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了家暴,受害者應當保存好哪些證據?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為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為主要特徵。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做好以下工作:
1.應及時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
2.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
3.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二、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答: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是最近幾年各地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夫妻離婚案件中,對無過錯一方,應給予適當照顧。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並且無論過錯方是主動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接受離婚,在分割共有房屋時都應予以照顧。誰有錯,就處罰誰。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
(二)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但不絕對;
(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這是對我國《婚姻法》中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分割房屋問題上的具體應用。離婚時,在條件相當的時候,對於女方和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分割房屋時應予以適當的照顧,考慮子女的就學教育而將房屋分給離婚後照顧子女的一方等。
(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四)在分割共有房屋時還應當考慮婚姻的長短,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僅僅是權利上的平等,而非份額上的絕對均等。
(五)其他考慮的因素,比如雙方今後再購房的能力、房屋所有權的取得過程等。
三、離婚時彩禮要返還嗎?
答: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四、收養人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合法收養子女?
答: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一般人收養子女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收養人無子女。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如果已經有了子女再收養子女,這是違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規定的。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時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
(二)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利,使被收養人能夠正常成長,收養人必須具備撫養教育的能力。
(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
五、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是否應盡贍養義務?
答: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也是我國法定的義務。父母對子女不論撫養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或者盡多少義務的條件。
六、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係能自動解除嗎?
答:婚姻關係只能通過兩種方式解除,一是離婚登記;二是法院判決或調解。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七、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答:由於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戀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佔得先機。但由於取證難,大多數婚外情離婚案能被認定的曲指可數。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所以,要證明「第三者」就要找出關鍵、直接的證據,否則花費巨大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並不划算。
八、認定「第三者」的哪些證據是關鍵?
答: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朋友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取信會相對高些。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九、離婚時,對方造假「債務」怎麼辦?
答: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承擔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十、 代孕子女的監護權歸誰?
答:首先代孕行為是為我國現行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其違法性並不影響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確定其監護權歸屬問題上法院裁判應秉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