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超華科技」)前期因發現參股子公司深圳市貝爾信智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爾信」)控股股東鄭長春可能存在合同詐騙行為,故向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報案並獲立案,鄭長春等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將該案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關於收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03)具體內容詳見2019年1月18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梅州中院」)下發的《刑事判決書》((2019)粵14刑初20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實和基本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1.公訴機關: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檢察院
2.被告人:鄭長春
3.被告人:孫凌雲
4.被告人:華蓮君
5.被害單位: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鄭長春在深圳市註冊成立深圳市貝爾信智能系統有限公司,經過多次增資及股權變更,鄭長春成為貝爾信的控股股東,並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長,被告人孫凌雲擔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被告人華蓮君擔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2015年7月,在公司洽談投資貝爾信時,為了儘可能提高公司估值,獲取公司高額的認購對價,鄭長春、孫凌雲和華蓮君通過虛假業績,製造貝爾信業績和盈利均持續增長的假象,並在公司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駐貝爾信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財務資料,致使中介機構出具了錯誤的報告。
2015年8月13日,公司與貝爾信籤訂了《關於深圳市貝爾信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協議》(以下簡稱「增資協議」),同月25日,公司按照《增資協議》將向1.8億元增資款轉入貝爾信公司帳戶。此後,在貝爾信不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鄭長春、孫凌雲和華蓮君繼續採用編造虛假工程項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虛增收入和利潤,虛構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完成了承諾業績的事實。期間,鄭長春通過實際控制的非關聯公司帳戶走帳,陸續將公司的增資款轉出公帳,用於還個人房貸、投資和還個人商貸等,並將部分公司增資款轉給孫凌雲、華蓮君。
該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立案偵查後並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的罪名成立。
二、案件判決情況
2020年11月30日,梅州中院出具《刑事判決書》((2019)粵14刑初20號),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鄭長春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孫凌雲、華蓮君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長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孫凌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6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華蓮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繳納。)
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鄭長春的蘋果手機1部、被告人孫凌雲的蘋果手機1部、華為手機1部、被告人華蓮君的華為手機1部、貝爾信公司覆核Ukey15個、貝爾信科技公司覆核Ukey15個、置道投資公司覆核Ukey1個、樂泰揚公司覆核Ukey2個、寶佳能公司覆核Ukey1個、宜貴投資公司覆核Ukey1個、拉奇達非公司覆核Ukey1個,依法予以沒收。
五、依法向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追繳合同詐騙款項1.8億元依法歸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其中:1、由偵查機關依法扣押並轉至本院帳戶的涉案資金5,892,253元,依法歸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2、偵查機關依法查封的被告人鄭長春的白色豐田小型越野車粵B1G89C(輪候查封)、黑色英路覽勝小型越野車粵B0F25E(輪候查封)、白色豐田小型越野車粵B6G60C(輪候查封)拍賣所得款項,依法歸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3、依法凍結的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相關銀行帳戶內的資金依法歸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4、依法追繳被告人轉至其妻子鄧慧玲名下的資金766.79萬元。其中,依法凍結的鄧慧玲平安銀行帳戶0098 1005 6501 7內的資金以及偵查機關依法查封的鄧慧玲位於深圳市寶安區壹方商業中心一期1棟2座A單元3801房(輪候預查封)拍賣所得款項在上述766.79萬元範圍內返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5、依法追繳被告人鄭長春轉至被告人華蓮君妻子帥勇霞名下的資金318萬元,帥勇霞已主動歸還70萬元,還剩248萬元。其中,依法凍結的帥勇霞中國建設銀行帳戶、招商銀行帳戶內的資金在上述248萬元範圍內返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6、依法追繳被告人鄭長春轉至被告人孫凌雲妻子張波名下的資金400萬元,張波已主動歸還190萬元,還剩210萬元。其中,依法凍結的張波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的資金在上述210萬元範圍內返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7、凍結湖南天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華融湘江銀行帳戶內的資金,依法返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8、繼續向被告人鄭長春、孫凌雲、華蓮君追繳剩餘的詐騙款項,依法返還被害單位超華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截至本公告日尚未獲悉被告是否上訴,最終判決、後續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案件後續進展情況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本次判決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及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公司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的後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來源:上市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