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一位離婚的母親,孩子不到三歲,離婚時孩子留給了前夫家,離婚調解時定的好好的一周探視一次孩子。可是,離婚一年多了,這位母親一次都沒見到過孩子。去過一次還被前夫家人打了出來,「孩子小會想娘的」每次這位母親想到孩子可會著找娘,她就哭起來……問我怎麼辦?
我辦過執行案子,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人是不能成為執行的標的物的……只能勸她,先立上執行案子,看看能不能見到孩子,如果下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對方還不履行讓你探視孩子的義務,那麼你就再起訴變更撫養權好了..主義雖然是出了,但是我知道,結果可能還是不確定的渺茫。這位母親見到孩子的希望仍然不大……因為即使將來變更撫養權官司能勝訴,也會面臨孩子不能強制執行的問題。
實現探視權,在審判中是個難題,但是能不能在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時,在探視權這一下項下,雙方商定個違約責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探視義務,不讓看孩子,或者有一方離婚後就不再見孩子,那麼要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如果有這一項約定懲罰措施,可能執行時就好執行了,被執行人面臨經濟損失,那麼可能就不會再利用自身優勢,讓對方實現不了權力。這種判例,也適合所有行為的判決,比如遷移戶口、實現公示股東知情權等。這樣的判決,會對執行難的解決,有很大幫助。如果當時那位母親的離婚調解上有這個違約責任的約定,那麼也許,不會像現在一樣,只有哭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