許可提供限時回看服務有損權利人的利益,因為它會對相關許可市場造成不利影響。例如,許多視頻網站向電視劇權利人購買了網絡首播權,即在電視臺首播之後就可第一個提供電視劇的網絡點播。而「網絡首播」吸引的目標人群之一,正是錯過了電視臺首播的觀眾。如果這些觀眾可以通過IPTV在電視臺播放之後的2—3天內「回看」,「網絡首播」的吸引力就會下降,購買了相關許可的視頻網站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並進而影響權利人的許可市場。與之相反,「廣播權」規制的是「線性傳播」。「線性傳播」的用語非常形象,它說明傳播的方式像一條單向延伸的直線,不可逆轉、永不回頭。一旦電視臺按照預先公布的節目時間表播出了節目,錯過了播出時間的觀眾是無法「回看」,也即不能「點播」的。上文討論的「轉播」同樣屬於典型的「線性傳播」,它絕非限時回看的特徵。

由此可見,通過IPTV提供限時回看服務,實施的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非廣播行為。

(摘自:王遷:《IPTV限時回看服務性質研究》,載《中國版權》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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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及其製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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