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所述不代表作者對本案發表有罪或無罪的觀點,僅作敘述及適度法律擴展。
(一)案發過程(注1)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磯西部一豪華住宅區裡,一隻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鄰居家的注意。人們在一住宅門前發現兩具血淋淋的屍體。女死者後來證實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後是餐館的侍生郎•高曼。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多。
案發當晚黃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館吃飯。離開後曾打電話說遺留下了一副太陽鏡,高曼找到後對同事說下班送還給妮克。
案發後凌晨,四名警察部偵探來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欖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門外發現他白色的福特野馬型號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爬牆而入,一名警員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
案件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證說客房牆外有像地震一樣的響聲。此外一個被電話預約的接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十時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門鈴無人回應,接近十一點時,發現一名高大黑人(與辛普森相似)匆匆從街外跑回屋,按門鈴後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坐車到機場去芝加哥。
案發後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訊,清早趕回加州。回來辛普森在律師極力反對下單獨接受了警察一小時的問話。警察考慮到他的名聲,對辛普森並沒有做深入的盤問就釋放了他。當時警察發現辛普森受傷。他解釋說,接到前妻死訊過度激動打破鏡子而受傷的。警察經過幾天調查後,決定將辛普森列為主要疑犯。辛普森準備自首,但沒能如約到場,故警方決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師準備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時,發現本來在樓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隨後全國觀眾在電視上看見了難忘的鏡頭:天上直升機隊,地上巡邏車隊全面出動,幾小時終於發現辛普森的白色小車。幾十輛警車在洛杉磯公路上展開追逐。更準確的說是護送,辛普森手持手槍以自殺為要挾,而洛杉磯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護送他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圍觀群眾圍得水洩不通。隨後,辛普森在車上與警方展開談判,晚上辛普森丟掉手槍走出車外被逮捕。
(二)控辯交戰(注2)
控方(檢方)出示的有罪證據多達488件之多,數學、物理以及其他科學的證據都直指辛普森——辛普森犯一級謀殺罪。且此證據在事實、因果關係上無明顯瑕疵,是充滿信心的。為了破壞如此較為完美的證據體系,辛普森花費1000萬美元聘請了「辯護團隊」言辭辯論專家、策略辯護專家,至此,世紀審判的法治連續劇拉開序幕。
在本案中,辯方採取主動進攻,幾乎打掃了案件涉及的證據的每一個可疑點,沒有放過現場的任何一塊石頭。其中,如抓住了警方在採集物證過程中存在的過失、混亂、疑點以及物證(血液樣本等)可能受到的汙染;包括指出血手套、血襪、血液樣本等存在的疑點,警方從辛普森的身上抽走了8毫升血液,但根據有關記錄材料,所有的檢驗只用了3毫升血液,現在試管中還存在3.5毫升血液。那麼,剩下的1.5毫升血液到哪裡去了呢?!
更為關鍵的是辯方痛擊了警方警官福爾曼撒謊及嚴重歧視黑人言論。從而大大降低其證詞效力:
李貝利問道;在描述別人時,你用過「黑鬼」一詞嗎?」
「沒有,先生」。
「近十年,你用過這個詞嗎」
「我沒想起來。沒有」
「你是在說,近十年來你沒有用過「黑鬼」這個詞嗎,福爾曼警探?」
「是的,我是這樣說的」
「所以任何人來到本庭,指證你用過這個詞,都說明他們都在說謊,是嗎,福爾曼警探?」
「是說謊。」福爾曼咬著牙,朗聲說。
同時,接著厄爾曼律師對警探福爾曼繼續進行詢問:你在預審時提供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切?」
「我想堅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權利。」
「你是否篡改過警方記錄」
「我想堅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權利」
「你是否在本案中栽贓過或捏造過任何證據?」
「我想堅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權利。」(此時,警探福爾曼已慌,直接選擇了對抗自罪的權利,也就是沉默權)
「被告方沒有問題了。」
但戲劇的事,辯方拿出早已準備好的一份錄音證詞,此錄音證詞系一位記者採訪警探福爾曼一線工作時的採訪錄音,而福爾曼在本次採訪中多次使用「黑鬼」字樣(備註,當時美國正處於種族歧視抗議的高峰言論期)。因此,對於在本案中,在案發現場固定主要證據的警探福爾曼的言詞證據被打破。其固定的證據的效力也因此大大降低。最終,辯方將合理懷疑的種子成功灌輸給陪審員心中,使陪審團部分陪審員對檢方提供的關鍵的證據產生了合理懷疑。其中陪審團中兩名白人之一,即艾辛巴克說,從法庭辯論的情況判斷,她內心認為辛普森很可能有罪,但檢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辛普森就是殺人兇手,何況福爾曼又是種族主義分子,此因素最終導致她在無記名表決時投了辛普森無罪。
據當時美國記者採訪民眾:
「你們認為辛普森有罪嗎」
「有罪」。
「那麼你們認為審判是否公正呢」
「公正」。
這就是美國典型司法體制特點之一,「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它採用「超越合理懷疑原則」才可認定有罪。
需要延伸的是,我國刑事司法認定標準,可以直接複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重要法條第55條,該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