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賠錢後,結果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被告是否能要求返還
刑事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諒解書的重要性那是不言而喻的,被公安機關控制後,第一之間找被害人諒解相信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然而,當家屬費盡千辛萬苦終於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後,結果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因為證據不足或者尚未達到犯罪標準而不起訴或者無罪釋放的時候,這個時候和解的時候給被害人的錢能否要回來呢,這個問題的從合同法上來分析。
對於和解協議,說白了就是一個賠償協議,金錢給付協議,被害人能否諒解,就看你的賠償協議能不能讓他滿意,這是和解協議的性質,從法律上來說,他是一個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當然要遵循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個合同是否有效,那就看它是否符合相關合同法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關押後,家屬和被害人籤訂的和解協議,是給予刑事案件的基礎上簽訂的,從公平性和平等性來說,一般情況下來說是一個不公平不平等的協議,因為犯罪嫌疑人家屬和被害人雖然都是人,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屬肯定會收到犯罪嫌疑人量刑的牽制,在籤訂合同的時候定會做很多讓步,很難達到公平、平等,比如說在醫療費、損失費等費用外,往往還會額外的多給一些錢甚至很多錢作為補償,作為獲取被害人諒解的代價,這一部分錢就不是建立在公平對等的基礎上的,這就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那麼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法院判定為無罪,不管是什麼原因,證據不足也好尚未達到犯罪標準也好,對於這個賠償協議,家屬是否主張無效或者可撤銷呢,是否可以要求返還所給的金錢呢,這個的具體分析,首先對於這個合同而言,雖然建立在不公平不對等的情況下,但是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這個合同是有效的,並非無效的,因為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但是有效並不意味著就不用返還,對於有效的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是可以走撤銷程序的。
對於和解協議的籤訂,是在當事人被關押家屬任務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簽訂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減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結果人家都沒罪,這在合同法上是可以構成重大誤解的,構成重大誤解那就意味著這個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是這個撤銷也是有講究的。
對於和解協議的撤銷,並非是全部撤銷,也就是說並不是你賠了人家多少錢人家都返還你多少錢,這是可以部分撤銷的,也就是說對構成重大誤解的部分是可以撤銷的,你對別人造成的傷害的醫療損失等費用是不能撤的,也就是說本來就該你賠償的部分不撤,為了取得對方諒解而多給出的額外部分是可以撤銷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注意。
所以說,對於和解協議籤訂後,金錢類給付支付後,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被判無罪的時候,家屬是可以要求返還因取得諒解而額外多支出的部分金錢的,本應該給被害人的醫療等賠償費用這個是不能要求返還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