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那麼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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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是什麼?
上海協力(福州)律師事務所鄭俊升律師解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和解的限定於公訴案件,其中包括兩類:(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那麼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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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協力(福州)律師事務所鄭俊升律師解析:
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與磋商,進而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不能撤案,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對於未成年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提交法院公訴,但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