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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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注意: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
拘留的適用情形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C.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D.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A.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的時間與期限
拘留24小時必經程序
A.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B. 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C.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立案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的期限
A. 一般案件,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B.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C. 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
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後7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後15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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