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案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劉守成申請重慶市忠縣
人民檢察院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案

2020-12-30 00:49:27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入選理由】

  刑事偵查機關以詢問證人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視為違法刑事拘留,納入國家賠償範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期間自違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基本案情】

  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他案過程中,發現劉守成有涉嫌收受賄賂的線索,於2016年5月以辦案需要接觸初查對象為由,連續三日在該院辦案區對劉守成進行詢問,時間均為晚上23時許持續至第二天9時許,白天則送其至他處接受監察部門組織談話。同月13日,忠縣人民檢察院以劉守成涉嫌犯受賄罪為由立案偵查,並決定刑事拘留,報請逮捕。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同月26日以無逮捕必要為由,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同月27日,忠縣人民檢察院對劉守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8年2月8日,重慶市萬州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對劉守成不起訴。隨後,劉守成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詢問劉守成的同步錄音錄像,忠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連續三個晚上均有近10小時的詢問,從詢問時間、詢問場所、被詢問人所坐位置、詢問方式以及未保證必要休息時間等綜合判斷,明顯與對待證人的做法不同。故依法認定忠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以傳喚證人調查為名,實際為變相違法拘禁限制劉守成的人身自由。對於變相拘禁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從實質結果上看,應視為違法刑事拘留,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決定由忠縣人民檢察院賠償劉守成人身自由賠償金5125.32元。

  【典型意義】

  刑事偵查機關以詢問證人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偶有發生。從國家賠償司法實務角度考量,以詢問證人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具備刑事拘留關於「限制人身自由」這一本質特點。且變相拘禁發生的時間往往在刑事立案之前,因而該行為更具有程序違法性以及損害後果的嚴重性。將該情形認定為違法刑事拘留,納入國家賠償範圍,既具有法理基礎和現實需要,也能夠將正式刑事偵查立案前的變相拘禁行為和立案後的刑事強制措施視為一個整體,倒逼刑事偵查機關嚴格依法開展刑事偵查活動,進一步提高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權保障水平。

  (案例提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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