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婚約解除,十萬彩禮最後只還五萬?法院告訴你,這筆帳該怎麼算!

2021-02-08 安徽第一城區包河區

婚姻是兩個人的大事,

但是你想過麼,

如果婚約未如期進行,彩禮錢該如何呢?

近日,合肥就有這麼一對男女,

婚約解除後,因十萬彩禮問題起了糾紛,

現在就讓包河區法院來告訴你,

這筆帳該怎麼算!

原告和被告在2014年下半年開始談戀愛,

2015年春節期間雙方商議婚事,

婚禮儀式三日後,兩人分手,

婚約結束。

那麼,婚禮前的彩禮該如何處理呢?

2015年3月8日

原告衛一應被告尹二要求去被告老家認親共26家,每家送兩瓶酒,一條煙,計認親菸酒款8940元,並訂下2015年9月20日的婚期。原告應被告要求於2015年6月17日送了彩禮現金66600元;

2015年8月25日

原告在商城一樓購買11000元的戒指、10500元的黃金手鐲由被告帶回家;

婚禮儀式三日後,

剛結婚正好是被告生理期間不能圓房,

被告稱要回娘家上班為由,一連幾日不回家,

雙方經常吵架,家庭矛盾升級,

兩人分手,婚約結束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並返還:

認親菸酒8940元、彩禮現金66600元、

衣服錢10000元、

首飾(鑽戒一枚、黃金手鐲一個)21500元、

送菸酒13080元,合計120120元;

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對於這件事,被告是這麼說的




原告所主張的認親菸酒8940元,彩禮6000元,系原告方至被告方親友家做客時所贈送的禮物(每家兩條煙、一瓶酒),對此被告親友家也均有招待回應。

這是人情往來中的饋贈,原告主張返還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背公序良俗。

原告主張的買衣服錢10000元,原告確實給了被告一些買衣服錢,但是原告用這些錢不僅買了結婚當天自己穿的衣服,還給原告及其父母買了衣服,如今再主張返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金」首飾,系原告方送給被告方的禮物,應視為「贈與」,不應返還,沒有證據證明該首飾被被告佔有。


2015年9月17日所送的28箱酒、18條煙,實際情況為原告方給予被告方辦婚禮酒席所用。

2015年9月19日,老家親戚來,原告帶著親友、菸酒,在酒店被告中午辦了2桌、晚上10桌

9月20日中午原告喜宴結束後,當晚回被告家辦了5桌;9月21日中午2桌

被告提供了菸酒、支付了酒席以及親友住宿費用共24242元,雙方共同籌辦了婚宴酒席。

而對於高達數萬元的彩禮錢,

被告是這麼說的。

對於送給被告的60600元彩禮,被告方不予認可。

這筆彩禮錢已經用於籌辦婚禮,即使有所剩餘,也已經作為壓箱錢由被告帶回作為後來同居生活的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首先該筆彩禮一部分已經用於購買陪嫁物品(包括陪嫁床品蠶絲被2床、羽絨被2床、棉花被2床、四件套6套以及陪嫁生活用品毛巾、桶、臉盆、牙刷、牙杯、檯燈、箱子等,合計約20720元),該筆花費應從中扣除,被告還支付了親友吃飯住宿的費用;

其次,原告方共同參與了被告方9月19日-9月21日的酒席,由原告方支付的該筆酒席費應從中扣除;

除此之外,被告生病住院系在雙方事實婚姻存續期間,住院費用均系被告用之前原告支付的彩禮剩餘款支付,該筆住院費用應從彩禮60600元中扣除。

被告雖未與原告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

但雙方都是真正

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

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

原告根據當地習俗向被告家送去禮物及彩禮,但其中作為禮物的一般贈與,不應再予以返還,應當返還的彩禮部分中已經花費掉的嫁妝、酒席以及轉化為共同財產後花費的住院費用應當予以抵扣


被告生病住院期間及出院後,

在自己家中養病期間,

原告方多次跑到被告方家中鬧事,

企圖逼迫被告方同意結束婚約,

並補償其支出的婚禮費用。

故原告方給予被告方的彩禮錢60600元、買衣服的現金10000元、買戒指的11000元、買黃金手鐲的10500元合計92100元應予以返還。同時因被告方用上述彩禮金購置的陪嫁物品(價值20720元)在原告處,為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歸原告方所有;

鑑於此間被告方生病,確需治療,原告方應相應給予幫助和照顧,本院酌情確認由原告方給予被告方經濟幫助20000元

以上各項相互折抵,被告方應返還原告方51380元(92100元-20720元-20000元)。


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

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

更多時候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因雙方均為結婚舉辦了婚宴,故2015年3月8日原告方去被告老家認親所送出的菸酒、2015年9月19日為辦理婚宴送出的菸酒,不在返還之列

婚前彩禮屬於民間習俗,

雖然法律不提倡婚前彩禮,

但也並無相關規定。

所以,不存在也不涉及婚前彩禮受法律保護一說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

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

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對於婚姻的合意行為,

是一種民事事實行為,協議的目的是明確的,

即雙方承諾接受將來的婚姻。

在我國,訂立婚約的行為即為訂婚。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婚前訂立婚約的情形是很常見的,但是,這種婚約在我國卻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訂立婚約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隨時宣布單方解除婚約,無須經得對方的同意。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雖然法律不保護婚約,

但對因婚約而引起的財產糾紛,

人民法院仍會受理,作出合理的判決。

訂婚的男女必須沒有法定的婚姻障礙,且須達到一定的成年年齡;

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以雙方自願為履行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協議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單方解除。

解除婚約一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贈與一般不返還,價值較高的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小包覺得婚姻是兩個人的大事,

卻鬧成了這樣啼笑皆非的結局,

看完這些你認為

婚約未如期進行,彩禮錢該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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