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之後,控辯雙方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方式結案,達到無罪效果嗎?公訴案件是不可以的,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是可行的。
一、從司法解釋規定看,自訴案件二審仍然可以調解。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裁定。」
可見,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敗訴之後,通過和解、調解方式達到無罪的效果,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二、司法實踐中,自訴案件是否可以調解結案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沒有自訴案件在二審階段,仍然以調解結案的呢?
以侵佔案和故意傷害案為例:
例如,在鄒某涉嫌侵佔罪一案中,鍾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鄒某侵佔罪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人鄒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拒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侵佔罪,應當予以懲罰。於是,判決被告人鄒某犯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之後,鍾某以量刑畸輕為由提起上訴,鄒某也提出上訴,
那麼,在二審期間,本案是否可以進行調解呢?鄒某還有沒有通過調解而無罪的可能呢?
在二審期間,法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1、自訴人鍾某自願放棄對鄒某犯侵佔罪的指控。
2、鍾某、鄒某均自願放棄上訴。
3、鄒某發還人民幣XX元及一次性補償XX元給鍾某,由XX於XX年XX月XX日一次性支付給鍾某。
4、鍾某自願撤回對鄒某的其他民事訴訟。
上訴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原一審刑事判決書自動撤銷。
又如,在覃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劉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覃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一審判決覃某故意傷害罪無罪,且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之後,自訴人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二審階段,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劉某自願放棄對覃某刑事部分的指控;
2、劉某自願放棄上訴;
3、覃某賠償劉某經濟損失XX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審刑事判決書自動撤銷。
三、小結
刑事自訴案件在二審終審判決出來之前,都是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結案的,即使一審判決有罪,二審階段,仍然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結案,實現無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