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則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無罪,雙方和解,事情完美解決。故意傷害案件、重婚案件等刑事案件能不能以調解結案?本文簡單分析。
一、刑事案件也可以通過調解結案
刑事案件能否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呢?要分情況而定。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調解結案的。而當事人自行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不論是故意傷害案件還是重婚案件,都可以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因此,故意傷害案件、重婚案件,也是可以調解結案的,調解筆錄或者調解書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有一種刑事自訴案件不能調解結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調解書的樣式
刑事案件的調解書大致是怎麼樣呢?有哪些主要內容呢?以下列兩個案件來分析:
例如,在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李某和張某是同村村民,雙方因鄰裡糾紛發生打架鬥毆,導致李某遭受輕傷。於是,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雙方相互諒解,張某願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某願意放棄對張某的指控。於是,法院出具《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經審理查明:李某和張某是同村村民,雙方因鄰裡糾紛發生打架鬥毆,導致李某遭受輕傷。
上述事實,自訴人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在本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相互諒解,被告人張某願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自訴人李某自願放棄對被告人張某的指控。
2、被告人張某在XX年XX月XX日以前一次性賠償自訴人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XX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又如,在王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中,自訴人賈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王某犯重婚罪。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被告人王某自願補償自訴人人民幣XX元,自本調解書籤發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2、自訴人自願撤回對被告人的刑事自訴。
上述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調解書應具有的主要內容
一份相對完善的刑事調解書,應當具備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自訴人和被告人雙方確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內容(該內容備選,可能有爭議)
2、自訴人自願放棄對被告人的指控
3、被告人自願賠償自訴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XX元,在XX年XX月XX日以前一次性支付
4、自訴人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責任,被告人張某也不得再就此事追究自訴人的任何責任。
5、被告人向自訴人賠禮道歉(當庭賠禮道歉)
四、調解結案,還能反悔再次起訴嗎?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因此,經過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是不能再次起訴的。
五、小結
刑事自訴案件,大部分是可以調解結案的,調解結案之後,法院會出具刑事調解書或者調解筆錄,雙方當事人遵照執行。當事人不能後悔,即使後悔也不能再次起訴。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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