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治理提出新的要求。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與收費治理是我國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通過整治亂收費降低市場主體營商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環。《通知》是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基礎上,就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問題的最新工作部署,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禁止違規收費、落實各項降費政策
行業協會屬於社會自治性組織,通過為行業成員提供服務體現自身的社會價值,也需要通過收取一定的費用維持自身的運作。目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主要包括四種情形:第一,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行業協會商會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本會會員的會費;第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行業協會商會代行政府職能時收取的費用;第三,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和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行業協會商會在其宗旨和業務活動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面向社會、會員收取的經營服務性費用;第四,行業協會商會收取的捐贈收入等。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行業協會商會往往通過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會員入會、阻礙會員自由退會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取會費;甚或利用法定職責或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違法收費,極大擾亂了市場秩序,增加市場主體負擔,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整體經濟形勢趨緊的大環境下,其對市場秩序的破壞及對經濟復甦帶來的危害更加明顯。
針對以上現實情況,《通知》對一些常見的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予以明確禁止:(1)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並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行業協會商會也不得強制市場主體參加會議、培訓、考試、展覽、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市場主體付費訂購有關產品、刊物或者為行業協會商會贊助、捐贈。(2)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收費。未經批准,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利用法定職責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繼續實施或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開展與業務主管單位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3)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動地域和業務範圍,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評選過程透明,嚴禁向評選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4)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自行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但不得以此為由變相開展職業資格認定。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要求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試費、鑑定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等。
二、規範合理收費,增加收費透明度
作為一種社會自治性組織,一般行業協會商會沒有財政性撥款,因此需要通過合法收取會員會費、經營性服務費等方式獲得穩定的收入,以維持本會的正常運作。為規範行業協會商會合法的正當收費行為,增加收費透明度,《通知》就行業協會商會相關合理收費的標準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出規定。
(一)合理設定會費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推動降低部分重點領域行業協會偏高收費
《通知》要求,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確定會費標準和檔次,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複收費;對於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的具有一定壟斷性和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通過放寬準入條件、引入多元化服務主體等方式破除壟斷,實現服務價格市場化;對於其他能夠由市場調節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同時,《通知》還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依法加強對銀行、證券、基金、期貨、資產評估等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項目的成本審核,督促指導其合理制定收費標準,防止過高收費。
(二)明確收費標準的制定程序
《通知》要求,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的,一律不得收取會費。對於行業協會商會提供的壟斷性和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項目,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合法合理、彌補成本、略有盈餘的原則確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三)公示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和行政機關委託事項
為增加收費透明度,便於政府和公眾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監督,《通知》要求行業協會商會徵收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行業協會商會向社會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的事項,以及相關辦事流程、審查標準、辦理時限、行政機關撥付經費情況等,嚴禁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費用。
《通知》還要求,行政機關委託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相關工作,將行業協會商會服務事項作為行政行為前置條件,以及賦予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均應實施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以便於社會監督。委託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相關工作的行政機關應當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加強內外部監管,重視源頭治理
好的政策依賴於有效的實施機制。為保證相關收費治理政策措施的落實到位,《通知》對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內外部監管,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治理的長效機制進行了部署,具體體現在:
(一)組織開展自查抽查
《通知》要求,各行業協會商會對自身的收費情況開展全面自查,對於違法違規收費,立即全面清理取消並限期退還違法違規所得。有關部門要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自查自糾情況組織開展抽查檢查,確保整改到位。
(二)落實部門監管職責
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治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寬,實施難度高,要做好有效治理需要各有關監管部門相互之間的密切配合。為此,《通知》對涉及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治理的相關部門職責予以明確。
(三)重視源頭治理
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行為治理的難點在於其與相關行政部門職能分離不清晰、不徹底。因此,根治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行為,必須從源頭上理順各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關係,使其真正回歸作為社會自治組織的法律身份和地位。為此,《通知》要求,儘快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從根本上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託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問題。
總之,《通知》對新形勢下治理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作出新的部署。它的全面貫徹落實,對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行業自治組織的市場化步伐,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的規範發展和良性運作等具有積極意義。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郭宗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