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如何執行

2021-02-08 眾理說法

遇上一位離婚的母親,孩子不到三歲,離婚時孩子留給了前夫家,離婚調解時定的好好的一周探視一次孩子。可是,離婚一年多了,這位母親一次都沒見到過孩子。去過一次還被前夫家人打了出來,「孩子小會想娘的」每次這位母親想到孩子可會著找娘,她就哭起來……問我怎麼辦?

我辦過執行案子,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人是不能成為執行的標的物的……只能勸她,先立上執行案子,看看能不能見到孩子,如果下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對方還不履行讓你探視孩子的義務,那麼你就再起訴變更撫養權好了..主義雖然是出了,但是我知道,結果可能還是不確定的渺茫。這位母親見到孩子的希望仍然不大……因為即使將來變更撫養權官司能勝訴,也會面臨孩子不能強制執行的問題。

實現探視權,在審判中是個難題,但是能不能在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時,在探視權這一下項下,雙方商定個違約責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探視義務,不讓看孩子,或者有一方離婚後就不再見孩子,那麼要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如果有這一項約定懲罰措施,可能執行時就好執行了,被執行人面臨經濟損失,那麼可能就不會再利用自身優勢,讓對方實現不了權力。這種判例,也適合所有行為的判決,比如遷移戶口、實現公示股東知情權等。這樣的判決,會對執行難的解決,有很大幫助。如果當時那位母親的離婚調解上有這個違約責任的約定,那麼也許,不會像現在一樣,只有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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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對探視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如何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由於探視權案件是較新類型的案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較概括,相應的執行措施規定的也較籠統。兼之探視權案件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協助執行人怠於履行協助義務,當事人行使探視子女權利的長期性和反覆性與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和執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間存有矛盾,當事人舉證難及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缺乏對探視權的具體規定等原因,使得此類案件在執行起來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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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協助探視權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憑離婚協議起訴對方,協助履行探視權。如調解書、判決書規定探視方式的,撫養子女一方應按規定內容履行協助探視義務,不履行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憑調解書、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協助履行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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