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左岸
涉及刑事案件後,很多人都會儘快去委託律師,一般來說律師是獨立開展工作的,那委託人在委託律師後,能不能對律師提要求的,可以提哪些要求?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由於委託人不了解案件情況,那麼在委託律師後,委託人可以要求律師去會見當事人。會見當事人一是為了緩解委託人的擔憂,二也是為了律師自己了解案件情況,便於之後開展工作。此外,通過跟律師溝通情況,如果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還可以要求律師去申請取保候審。
進入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後,律師可以通過閱卷了解案情。但是在此階段,委託人不得要求律師洩露案卷材料,不得要求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等未公開文書。委託人還可以要求律師告知具體涉嫌的罪名、事實,通過閱卷撰寫法律意見書,會見當事人,約談檢察官、擬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到了審判階段,律師工作的重點即是庭審。通過與當事人的會見,記錄其本人的質證意見,撰寫出庭的材料,與承辦法官溝通情況,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此時,委託人可以要求律師向法院轉達自己的意見,落實無罪、罪輕的情節,提供起訴書等公開文書、進行會見當事人等工作。
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有的委託人頻繁給律師打電話,提出各種不合理的要求,甚至在律師不答應的情況下,無端猜忌,產生律師被對方當事人收買等等心理。這些情況只會干擾律師的工作,消耗律師的精力,影響辦案的效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託人不得要求律師違規會見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律師向法官、檢察官等工作人員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不得要求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等,這些都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委託律師後,委託人可以向律師提要求,各個階段可以要求律師做的工作是不一樣的,但是需要注意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