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被害人諒解,你搞清楚了嗎?

2021-02-10 賈根存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害人諒解」與「刑事和解」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刑事和解比被害人諒解的量刑優惠幅度更大,顯然,被害人諒解與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律師應當如何促成雙方刑事和解,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

 

一、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很多人認為,「和解」與「諒解」在刑事案件中並無本質上的差別,「和解」等同於「諒解」。筆者認為該觀點不正確,諒解屬於當事人「私了」,而刑事和解在程序設計上屬於「公了」,二者有本質區別。

 

定義上的區分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又稱為刑事和解程序,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後辦案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一種特別程序。

 

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進行溝通和磋商,進而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適用範圍有所區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適用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一般指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罪類的犯罪案件,常見的比如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盜竊罪、搶奪罪、侵佔罪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諒解並不受上述刑事案件範圍的限制。

 

雖然《刑訴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庭外也可達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檢察院的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由法院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和解與被害人諒解對於量刑的影響

 

(一)刑事和解對量刑的影響

 

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和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的,就免於承擔刑事責任了,其實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減輕幅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具體參照各省對於該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把握。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達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在量刑上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大。

 

、何時可以刑事和解或諒解

 

當事人在偵查(公安)、審查起訴(檢察院)、審判(法院)三個階段均可以達成刑事和解或諒解。

 

四、還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諒解書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協議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由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出具的《諒解書》,明確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起訴。但是由於該協議未經司法機關主持、見證,自願性、合法性存在較大疑問,故不屬於刑事和解協議。

 

2、出具《諒解書》後能否反悔

 

可以。由於諒解書屬於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協議,隨意性較大,即使被告人已履行《諒解書》約定的賠償內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

 

3、已履行《刑事和解協議》能否反悔?

 

一般不能。由於《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由於達成刑事和解,意味著被害人已經自願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故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4、《刑事和解協議》能否撤銷?

 

法院有權認定公安、檢察院階段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無效。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製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籤署後即時履行。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5、達成《刑事和解》必備的7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名均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3)獲得被害人諒解;

(4)被害人自願和解;

(5)司法機關對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6)由司法機關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7)雙方如約履行和解協議內容。

 

6、《刑事和解協議》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7、近親屬(繼承人)能否與被告人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免責聲明】賈根存律師團隊根據自身辦案實踐經驗和相關資料編輯整理而成,其不對文中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團隊擅長業務領域】 刑事與爭議解決業務以及企業法律顧問業務。

 

【部分代表性案例】

 

一、刑事訴訟方面

曾辦理過多起有社會影響力的重大刑事案件,如運城聞喜縣景某某等人系列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大同靈丘縣李某某等人系列強姦、搶劫、盜竊案,山西李某某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山西徐某某等販賣毒品案,山西楊某某詐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北京鄭某某等人開設賭場案、山西馬某某、北京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山西李某某、內蒙郭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以及劉某某、張某某、丁某某等人故意殺人案等。在辦理的諸多刑事案件中有被判無罪、免於刑事處罰、取保候審、緩刑等案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商事爭議解決方面

曾代理過招商銀行與交城縣多家民營企業聯保貸款合同糾紛案、山投集團與某文化公司聯合舉辦大型演唱會合同糾紛案、廣廈建設集團與某供應商買賣合同糾紛案、山西同至人暢貨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山西新大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深圳市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泰州市某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勞動糾紛案等百餘起民商事案件,為委託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

 

三、法律顧問方面

現擔任山西團省委希望工程辦法律顧問,山西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法律顧問,山西廣興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山西唯實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曾單獨或協助團隊為太原市小店區西峰村村民委員會、太原市東昌興商貿有限公司、山西普瑞峰能源有限公司、太行村鎮銀行、曲沃新田村鎮銀行、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太鋼哈斯科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泰源黃金珠寶有限公司、山西億物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山西民營企業資產置換協會等數十家公司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相關焦點

  • 刑事諒解書怎麼寫?諒解能從輕處罰嗎?被害人堅持不諒解怎麼辦?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存在確定的被害人,例如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較為常見的刑事案件。對於這類存在明確被害人的案件,是否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往往是法院量刑時重點考量的因素之一。那麼,被害人諒解了法院量刑時到底能從輕多少?
  • 認罪認罰丨追贓挽損賠償諒解刑事和解更順暢了
    近日,《檢察日報》刊登了慈谿市檢察院《追贓挽損賠償諒解刑事和解更順暢了》一文,對該院創新檢律協作機制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報導。全文如下:追贓挽損賠償諒解刑事和解更順暢了浙江慈谿:創新檢律協作機制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近日,由浙江省慈谿市人民檢察院創新推出的認罪認罰案件「捕—訴—審」全流程檢律協作、控辯協商工作機制被寫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 高水平服務保障「重要窗口」建設的決定
  • ...釋法】打傷大嫂終獲諒解——龍門法院力促一起故意傷害案刑事和解
    【以案釋法】打傷大嫂終獲諒解——龍門法院力促一起故意傷害案刑事和解 2020-05-24 03: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可以刑事諒解的104個罪名
    關於刑事諒解書的十個建議 作者:黃豔   浙江靖霖(廣州)律師事務所 一、刑事諒解書對刑事案件的影響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故,刑事諒解屬於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生活中往往由於各種原因產生糾紛,進而一言不合就動手,這時如果一方把另一方打傷了,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嗎,調解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呢?首先,調解指在第三方協調下解決雙方的矛盾,包括人民調解(居委會人民調解員等)、行政調解(政府、公安機關等)、司法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而和解是指雙方自行解決矛盾,諒解則是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方取得被害人一方的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進而出具諒解書,請求對嫌疑人從輕或者免於處罰。
  • 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達成諒解協議還判刑,賠錢諒解還有必要嗎?
    在故意傷害刑事案件裡面,「輕傷二級」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最低標準,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類案件多涉及到刑事和解內容,由此產生的疑問也較多:"給被害人賠償還判刑嗎?"、"賠償還判刑還有必要賠錢嗎?"、"別人不判刑我為什麼判刑?"。今天,"四哥"針對這些疑問,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給大家聊一下。
  • 刑事和解化糾紛 認罪認罰不起訴
    本只是賣龍蝦,卻差點進了「牢房」,近日,武穴市人民檢察院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及刑事和解制度辦理了李小某故意傷害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檢察官釋法說理促和解受案後,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接收案件卷宗材料仔細閱卷進行審查,初步認定該案系日常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揪打,致人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李小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李小某,李小某表示願意賠償諒解。
  • 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那麼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是什麼?
  • 【信德說法】當事人和解程序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被害人還可以提起自訴嗎
    被害人還可以提起自訴嗎1.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案件,滿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三個條件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不得隨意反悔。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應滿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這三個條件,這在全國人大關於刑事訴訟法的法律釋義、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及最高院關於刑訴法的解釋中已反覆闡明。本案中,自訴人田明華與被告人魏國因瑣事發生糾紛,繼而產生肢體衝突,魏國拳擊田明華致田明華鼻、眼受傷,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案件,符合當事人和解的案件範圍。
  • 刑事和解賠錢後,結果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被告是否能要求返還
    刑事和解賠錢後,結果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被告是否能要求返還刑事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諒解書的重要性那是不言而喻的,被公安機關控制後,第一之間找被害人諒解相信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然而,當家屬費盡千辛萬苦終於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後
  • 區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不起訴案件 兄弟因賠償反目 刑事和解傳溫度
    經此一鬧,事態逐漸擴大,村裡也出現了一些對被害人家屬不利的風言風語。一時間,被害人家屬陷入被動,遂表示,一切賠償事由依照法律標準進行,並委託律師對章某提起了民事訴訟,同時被害人兒子向區檢察院提交了撤回對犯罪嫌疑人章某諒解的申請書。矛盾日漸激化。
  • 如果受害者的家庭成員獲得刑事和解賠償
    重點解讀交通肇事者與死者家屬籤訂和解協議並進行賠償,以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減輕刑事責任,因此上述結算款範圍內不能免除或減少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為減輕刑事責任,沙某與洪某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沙某賠償原告精神損害等經濟損失共計26萬元。洪某的近親後來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法院認為①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從寬。同時,《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對被告人應從輕處罰。
  • 被害人不諒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辦取保候審嗎?
    2021-01-12 13:29:37 來源: 刑事辯護研究 舉報
  • 人民調解「牽手」刑事和解!濟南章丘區檢察院輕微刑事案快速辦理
    專家表示,刑事和解「牽手」人民調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既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改造與矯正,同時還可以緩解相對短缺的司法資源,騰出更多精力打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
  • 案例解析刑事和解加認罪認罰能否減輕處罰?
    案情簡介周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害人範某(男,歿年56歲)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範某死亡。事故發生後,周某某駕車逃逸,於同月2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並取得諒解。在審查起訴階段,周某某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 檢察院批捕拿到當事人諒解書後是否可以撤銷案件?
    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免除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對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刑事和解了兩件故意傷害案
    經過檢察官的耐心釋法說理,我們認識到了違法的嚴重後果,也十分珍惜通過刑事和解得來的平靜生活。這樣我們都可以安心和家人過中秋節了。」在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刑事和解室內,兩起特殊的故意傷害案件成功調解後,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劉某對檢察官激動地說道。17日,記者從鎮江潤州檢方獲悉,該院就以刑事和解方式,處理了兩件故意傷害案。
  • 【小編說法】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01自訴案件(顧名思義就是需要當事人起訴)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離婚後「鄰裡糾紛」現任妻子打傷前妻,檢察官促成輕傷害案刑事和解
    今年7月,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以開展「檢察官進網格」工作為契機,在辦理一起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輕傷害案件時,檢察官攜手社區網格員促成刑事和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檢察官聯合網格員進行刑事和解工作在一棟兩層樓的私人住房裡,犯罪嫌疑人馮某與丈夫張某居住在一樓,被害人盧某(系張某前妻)居住在二樓。
  • 殺人案「雙方和解」?
    也就是說,魯山檢察院對於該案件介紹中提到的「和解」,從法律上來說,不等於不用負刑事責任、更不等於案件的審結。一篇由前公訴檢察官針對該案所寫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在故意傷人罪、強姦罪這類案件中尤為常見……這樣一來,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幾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