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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王娟、張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餘磊因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五千元。犯罪集團重要成員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分別判處十七年二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高鵬程2018年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與本次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個月。一般成員王娟、張文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二年,均並處罰金。
8月11日至12日,舒城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王娟、張文娟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一案時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餘磊在舒城縣城關鎮合安路廣進久富小區經營「眾鑫公司」對外放貸。2017年9月份,被告人餘磊、宋天宇、汪衛、王娟、張文娟合夥以「眾鑫公司」名義對外放貸,其中,餘磊一人出資10萬元佔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衛每人出資5萬元佔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張文娟每人出資5萬元佔三分之一股份,並按照出資比例分配非法收益。餘磊、宋天宇和汪衛負責外勤,負責發展「客戶」、「家訪」、辦理「借貸」手續、催要「欠款」;王娟和張文娟負責內勤,王娟負責財務、對外作為債權人、保管資金及借款資料;張文娟負責接待客戶、列印借款資料等辦公室工作。其間,餘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鵬程、胡健討要「欠款」。餘磊、宋天宇、汪衛、王娟、張文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誘騙被害人籤訂雙倍借款合同、製造雙倍支付痕跡、肆意認定違約金,以家訪費、砍頭息等套路與被害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並夥同高鵬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威脅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王娟、張文娟長期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餘磊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為重要成員,王娟、張文娟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餘磊、宋天宇、汪衛、王娟、張文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為索要非法債務,使用毆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財物,被告人王娟為他人敲詐勒索犯罪行為提供幫助,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餘磊、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王娟、張文娟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餘磊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宋天宇、汪衛、高鵬程、胡健系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王娟、張文娟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系一般成員,應當按照各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舒城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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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黃家財、鮑俊、王孝鳳、張成兵、陳玉龍、吳啟峰、儲成柱7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宣判。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黃家財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四千萬元;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鮑駿、王孝鳳以及被告人張成兵、陳玉龍、吳啟峰、儲成柱等分別判處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被告人張成兵2015年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與本次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沒收財產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黃家財同顧勇(已死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合肥市長江西路黃家財經營的強順金鑫警犬繁殖基地內(以下簡稱「合肥狗場」)及周邊區域長期開設賭場斂財。在賭場發展過程中,為維持賭場的穩定性、秩序性、安全性,樹立非法權威,黃家財、顧勇以高額固定工資先後招募被告人鮑駿、王孝鳳、陳玉龍、張成兵、吳啟峰及王君、李劍、吳永斌(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內從事管理、「抽頭」、接送、護場、望風等事務,分工明確,逐步形成了以黃家財為首要分子,以王君、鮑駿、王孝鳳為重要成員,以張利軍、楊濤、王博、鄭亮、王虹國、高洋、袁聖業、苑建華(張利軍等8人均另案處理)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攫取非法利益、確定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長期實施開設賭場犯罪,以賭養惡、以惡護賭,並相繼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家財以營利為目的,長期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多次攔截、辱罵、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鮑駿、王孝鳳明知被告人黃家財等人開設賭場,積極參加,情節嚴重;多次攔截、辱罵、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張成兵明知被告人黃家財等人開設賭場仍參加並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四被告人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儲成柱、吳啟峰、陳玉龍明知被告人黃家財等人開設賭場仍參加並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黃家財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鮑駿、王孝鳳為犯罪集團重要成員,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成兵、陳玉龍、吳啟峰、儲成柱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舒城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舒城法院
編輯|李東林 校對|王平 王倩倩
審稿|王正超 核發|朱濤 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