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新活力混合 : 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2020-11-17 中國財經信息網

華寶新活力混合 : 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臨時更新

時間:2020年11月16日 20:11:28&nbsp中財網

原標題:

華寶新活力

混合 :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臨時更新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臨時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7月 13日證監許可【2016】1593號文註冊,進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

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其他風

險。本基金是一隻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

高於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託

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

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

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

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

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

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

風險、政策風險等。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

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

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

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11月13日發布的《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修訂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進行更新,前述修訂內容自2020年11月13日起生效;

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 31日,數據未經審計;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2月29日。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

目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託管人 ............................................................................................................... 1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的備案 ............................................................................................................... 33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4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 42

十、基金的投資 ............................................................................................................. 45

十一、基金的業績 ........................................................................................................... 57

十二、基金的財產 ........................................................................................................... 58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 59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4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風險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0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93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9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12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13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14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

動性規定》」、其他有關規定及《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

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

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4、《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

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

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

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

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帳

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6年

9月

7日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

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

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的過程

53、固定收益品種: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品種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號環球金融中心

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號環球金融中心

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總經理: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

成立日期:

2003年

3月

7日

註冊資本:

1.5億元人民幣

電話:

021-38505888

聯繫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東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信息

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曾任寶鋼計財部資金處主辦、主管、副處長,寶

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寶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產業金

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席。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法興華寶汽車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中國

太平洋

保險(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董事,碩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師,

Acthop投資公司財務總監。

2003年

5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公司營

運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根據華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公司督察長變更公告》,自

2019年

10月

25日起由其代為履行督察長職務。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麥肯錫(上海)諮詢公司分析師,摩根斯坦利亞洲公司分析師,香

港人人媒體總監。現任華平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神州租車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團董事、

中通快遞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加拿大)分析師;花旗銀行(香港)

投資銀行部分析師;現任美國華平集團中國金融行業負責人、董事總經理,華融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燦谷投資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美國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飛利浦電子中

國集團法律顧問、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上海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

人。

尉安寧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寧夏廣播電視大學講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助理研究員,世界銀行農業經濟學家,荷蘭合作銀行東北亞區食品農業研究主管,

新希望

集團

常務副總裁,比利時富通銀行中國區

CEO兼上海分行行長,山東亞太中慧集團董事長。現任

上海谷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大成食品(亞洲)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

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

陳志宏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合伙人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中國區董事長

,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2、監事會信息

朱莉麗女士,監事,碩士。曾就職於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美國

華平集團執行董事。

楊瑩女士,監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團、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銀行

(中國)有限公司、中國

民生銀行

、華寶投資有限公司工作,現任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風險

管理部副總經理。

賀桂先先生,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營運副總監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王波先生,監事,碩士。曾任上海證券報記者;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業務總監

兼互金策劃部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李慧勇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總經理

/

所長助理

/研究執行委員會副主任

/首席分析師的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向輝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場部任職。

2002年加入華寶基金公司參與公司的籌建工作,先後擔任公司清算登記部

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監

,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林昊,本科。

2006年

5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渠道經理、交易員、高

級交易員、基金經理助理等職務。

2017年

3月起任

華寶新價值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寶新機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華寶新動力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7月任華寶新回報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2月任

華寶新優選

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2018年

8月起任華寶寶豐高等級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

11月

起任

華寶寶惠

純債

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閆旭女士,投資副總監、國內投資部總經理、

華寶行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穩健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胡戈遊先生,助理投資總監、華寶寶康消費品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核心

優勢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事件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蔡目榮先生,國內投資部副總經理、華寶多策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

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價值發現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綠

色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綠色領先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總經理,華寶先進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

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

合規性風險、信譽風險和事件風險(如災難)。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搭建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

清晰的責任線路和報告渠道、配備適當的人力資源、開發適用的技術支持系統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並將風險歸

類。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

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在公司所定標準範

圍以內的風險,控制相對寬鬆一點,但仍加以定期監控,以防其超過預定標準;而對較為嚴重

的風險,則制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對於一些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的風險,則除了嚴格控制以外,

還準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視,並定期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

時結合新的需求加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

員及監管部門及時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並滲透到決

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設置科學清晰的操作流程,結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

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高效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要的部門和崗

位,各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公司固有財產、各項委託基金財產、其他資產分

離運作,獨立進行;

相互制約原則。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記、信息技術、研究、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

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必須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准

程序和監督防範措施;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各部門及每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

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項規定,並在此

基礎上遵循國際和行業的慣例制訂;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必須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

員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審慎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的核心是風險控制,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要以審慎經營、防範

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

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或完善。

(2)內部風險控制的要求和內容

內部風險控制要求不相容職務分離、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範的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資料保全系統、建立授權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

內部風險控制的內容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市場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檔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內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長制度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由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

察長的任免須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

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發

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

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監察稽核及風險管理制度

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依據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所賦予的權限內,按照所規定的程

序和適當的方法,進行公正客觀的檢查和評價。

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調查評價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負責調查、評價

公司有關部門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評價各項內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對內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補充建議;進行日常風險監控工作;協助評價基金財產風險狀況;負責包括基金經理

離任審查在內的各項內部審計事務等。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996年 02月07日至長期

電話:010-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中國

民生銀行

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又是嚴

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國金融

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中國

民生銀行

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而為

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

民生銀行

成立二十年來,業務不斷拓展,規模不斷擴大,

效益逐年遞增,並保持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

2000年12月19日,中國

民生銀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03

年3月18日,中國

民生銀行

40億可轉換

公司債

券在上交所正式掛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

中國

民生銀行

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 58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家在全

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2005年 10月 26日,

民生銀行

成功完

成股權分置改革,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

提供了成功範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國

民生銀行

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

中國

民生銀行

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理,規範行為,

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的經營發展方針,在改革發展與管理等方面進行

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臺、「兩率」考核機制、「三卡」工程、獨立評審

制度、八大基礎管理系統、集中處理商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制度創新,實現了低風險、快增

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象。

民生銀行

榮獲第十三屆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優秀董事會獎;

民生銀行

在華夏時報社主辦的第十一屆金蟬獎評選中榮獲「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務銀行」;

民生銀行

榮獲《亞洲貨幣》雜誌頒發的「2016中國地區最佳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新浪財經頒發的「年度最佳電子銀行」及「年度直銷銀行十強」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 VISA頒發的「最佳產品設計創新獎」;

民生銀行

在經濟觀察報舉辦的「中國卓越金融獎」評選中榮獲「年度卓越資產管理銀行」;

民生銀行

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交易商」、

「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債券交易

商」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

中國銀行

間交易協商會授予的「2016年度優秀綜合做市機構」和「2016年

度優秀信用債做市商」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英國 WPP(全球最大的傳媒集團之一)頒發的「2017年度最具價值中國品

牌100強」;

民生銀行

在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年會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貢獻獎」。

2、主要人員情況

張慶先生,中國

民生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從事過金融租賃、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年金融從業經歷,不僅有

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還有紮實的總部管理經歷。歷任中國

民生銀行

西安分行副行長,中國民

生銀行瀋陽分行籌備組組長、行長、黨委書記。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4年 7月 9日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銀行。為了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大

力發展託管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託管服務的原則,高起點地建立系統、完善制度、組織人員。資

產託管部目前共有員工 72人,平均年齡 38歲,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4%以上員

工具有碩士以上文憑。

中國

民生銀行

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秉承「誠信、嚴謹、高效、務實」的經營理念,依

託豐富的資產託管經驗、專業的託管業務服務和先進的託管業務平臺,為境內外客戶提供安全、

準確、及時、高效的專業託管服務。截至2019年 12月 31日,中國

民生銀行

已託管205隻證

券投資基金。中國

民生銀行

資產託管部於 2018年 2月 6日發布了「愛託管」品牌,近百餘家

資管機構及合作客戶的代表受邀參加了啟動儀式。資產託管部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致力於

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綜合金融服務。對內大力整合行內資源,對外廣泛搭建客戶服務平臺,向各

類託管客戶提供專業化、增值化的託管綜合金融服務,得到各界的充分認可,也在市場上樹立

了良好品牌形象,成為市場上一家有特色的託管銀行。自2010年至今,中國

民生銀行

榮獲《金

融理財》雜誌頒發的「最具潛力託管銀行」、「最佳創新託管銀行」、「金牌創新力託管銀行」

獎和「年度金牌託管銀行」獎,榮獲《21世紀經濟報導》頒發的「最佳金融服務託管銀行」

獎,尤其 2019年,獲得由金融時報社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共同評出的「年度最佳託管銀

行」獎項。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建立完整、嚴密、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障資產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財產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規文化,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嚴格控制

合規風險,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風控組織結構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為基礎,以落實到位

的過程控制為著眼點,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為依託,建立全面、系統、動態、主動、有利於

差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

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總行高級管理層負責部署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行高級管理層下

設的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對高級管理層負責,支持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資產託管業務風險

控制工作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開展。

總行各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把控資產託管業務運行中的風險,具體職責與分工如下:總行

風險管理部作為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機構,是全行風險管理的統籌部門,對資產託管部的

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資產託管業務項下的相關合同、協議等文本的審

定;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該業務與管理的合規性審查、檢查與督導整改;總行審計部對全行託

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包括定期內部審計、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總行辦公室與資產託管部共

同制定聲譽風險應對預案。按資產託管部需求對由託管業務引發的聲譽風險事件進行定向輿情

監測,對由託管業務引起的聲譽風險進行應急處置,包括與全國性媒體進行溝通、避免負面報

道、組織正面回應等。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風險控制應符合和體現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

(2)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覆蓋託管部的各個業務中心、各個崗位和各級人員,並涵蓋資

產託管業務各環節。

(3)有效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應全力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任何人都

沒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力。

(4)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資產託管業務中風險發生的源

頭,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5)及時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隨著託管部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

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6)獨立性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監督中心是資產託管

部下設的執行機構,不受其他業務中心和個人幹涉。業務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嚴格分開,以保

證風險控制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7)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權責明確,相互牽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的盲點。

(8)防火牆原則。託管銀行自身財務與託管資產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

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隔離。

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

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監督中心指導業務中心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

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並籤

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保

證業務不中斷。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控等五個方

面構建了託管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1)堅持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理念。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中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

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

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2)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

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

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中心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

風險負責。

(3)建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託管部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

中心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4)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

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

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職責及涵括所有後臺運作環節的操作手冊。以上制度隨著外部環境和業務

的發展還會不斷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執行和監督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制度執行比編寫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實檢查是

風險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證。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風險監督中心,

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定期對業務的運行進行稽核檢查。總行審計部也不定期對資產託管部進行

稽核檢查。

(6)將先進的技術手段運用於風險控制中。在風險管理中,技術控制風險比制度控制風險

更加可靠,可將人為不確定因素降至最低。託管業務系統需求不僅從業務方面而且從風險控制

方面都要經過多方論證,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較強的自動風險控制功能。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

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

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

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櫃檯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58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電路370號寶鋼大廈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銷櫃檯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櫃檯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網址:www.fsfund.com

(2)直銷 e網金

投資者可以通過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e網金系統、移動客戶端(工薪寶APP、

微信平臺)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fsfund.com。

(二)代銷機構

(1)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郵編:100818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聯繫電話:955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公司網址:www.boc.cn

(2)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絨線胡同28號天安國際辦公樓

郵編: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傳真:010-57092611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公司網址:www.cmbc.com.cn

(3)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渤海銀行大廈

郵編: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聯繫人:王星

客戶服務電話:95541

公司網址:www.cbhb.com.cn

(4)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公司網址:www.bank.pingan.com

(5)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95396

傳真:020-88836984

客戶服務電話:95396

公司網址:www.gzs.com.cn

(6)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 A02單元

郵編: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劉志斌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公司網址:www.essence.com.cn

(7)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奧體中心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958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公司網址:www.ewww.com.cn

(8)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 16-17層

郵編: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聯繫人:梁浩

聯繫電話:95514;400-6666-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14;400-6666-888

公司網址:www.cgws.com

(9)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郵編:430015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95579;400-8888-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公司網址:www.95579.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電話:400-159-9288

傳真:010-61840699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公司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11)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400-8888-128

傳真:862168767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公司網址:www.tebon.com.cn

(12)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郵編: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電話:95360

傳真:0431-85096795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公司網址:www.nesc.cn

(13)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95531

傳真:021-504988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公司網址:www.longone.com.cn

(14)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郵編:215021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傳真:0512-62938527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公司網址:www.dwzq.com.cn

(15)

東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聯繫電話:95309

傳真:010-66555246

客戶服務電話:95309

公司網址:www.dxzq.net

(1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3樓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傳真:021-22169134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公司網址:www.ebscn.com

(17)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馬夢潔

聯繫電話:95575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公司網址:www.gf.com.cn

(18)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號國華投資大廈 9層10層

郵編:100007

聯繫人:司琪

聯繫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公司網址:www.guodu.com

(19)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號

郵編:610015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杜晶

聯繫電話:95310

傳真: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公司網址:www.gjzq.com.cn

(20)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聯繫電話:956080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公司網址:www.gszq.com

(21)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95536

傳真:0755-82133952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公司網址:www.guosen.com.cn

(22)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廣東路 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李楠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址:www.htsec.com

(23)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室

聯繫電話:400-700-9665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

(24)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聯繫電話:400-920-0022

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

公司網址:www.licaike.com

(25)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 2005室

郵編: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400-800-0562

傳真:0991-230192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公司網址:www.hysec.com

(26)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郵編: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傳真:0551-65161672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公司網址:www.hazq.com

(27)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7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聯繫人:劉聞川

聯繫電話:400-820-9898

傳真:021-6877782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公司網址:www.cnhbstock.com

(28)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088號

招商銀行

上海大廈 18-19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傳真:021-20655196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公司網址:www.hfzq.com.cn

(29)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88號

郵編: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鬍子豪

傳真:021-83387254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公司網址:www.htsc.com.cn

(3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公司網址:www.jiyufund.com.cn

(31)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郵編:150028

法定代表人:趙宏波

聯繫人:姜志偉

傳真:0451-82337279

客戶服務電話:956007

公司網址:www.jhzq.com.cn

(32)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號富卓大廈A座 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公司網址:http://8.jrj.com.cn

(33)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 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 27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電話:400-620-6868

傳真: 010-86499401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

公司網址:www.lczq.com

(34)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0-466-788

公司網址:www.66zichan.com

(35)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號 1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公司網址:www.lufunds.com

(36)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6F

客戶服務電話:4000-776-123

公司網址:http://www.fund123.cn/

(37)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2樓

聯繫電話:400-821-5399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公司網址:www.noah-fund.com

(38)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一涵

聯繫電話:95511-8

傳真:0755-82435367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公司網址:www.stock.pingan.com

(3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 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傳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公司網址:www.shzq.com

(40)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樓

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95523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公司網址:www.swhysc.com

(41)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公司網址:www.snjijin.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 3C座9樓

聯繫電話:400-1818-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

(43)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公司網址:www.tonghuafund.com

(44)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聯繫人:張麗瓊

聯繫電話:4008-773-772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公司網址:www.5ifund.com

(45)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公司網址: www.wacaijijin.com

(46)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郵編: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聯繫電話:95355

傳真:023-63786212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公司網址:www.swsc.com.cn

(47)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 6層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任立秋

傳真:010-63081344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公司網址:www.cindasc.com

(48)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公司網址:www.xyzq.com.cn

(49)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郵編:100020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聯繫人:楊超

聯繫電話:95510

傳真:010-59053700

客戶服務電話:95510

公司網址:www.sinosig.com

(50)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 9號樓15層1809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公司網址:www.yixinfund.com

(51)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 C座

郵編:100033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95551;4008-888-888

傳真:010-83574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1號

招商證券

大廈 23樓

郵編:518033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傳真:0755-82943227

客戶服務電話:95565

公司網址:www.newone.com.cn

(53)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

中航資本

大廈35層

郵編: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曉峰

聯繫人:王紫雯

傳真:010-59562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公司網址:www.avicsec.com

(54)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 28層

法定代表人:畢明建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公司網址:www.cicc.com

(55)中經北證(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5號樓1層

聯繫電話:400-803-1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0030

公司網址:www.bzfunds.com

(56)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 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聯繫電話:95538

傳真:021-203151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公司網址:www.zts.com.cn

(57)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東城區朝內大街2號凱恆中心B座18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許夢園

聯繫電話:400-888-8108

客戶服務電話:95587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

(58)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公司網址:www.citicsf.com

(59)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郵編:100026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馬靜懿

聯繫電話:95548

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

(60)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郵編:266000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孫秋月

聯繫電話:95548

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http://sd.citics.com/

(61)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1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許慧琳

傳真:021-50372474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公司網址:www.bocichina.com

(62)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 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公司網址: 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電話:021-38505888

傳真:021-38505777

聯繫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聯繫電話:(86 21) 3135 8666

傳真:(86 21) 3135 8600

聯繫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徐豔

經辦註冊會計師:徐豔、印豔萍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1593號《關於準予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期從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5日

止,共募集593,079,676.11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 568戶。

七、基金的備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6年9月 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

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

出解決方案,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

服務機構」部分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6年9月 19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

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

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

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

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

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

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

申請,投資者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

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

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通過其他銷售機構和直銷 e網金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通過直銷櫃檯首

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每筆 1元人民幣。已有認購本基金記

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各銷售機構對最低

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其他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櫃檯進行交易要受直銷櫃檯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

小數點後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 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

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投資者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限制、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

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本基金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

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

2、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本基金的贖回費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贖回費率 (%)

小於 7日 1.5%

大於等於 7日,小於 30日 0.50%

大於等於 30日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者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

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

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

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贖回金額與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份額計算結果按捨去尾數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86元,某投資者當日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該投資者可

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元

申購份額=100000/1.086=92081.03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86元,可得到

92081.03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15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50=11500元

贖回費用=11500×0%=0元

贖回金額=11500-0=115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是1.15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500.0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 1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

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

續,投資者自 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

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

實施前 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

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

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

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

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

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

申購金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

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

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

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未

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

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當發生巨額贖回時,若存在單個贖回申請人當日申請贖回的份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

總份額 20%(「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普

通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範

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普通贖回申請人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按比例確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

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

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

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

告。

2、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至遲於重新開放日依法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

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

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

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

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

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

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

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

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一)基金轉換受理場所

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

(二)基金轉換受理時間

投資人可以在基金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申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具體辦理時間與基金申購、

贖回業務辦理時間一致。

(三)基金轉換費用

本基金與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轉換費用由二部分組成:轉出基金贖回費和轉入基金

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補差費。

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其中25%歸轉出基金基金財產,其

餘作為註冊登記費和相關的手續費。

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

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於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率為轉入基金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

率差額;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於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為零。

(四)基金轉換公式

1、基金轉換公式為:

轉出費用=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出總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

淨轉出金額=轉出總金額-轉出費用

淨轉入金額=淨轉出金額/(1+補差費率)

(當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於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補差費率=轉入基

金的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當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於轉入基金

的申購費率,補差費率=0)

轉換補差費用=淨轉出金額-淨轉入金額

轉入份額=淨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

轉入份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餘額對應的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2、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本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應最遲在新的

公式適用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不同基金之間的轉換不影響投資者的持有基金時間的計算。

(六)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

段內提出基金轉換申請。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申請日(T日),並在T+1工作日對

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後到其提出基金轉換申請的網點進行成

交查詢。

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轉換時,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

份額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如果轉換申請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

後轉換的處理原則。

(七)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已開通轉換業務的另一隻基金,本基金

單筆轉出申請不得少於 1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則必

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因為轉換等非贖回原因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保留的

基金份額餘額少於該基金最低保留份額數量限制的,登記機構不作強制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制定或調整上述基金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八)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基金轉換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銷,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

銷。

2、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轉換申請進行確認,確認成功後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相關的註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

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1)不可抗力;

(2)貨幣市場工具主要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換;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被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額不變。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拒絕

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基金轉換,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轉份額的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

應提前 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基金

轉換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況。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

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重新

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

基金轉換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況。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通過大類資產間的靈活配置和多樣的投資策略,力爭實

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和貨幣市場工具(包括質押及

買斷式回購、銀行存款等)、股指期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股指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取積極的大類資產配置策略,通過宏觀策略研究,綜合考慮宏觀經濟、國家財政

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因素,對相關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進行動

態跟蹤,決定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積極的股票選擇策略,將「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

精選策略相結合,根據對宏觀經濟和市場風險特徵變化的判斷,進行投資組合的動態優化,實

現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1)行業配置

各個行業由於所處的商業周期不同,面臨的上下遊市場環境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行業表

現也並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將綜合考慮經濟周期、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結構、行業特性以及市

場短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業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2)個股選擇

本基金將主要以「自下而上」的精選策略,精選個股,構建投資組合。本基金進行個股投

資時,主要通過深入分析企業的基本面和發展前景,並以定量的指標為參考,精選優質公司。

優質公司需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公司所處行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產品具有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健全規範、公司具有較強的營銷能力、公司具有壟斷優勢或稀缺性資源、有正面事件

驅動。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關的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選擇財務健康、成長性

好、估值合理的股票。具體分析的指標為:

1)成長指標:預測未來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複合增長率等;

2)盈利指標:毛利率、淨利率、淨資產收益率等;

3)價值指標:PE、PB、PEG、PS等。

3、固定收益類投資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投資於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類投資工具,以有效利用

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首先,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國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與我國財政、貨幣政策動向,預測未來利率

變動走勢,自上而下地確定投資組合的久期。

其次,債券投資組合的構建與調整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需綜合評價個券收益率、波動

性、到期期限、票息、賦稅條件、流動性、信用等級以及債券持有人結構等決定債券價值的影

響因素。同時,本基金將運用系統化的定量分析技術和嚴格的投資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風險,

通過久期、平均信用等級、個券集中度等指標,將組合的風險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礎上,

通過各種積極投資策略的實施,追求組合較高的回報。主要運用的策略有:

(1)利率預期策略

基於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深入研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趨勢,結合基金未來現金流的

分析,確定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如果預測未來利率將上升,則可以通過縮短組合平均剩餘

期限的辦法規避利率風險,相反,如果預測未來利率下降,則延長組合平均剩餘期限,賺取利

率下降帶來的超額回報。

(2)估值策略

通過比較債券的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而做出投資決策。當內在價值高於市場價格時,買入

債券;當內在價值低於市場價格時,賣出債券。

(3)利差策略

基於不同債券市場板塊間利差而在組合中分配資產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

提前贖回和不可提前贖回證券之間的利差等表現形式。信用利差存在於不同債券市場,如國債

和企業債利差、國債與金融債利差、金融債和企業債利差等;可提前贖回和不可提前贖回證券

之間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於利率預期的變動。

(4)互換策略

為加強對投資組合的管理,在賣出組合中部分債券的同時買入相似債券。該策略可以用來

達到提高當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組合質量、減少稅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據宏觀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

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並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

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債券的信用風險。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基

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依據法律法規並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本基金將通過對證券市

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

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主要的投資策略有:

(1)Alpha套利

利用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驅動模型等,精選預期未來相對股指期貨標的指數有超額收益的個

股,結合行業配置模型,構建投資組合,利用股指期貨完全對衝,獲取股票組合的超額收益。

(2)期現套利

股指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之間的基差會隨著市場環境變化而波動,當基差上升到一定程度

以後,可以做空股指期貨,做多現貨,待基差收窄後平倉。

(3)跨期套利

在正向市場(Contango)裡,遠期升水,可以買入近月合約,賣出遠月合約;在反向市場

(Backwardation)裡,遠期貼水,可以賣出近月合約,買入遠月合約。另外股指期貨不同合約

之間的價差因市場環境、投資者預期、成分股分紅等的影響而波動,當價差擴大到不合理的區

間時,可以開倉買入低估的合約、賣出高估的合約,待價差收窄後平倉,獲取價差收窄部分收

益。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

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值較高的品

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7、對於存託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

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託憑證。

8、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於其他金融產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監管機構的

規定及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制定與本基金相適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資管理

1、決策依據

本基金主要依據下列因素決定基金資產配置和具體證券的買賣:

(1)國內外宏觀經濟環境及其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2)國家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以及證券市場政策;

(3)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及未來走勢;

(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投資決策流程

(1)投資決策機制

公司的投資決策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由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

委員會的授權具體承擔基金管理工作。投資總監負責監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資活動。公司投資決

策機制為分級授權機制,即:

第一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基金經理的投資組合配置提案和重點投資;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會議頻率每月不少於

一次)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基金投資的重大問題。

第二級,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確定投資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資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會議頻率雙周一次或更多)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

研究、交流投資信息,探討、解決投資業務的有關問題。雙周投資-研究聯席會議就研究部提

交的全市場模擬組合與配置、宏觀及行業策略,以及研究員提交的各行業模擬組合、三級股票

池、重點投資品種等進行充分討論。基金經理根據聯席會議的成果及自身判斷確定投資組合配

置提案。

第三級,基金經理。在各自的權限內執行和優化組合配置方案。

(2)投資流程

1)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就基金重大戰略、資產配置做出決策。

2)研究部負責投資研究和分析

宏觀研究人員通過研究其他

證券公司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報告,通過走訪政府決策部門和研

究部門,研究經濟形勢、經濟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區域政策、產業政策等)、重大技

術服務創新等,撰寫宏觀研究報告,就基金的股票、債券、現金比例提出建議。

行業研究人員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業務競爭力、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結構等,預測上市公

司未來 2-3年的經營情況,選擇重點上市公司進行調研,撰寫行業和子行業研究報告及上市公

司調研報告,對個股買賣提出具體建議。

3)基金經理小組負責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小組根據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提出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建議,同時結合股

票排序和研究員的報告,形成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並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

具體實施投資計劃。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總經理審核的投資組合方案後,基金經理向交易部下達具體的投資指

令,交易員根據投資決定書執行指令。

4)績效評估

主要包括四項核心功能:風格檢驗、風險評估、投資績效的風險調整和業績貢獻,由績效

評估人員利用相關工具評估。

5)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委員會、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並檢查執行情

況。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50%+上證

國債指數

收益率×50%。

滬深 3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編制,中證指數公司發布的反映

中國 A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指數。具有市場認可度高、代表性強、編制透明等特點。

上證

國債指數

是由中證指數公司編制並發布,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國債

為樣本,按照發行量加權而成。具有良好的債券市場代表性。

作為混合型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

基準適用於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

高於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

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

管人在本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

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

險;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

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

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機構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和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和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

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

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元)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權益投資 76,731,541.51 19.22

其中:股票 76,731,541.51 19.22

2基金投資 --

3固定收益投資 310,249,059.25 77.72

其中:債券 310,249,059.25 77.72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7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709,651.04 1.18

8其他資產 7,521,238.82 1.88

9合計 399,211,490.62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行業類別公允價值(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農、林、牧、漁業 748,944.00 0.19

B採礦業 3,074,053.00 0.77

C製造業 33,886,839.03 8.50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3,804,923.74 0.95

E建築業 1,842,320.00 0.46

F批發和零售業 --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228,558.00 0.56

H住宿和餐飲業 --

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421,972.50 0.61

J金融業 23,719,326.00 5.95

K房地產業 3,701,656.00 0.93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033,472.00 0.26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6,578.04 0.00

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教育 --

Q衛生和社會工作 --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62,899.20 0.07

S綜合 --

合計 76,731,541.51 19.25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佔基金資產淨值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股)公允價值(元)

比例 (%)

1

2

3

4

5

6

7

8

9

601318600519600276600036601398600048601939603160003816

中國平安 貴州茅臺 恆瑞醫藥 招商銀行 工商銀行 保利地產 建設銀行 匯頂科技 中國廣核

60,500

4,000

47,300

66,900

418,300

151,000

327,600

10,375

562,958

5,170,330.00

4,732,000.00

4,139,696.00

2,514,102.00

2,459,604.00

2,443,180.00

2,368,548.00

2,140,362.50

1,987,241.74

1.30

1.19

1.04

0.63

0.62

0.61

0.59

0.54

0.50

10 601166

興業銀行

100,000 1,980,000.00 0.50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債券種類公允價值(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23

國家債券

央行票據

金融債券

13,485,092.00

-

123,372,000.00

3.38

-

30.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13,309,000.00 28.43

4企業債券 --

5企業短期融資券 --

6中期票據 141,275,000.00 35.45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12,718,967.25 3.19

8同業存單 19,398,000.00 4.87

9其他 --

10合計 310,249,059.25 77.84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張)公允價值(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2

3418020418國開 04 500,000

18021118國開 11 300,000

10155602215豫高管 MTN001 200,000

10175903317蘇國資 MTN001 200,000

52,565,000.00

30,678,000.00

20,236,000.00

20,234,000.00

13.19

7.70

5.08

5.08

5 10175801117華僑城 MTN002 200,000 20,218,000.00 5.07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代碼名稱

持倉量(買

/賣)

合約市值 (元 )

公允價值變動

(元)

風險說明

IF2003

IF2001

IF2003 -4 -4,943,760.00 -270,660.00

IF2001 -8 -9,852,000.00 -626,760.00

項目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

-

-897,420.00395,640.00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1,317,600.00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主要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或倉位調節操作。當進行空頭套期保值時,基

金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通過空頭套期

保值,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當進行多頭倉位調節時,基金持有的買入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基金通過持有股指期貨多頭合約對股票資

產進行替代,可以提高投資效率,賺取或有的基差收益和實現更好的頭寸管理。截止報告

期末,本基金對股指期貨的投資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基金管理人沒有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立

案調查,也沒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無證券投資決策程序需特別

說明。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1,532,308.78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5,933,138.43

5應收申購款 55,791.61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7,521,238.82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1

2

3

4

113011110052113020127007

光大轉債 貴廣轉債 桐昆轉債 湖廣轉債

6,233,000.00 1.56

2,927,750.00 0.73

1,465,675.00 0.37

1,185,262.65 0.30

5 110050佳都轉債 821,470.00 0.21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價

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況說明

1 003816

中國廣核

1,987,241.74 0.50新股鎖定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所列數據未經審計。

1、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2016/09/07-2016/12/31

2017/01/01-2017/12/31

2018/01/01-2018/12/31

2019/01/01-2019/12/31

淨值增長

率 ①

-1.07%

31.38%

-16.65%

23.52%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0.12%

0.51%

0.90%

0.56%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③

-0.28%

10.86%

-10.68%

19.73%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0.36%

0.32%

0.67%

0.62%

①-③

-0.79%

20.52%

-5.97%

3.79%

②-④

-0.24%

0.19%

0.23%

-0.06%

2016/09/07-2019/12/31 33.81% 0.65% 18.22% 0.54% 15.59% 0.11%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

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

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

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

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發行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發行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

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

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

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掛牌轉

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種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

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

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

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

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

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

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

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

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

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

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

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

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

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

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

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知基金託管人,並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

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

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

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

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

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

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

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 3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

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 3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

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的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值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 3個

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 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

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

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

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

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

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

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

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

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

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

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

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

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

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

資於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

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

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2、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不斷變化的申購和

贖回,尤其是發生大額申購和贖回時,即使市場行情沒有發生顯著變化的趨勢,本基金也要進

行股票買賣。然而,市場的流動性是變化的,不同時間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動性都各不相同。

一般來說,股市上漲期,市場流動性較高;股市下跌期,市場流動性低;大盤藍籌股流動性高,

小盤垃圾股流動性較低。如果市場流動性較差,導致本基金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股票,或者必

須付出較高成本才能買進或賣出股票,這樣,就在兩個方面產生了風險:

當發生巨額申購時,本基金由於不能順利買進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倉比例被動地發生變

化,可能導致行情上漲時不能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目標,影響本基金的最終投資業績;

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市場流動性較差,本基金為了兌現持有人的贖回,必須以較高的

代價賣出股票,從而影響本基金的投資業績。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八、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少

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

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採用擺動定價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

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

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權證、股指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標的資產大部分為股票資產,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同時,本基金嚴格控

制投資於流動受限資產和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

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市場情況動態調整基金中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並通

過組合管理、分散投資對各類標的資產進行合理配置,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事

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

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需充分評估基金

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

請,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

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

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

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範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

量佔普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

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

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

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有

以下潛在影響: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者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

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

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投資者

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等。

3、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環境或管

理人對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

例偏離最優化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險。本基金在股票選擇上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將在個股投資決策中給基金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存在個股選擇風險。

(2)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

投資於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

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

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投資股指期貨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槓桿風險:因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槓桿,基金財產可能因此產生更大的收益

波動。

2)基差風險:在利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系統風險時,基金資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

的指數價格變動方向不一致而承擔基差風險。因存在基差風險,在股指期貨合約展期操作時,

基金資產可能因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價差的異常變動而遭受展期風險。

3)股指期貨展期時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需要進行展期操作,平倉持

有的股指期貨合約,換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貨合約,當股指期貨市場流動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時,

將會導致展期操作執行難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從而可能對基金資產造成不利的影響。

4)期貨盯市結算制度帶來的現金管理風險:股指期貨採取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帳戶實

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資金管理要求高。當市場持續向不利方向波動導致期貨保證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超出預期的

損失。

5)到期日風險: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本基金的帳戶如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將按照

交割結算價將帳戶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因此無法繼續持有到期合約,具有到期日風險。

6)對手方風險:資產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於股指期貨時,會盡力選擇資信狀況優良、

風險控制能力強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商,但不能杜絕在極端情況下,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易

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破產清算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

7)連帶風險:為基金資產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該結算會員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

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該結算會員下的經

紀帳戶強行平倉時,基金資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8)未平倉合約不能繼續持有風險: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

所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基金資產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

基金資產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3)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是指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是指受

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

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從而存在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可能因資產支持證券的債務人違

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

(4)存託憑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託

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4、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選

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科創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資風險,敬請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資者注意:

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

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

風險、政策風險等。

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括:

①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環保及

生物醫藥

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第六日開始漲跌幅限制在正負 20%以內,個股波動

幅度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②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並且資金在50萬以上才可參與,

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持有個股大量流通盤導致個股流動性較差,基金

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③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

值低於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準更

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

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

風險更大。

④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市場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⑤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同,所

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⑥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濟

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

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風險。一般認

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信用

等級的變化或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率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

到基金資產。

7、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

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8、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9、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財

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

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銷售,但是,基金

並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銷售機構擔保或者背書,銷售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後生效,並自決議生效後

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在決議生效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

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

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

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

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

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

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

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

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

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

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

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

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

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

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

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

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2)以下情況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並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或銷售服務費;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在

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

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其

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

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

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

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

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

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

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

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

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

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

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

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

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

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

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

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

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

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

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

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

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

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後生效,並自決議生

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在決議生效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

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

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

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996年02月07日至長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

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有效期至2017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務;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

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種和貨幣市場工

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

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及買斷式回

購、銀行存款)、股指期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股指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

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券比例

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

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2%;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事

宜另行具體協商。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事

宜另行具體協商。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

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

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

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

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

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

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

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

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

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

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

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就流

通受限證券投資籤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

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

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

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

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

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

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違反基金合同或預先確定的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信息披露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6.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本

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

規定,制定了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的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以規

範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

本協議的約定為準。首次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就中期票據投資籤訂風

險控制補充協議。

(1)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中期票據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中

關於該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相關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於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該期證

券的10%。

(2)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處置的監督職責限於: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向基金託管人說明原因和解決措施。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

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

管理人投資的中期票據超過投資比例的,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個交易日內將中

期票據調整至規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籤署銀行存款協議前,

應將草擬的銀行存款協議送基金託管人審核。首次投資銀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

管人就銀行存款的投資籤署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8.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

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

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9.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

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

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10.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

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

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11.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2.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

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

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

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

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

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

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3)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令,

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

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5)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

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

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用於存放募集的資金。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國註冊會計師籤字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基金開立

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

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

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開立,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

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

券不承擔保管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保管憑證。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

後第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公

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

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

果對外予以公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B.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格;

C.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

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

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

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

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種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

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

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

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知

託管人,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

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A.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B.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

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

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

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D.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4.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6.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基金託管人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7.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

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

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

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8.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託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但若自一方書

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託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本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託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託管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者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帳戶的銷售機構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投

資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資料:

1、基金投資者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製了電子對帳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供電子對帳單。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打

我公司客服電話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021-38924558,按 「0」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

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後,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基金管理人以說明或電子形式向投資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資料。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登記機構將其

所獲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1、定義

本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是指投資人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提交申請,

約定每月扣款時間、扣款金額,由指定的銷售機構於每月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資金帳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投資者在辦理本業務的同時,仍然可以進

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2、辦理時間

本業務申請受理時間為開放式基金法定開放日9:30-15:00

3、辦理場所

目前,我公司直銷 e網金、部分代銷機構已開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本公司新增其他銷售機構開辦此業務時,將另行公告。

4、申請方式

(1)凡申請辦理本業務的投資者,須先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已開戶者除外),具

體開戶程序應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已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的投資者,請到銷售機構的各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此項業

務,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5、扣款日期

投資者應按照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與銷售機構約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該扣款日期視為

申購申請日(T日);若遇約定的固定扣款日期為非基金申購開放日,則下一基金申購開放日

為實際扣款日(T日)。

6、扣款金額

投資者應與銷售機構就申請開辦本業務約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購)金額,具體最低扣款金

額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直銷 e網金辦理本業務時,每期扣款金額最低

不少於人民幣 1元。

7、扣款方式

銷售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開放

日則順延到下一基金開放日;如因投資者提交變更、解約等申請而使扣款信息與註冊登記機構

確認的約定信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發布暫停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等情況,則此次扣款不成功。

投資者需指定一個銷售機構認可的資金帳戶作為每月固定扣款帳戶。如投資者帳戶餘額不足的,

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的規定處理。

8、交易確認

以每月實際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基金份額確認日為 T+1

日,投資者可在T+2日到銷售機構各銷售網點查詢基金申購確認情況。

9、本業務的變更和終止

(1)投資者變更每月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扣款帳戶等信息,須到原銷售網點申請辦理業

務變更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終止本業務,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業務資料到原銷售機構申請辦理

業務終止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本業務變更和終止的生效日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

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五)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者提供網上查詢、網上

資訊服務。

(六)資訊服務

1、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

撥打基金管理人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該電話可轉人工座席。

直銷櫃檯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網際網路站

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

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

話對該銷售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熱

線。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在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公告名稱

2020/1/2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1/21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報告

2019/12/31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31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2019/12/31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19/12/31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2019/12/3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11/2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2019/10/22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報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後,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辦公場所備投資者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華寶新活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金

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16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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