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牽手」刑事和解!濟南章丘區檢察院輕微刑事案快速辦理

2020-12-23 齊魯壹點

3月25日上午9點30分,在濟南市章丘區檢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室,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籤署了刑事和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這起案件是章丘區檢察院啟動檢調對接機制以來,人民調解員介入調解成功的首起案件。

專家表示,刑事和解「牽手」人民調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既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改造與矯正,同時還可以緩解相對短缺的司法資源,騰出更多精力打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

50%為輕微刑事案件

達成和解可不追究刑責或從輕減刑

25日上午,章丘區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刑事和解工作情況。章丘區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趙建新介紹說,近年來,章丘區檢察院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有關規定,著力於結合辦案化解社會矛盾,在堅持嚴格公正執法的前提下,推進刑事和解、檢調對接機制建設,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趙建新介紹說,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者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每年,在檢察院所審查的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案件犯罪性質較為輕微,犯罪嫌疑人許多系初犯、偶犯或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本著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章丘區檢察院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在依法和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將這類案件納入刑事和解範圍,通過調解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與諒解。」趙建新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章丘區檢察院刑事案件受案數一直高位運行,其中輕微刑事案件佔到刑事案件總數的50%以上。以輕微刑事案件為切入點,該院大膽嘗試開展刑事和解工作,使得一批因鄰裡糾紛等引發的輕傷害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積怨,握手言和。

「三年來,章丘區檢察院累計辦理刑事和解案件45人,不起訴5人,建議法院從輕判處40人,均被法院採納,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趙建新說。

引入人民調解

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對於檢察機關是否應當擔當調解人的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聲音。針對此爭論,章丘區檢察院創新性引入人民調解,也成為其最大的特色。

「由於缺乏專門的調解人員和相關的調解經驗,檢察院在實施刑事和解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感到力不從心,而且辦案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利於司法公正。對此,章丘區檢察院大膽創新,將人民調解引入刑事和解。」趙建新說。

據介紹,這種檢調對接機制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將執法辦案與深入化解社會矛盾相結合,依託人民調解組織等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平臺,共同促進當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責任和解息訴。

為了推進這項工作,章丘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會籤了《關於建立刑事和解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就民事賠償部分引入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檢察院從司法局人民調解專家庫中,聘任人民調解員對刑事案件進行調解,這些人民調解員經驗豐富、工作耐心細緻熱情,通過規勸疏導、說服教育,能夠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與諒解,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檢察院則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賠償情況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等情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趙建新介紹。

是不是「花錢買刑」

嚴禁強迫、引誘和解,確保公平公正

刑事和解很容易被公眾誤認為是「花錢買刑」的一種手段。事實上,刑事和解不等於「花錢買刑」,它有著嚴恪的先決條件和要求,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組織檢察官對刑訴法和刑事訴訟規則加強學習,準確、全面理解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掌握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趙建新表示,章丘區檢察院全面加強刑事和解力度,確保程序公平、公正。

在刑事和解前,檢察機關採取中立原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自願,注重審查雙方當事人協議和解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和解制度規定,有無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等,並在辦案中重點審查當事人和解是否自願,犯罪嫌疑人悔罪態度,判斷其再犯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

在刑事和解操作過程中,重點對刑事和解的案件適用範圍、條件、和解操作、文書製作等工作進行規範,嚴禁強迫、引誘和解、不當幹涉和解等發生,確保刑事和解合法、有效。

在刑事和解達成之後,加強回訪幫教工作。對每一起刑事和解案件確定專人與雙方當事人或家屬聯繫,通過面談、電話詢問等形式,跟蹤調查和解協議約定事項是否履行,對犯罪嫌疑人的幫教措施是否到位等。

「強化對刑事和解監督制約,確保案件質量。」趙建新表示,章丘區檢察院建立了案件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三級審查制度,並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刑事和解全過程監督,將案件質量納入執法檔案。

對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和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達成的刑事和結案件,認定和解協議無效,並對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一方久調未果或喪失和解條件的案件,及時終止和解,恢復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

嚴格審查和解協議的事後履行情況,確保刑事和解協議的執行和調解工作的廉潔性和公正性,當事人反悔並提出書面申請的,審查其申請理由是否正當合法,如不當,予以駁回,並確認和解協議的有效性。

專家點評

刑事和解「牽手」人民調解值得肯定

人民調解員滕培剛本職工作是一名律師,他剛剛參與了一起刑事和解,感觸頗多。「人民調解員參與刑事和解,主要是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就賠償數額產生分歧,我們則從民事專業的角度給予他們法律意見。我認為這種機制為當事人解決自身矛盾糾紛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救濟途徑,同時,有機地將訴訟調解和社會調解相融合,既延伸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角色,也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消除了對抗情緒,促進了社會和諧。」滕培剛說。

作為法學專家,山東政法學院包國為博士認為,人民調解與檢察工作相結合、與刑事和解相對接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極大推動了刑事和解工作的順利進行與深入發展,既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改造與矯正,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化解矛盾。同時有利於緩解相對短缺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能騰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打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

「這一機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同時也要看到,這項機制還處於探索階段,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去解決,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積累經驗,繼續完善。」包國為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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