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害人諒解」與「刑事和解」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刑事和解比被害人諒解的量刑優惠幅度更大,顯然,被害人諒解與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律師應當如何促成雙方刑事和解,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
一、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很多人認為,「和解」與「諒解」在刑事案件中並無本質上的差別,「和解」等同於「諒解」。筆者認為該觀點不正確,諒解屬於當事人「私了」,而刑事和解在程序設計上屬於「公了」,二者有本質區別。
(一)定義上的區分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又稱為刑事和解程序,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後辦案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一種特別程序。
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進行溝通和磋商,進而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二)適用範圍有所區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適用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一般指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罪類的犯罪案件,常見的比如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盜竊罪、搶奪罪、侵佔罪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諒解並不受上述刑事案件範圍的限制。
雖然《刑訴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庭外也可達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檢察院的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由法院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二、刑事和解與被害人諒解對於量刑的影響
(一)刑事和解對量刑的影響
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和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的,就免於承擔刑事責任了,其實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減輕幅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具體參照各省對於該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把握。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達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在量刑上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大。
三、何時可以刑事和解或諒解?
當事人在偵查(公安)、審查起訴(檢察院)、審判(法院)三個階段均可以達成刑事和解或諒解。
四、還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諒解書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協議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由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出具的《諒解書》,明確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起訴。但是由於該協議未經司法機關主持、見證,自願性、合法性存在較大疑問,故不屬於刑事和解協議。
2、出具《諒解書》後能否反悔
可以。由於諒解書屬於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協議,隨意性較大,即使被告人已履行《諒解書》約定的賠償內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
3、已履行《刑事和解協議》能否反悔?
一般不能。由於《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由於達成刑事和解,意味著被害人已經自願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故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4、《刑事和解協議》能否撤銷?
法院有權認定公安、檢察院階段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無效。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製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籤署後即時履行。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5、達成《刑事和解》必備的7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名均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3)獲得被害人諒解;
(4)被害人自願和解;
(5)司法機關對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6)由司法機關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7)雙方如約履行和解協議內容。
6、《刑事和解協議》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7、近親屬(繼承人)能否與被告人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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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方面
曾辦理過多起有社會影響力的重大刑事案件,如運城聞喜縣景某某等人系列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大同靈丘縣李某某等人系列強姦、搶劫、盜竊案,山西李某某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山西徐某某等販賣毒品案,山西楊某某詐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北京鄭某某等人開設賭場案、山西馬某某、北京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山西李某某、內蒙郭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以及劉某某、張某某、丁某某等人故意殺人案等。在辦理的諸多刑事案件中有被判無罪、免於刑事處罰、取保候審、緩刑等案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商事爭議解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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