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結婚」後「離婚」 男子為拿回彩禮狀告女孩 法院判...

2020-12-27 騰訊網

2016年,剛滿16歲的少女小琳(化名)在家人的介紹下與一男子舉行婚禮並同居生活,兩年後,二人離婚。男子一怒之下將小琳告上法庭,並要求退回彩禮。12月25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江西省贛州市a會昌縣人民法院處獲悉,近日法院判定該案,認為雙方均存在重大過錯,並要求小琳父母返還彩禮20%。

2016年3月,原告男子與剛年滿16歲的被告小琳經人介紹認識並談婚,同年6月男子按照當地習俗,向小琳母親支付了部分長庚款(聘金)。自此,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1月男子向小琳家支付剩餘長庚款,二人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2018年7月小琳離開原告男子,雙方開始分居生活。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法院認為給付彩禮雖是我國的民間婚俗,但與現代文明及所提倡的社會主義新風尚相違背,金額較大的構成買賣婚姻,在法律上屬禁止行為。該案中,小琳母親借女兒的婚事向男子索取較大金額彩禮,屬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被告小琳的母親和原告男子在明知小琳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訂立婚約,違反了法律規定,對小琳的健康成長造成了不利影響,雙方都存在重大過錯。

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為二人從同居生活到解除婚約,共同生活時間已長達兩年多,且同居生活時小琳剛滿16周歲,系未成年人。結合該案實際,酌定小琳家庭向原告男子返還彩禮20%為宜。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王天琪 實習生 郭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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