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搬進高層住宅的人是越來越多,
隨之而來的高空拋物糾紛也不在少數。
扔酒瓶、扔蘋果、扔瓜皮……
要是身邊住著這樣的人,
真是每天都得提心弔膽。
家住麗陽星城小區的耿先生
就遇到了一位讓人頭疼的鄰居。
耿先生住在3樓,近半年來他發現,
7樓的住戶經常隨意往樓下
傾倒不明液體,
不僅會飛濺到自家窗子,
對小區樓下的綠化也有所影響。
高空傾倒不明液體
樓下住戶太鬧心
這是昨天(5月13日)上午8點,耿先生在家中陽臺拍到的畫面。只見7樓住戶先隨手向窗外潑了一大杯不明液體,似乎沒倒乾淨,又在窗外反覆甩動杯子11次。而這已經不是這家第一次往下倒東西了。
耿先生:「去年就開始有這個事情在發生,今年更頻繁,幾乎每天早上八點左右他就開始往外倒東西。」
而傾倒的液體,似乎也不是簡單的水。
耿先生:「倒什麼液體我們也不知道,樹葉被這些液體搞得腐蝕了,全部乾枯了,春季長的新葉子也被搞乾枯了。」
記者沿樓頂往下觀察發現,倒水窗口下方的一棵大樹其他枝葉都是綠色,唯獨傾倒液體窗口斜下方的枝葉從上到下都呈現枯黃的狀態。
耿先生:「事情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每天早上他往外倒東西灑到我們玻璃上,感到很噁心,每天都看到,在窗戶邊就能看到這個液體在樹上一滴滴往下滴,真的讓人很鬧心。」
記者想要找倒水的住戶溝通情況,對方卻大門緊閉。耿先生說,之前也找物管反映過多次,但是苦於自己沒有證據,物管只是在單元門做了提示。
記者和耿先生再次來到小區物管,物業表示既然有證據也會和7樓住戶溝通。而就在大家返回耿先生家的途中,往樓下倒水的當事人出現了。
記者:「你早上倒的是什麼東西呀?」
倒水男子:「我沒有沒有,我不是。」
看到耿先生拿出的視頻後,潑水者支吾起來。
耿先生:「你倒的是什麼東西?樹葉都枯了,你說對人體有沒有傷害?然後如果你住在樓下,我住在上面,我每天這樣倒在你家窗戶邊或是你家窗戶上,你看到惡不噁心?你為什麼這樣做呢?」
面對耿先生的質疑,對方始終迴避。
記者:「是不是衛生間或者下水有問題才倒在外面的?」
倒水男子:「不是不是。」
記者:「那是順手方便倒在外面,還是有腐蝕性才倒在外面?」
倒水男子:「沒有腐蝕性,就是有一點水,我看著下面太熱了倒在外面,洗的那個水。」
記者:「因為住在高層是禁止高空拋物的,不能往下扔東西。」
耿先生想繼續追問到底是什麼液體,但男子不願再說,轉身離開。
記者:「以後就不要倒了嘛,師傅,以後咱就不要從窗口往下倒水了。」
倒水男子:「以後那個水,只倒了一次,以後(不倒了)。」
耿先生:「這個影響是很不好的,希望他以後不要再往下倒了。」
高空拋物的法律後果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人員密集場所高空拋物
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如何避免自身和他人被砸傷
安全問題真是一刻都不能忽視,
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
下面這個提醒
請認真看看吧!
重要提醒!
一、絕對不要高空拋物。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拋物的行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的物體時,要及時向消防等相關部門反映,立即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三、及時清理陽臺、窗臺上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墜物的發生。 四、風雨天外出時,不要緊貼牆面老化的大樓以及在廣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裝修等可能產生墜物風險的場所,應注意觀察或繞行。
記者:馬寧 米志宏
部分內容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牛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