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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智勇、羅林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人有靈魂嗎?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
有好事的科學家做了一個實驗:把一個瀕臨死亡的人的體重和他剛咽氣死去後的體重作了一個對比,發現屍體重量變輕了。結論是:人是有靈魂附體的,人死後,靈魂就出竅了,人死前和人死後的體重之差就是靈魂的重量。
玄學中人的靈魂存在與否姑且不論。
現實世界中人應該是有靈魂的。俗語:「人活一口氣,樹活一張皮」就是佐證!大概人的靈魂可能指的是活生生的人的「精、氣、神」。
既然如此,那麼就有漂亮的靈魂,醜陋的靈魂;高貴的靈魂,貧賤的靈魂;高尚的靈魂,骯髒的靈魂;公正的靈魂,邪惡的靈魂;視金錢如糞土的靈魂,唯利是圖的靈魂……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某一種靈魂大抵可以群分的。那麼「刑事律師」的靈魂歸屬於哪一種?刑事律師的靈魂有多少斤兩?可謂千人說辭:一千個人眼中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也許現實社會中對「刑事律師」靈魂的負面歸類與評價要佔上風!
提起「刑事律師」,不絕於耳的評價有:衣冠楚楚巧舌如簧之人;混淆黑白顛倒是非之人;唯利是圖金錢至上之人;人格分裂虛偽狡猾之人;死磕到底藐視權威之人;吹毛求疵作對公權之人···總之:有人比喻西方國家的律師是「一群不拿刀槍的強盜」;有人比喻國內的律師是「訟棍」、「綠屍」等等。
既然如此,刑事律師無疑是一個尷尬、無奈、高風險的群體!
律師是一門職業,刑事律師是一種專業的分類,通俗的講,是專門和犯罪的人打交道的,專門和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公權機關打交道的人。
假如你專門替「壞人」說話!專門對公安、檢察院、法院辦案挑刺!那麼你的靈魂就可能不受待見、不受歡迎,就應該遭受唾棄、蔑視和白眼!你的靈魂就輕於鴻毛,你的作派和聲音就應該泥牛入海、杳無音信!
律師業界比喻:刑事律師是刀尖上的舞者!刑法306條是高懸於律師特別是刑事律師頭頂上的達摩克裡斯劍!執業辯護稍有不慎,就會被「劃傷或刺死」!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刑事律師的確是辛勞而高風險的職業。媒體時有爆料刑事律師辦案中突發疾病遭遇意外而亡;刑事律師辦案中捲入犯罪團夥被抓淪為共同犯罪;刑事律師辦案中被涉案相關人暴力致傷致殘;刑事律師辦案中因偽造證據教唆當事人被判刑坐牢……
歸納起來,刑事律師執業有四大方面的風險:一、擔心可能來自司法政府機關的打擊報復;二、擔心來自江湖黑惡勢力的糾纏威脅;三、擔心委託人當事人的遷怒或報復;三、擔心因工作的失誤或過失而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不過既然要當刑事律師,並當著謀生的飯碗,甚至執業十年二十年把它當作一項事業而不能回頭,面對執業風險,只能如履薄冰,戰戰兢兢的工作和生活!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門檻越來越高了,想當律師的人越來越多了,每年上百萬的有志之士千軍萬馬爭過獨木橋式的報考,而考取資格的通過率絕不超過20%。
還有越來越多的公職人員、特別是有一定數量的警察、檢察官、法官把鐵飯碗金飯碗辭掉出來當律師、當刑事律師。還有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辯護,律師出庭率、辯護率逐年提高。甚至現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司法機關還提出開展了所有刑事案件刑事律師代理辯護全覆蓋的宏偉政策和試點……
由此看來,律師職業、刑事律師的飯碗是不是越來越吃香了呢?律師職業地位是不是越來越高了呢?答案是肯定的!
其實刑事律師應該有自己特有的靈魂!自己的靈魂應該自己瞧得起!
其實每個刑事律師都懷有一個夢想:有朝一日成為刑事大律師、刑辯大咖。收穫尊敬和聲望,積累金錢和財富,出名擁有更多的話語權……這本身是人的靈魂的基本屬性,無可厚非!
其實每一個刑事律師和刑事律師團隊都應有一個恰當的職業定位和自我評價:比如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比如為當事人辯護,正義感附體,巧舌如簧辯生死、生花妙筆護自由;比如人性化服務、團隊化辦案、專業化辯護;比如刑事律師就是法律公平實施的維護者,就是對司法機關辦案的挑刺者……
借用田文昌律師的話給刑事律師定個位: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律師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職責,通過特有的為當事人辯護和代理的一種方式,達到維護法律正義的目的。
建議每個刑事律師都買一本《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看一看,了解了解中國刑事律師三十年來的前世今生,學習學習中國式有效刑事辯護,掂量掂量作為一名刑事律師的斤兩。
如果看了這本書還不過癮,再推薦一位美國當代最成功的刑事辯護律師「艾倫·德肖維茨」的精彩論斷:
「我主要是從事上訴辯護(儘管不是絕對如此),所以我從事的工作與委託人生死攸關。被告(和他的一審辯護律師)一般都是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之後跑來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訴被駁回之後。他們要求我爭取最高法院複查的機會,或發出人身保護令。這些委託人都是在萬不得已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來找我,他們在法律上可為之處已渺茫,只想孤注一擲。我有在牢獄中的委託人,他在所有的上訴程序都告失敗之後,給我寄來一張他畫的漫畫,儘管已身陷圇囫,他的幽默感絲毫不減。漫畫上有兩個帶手銬腳鐐的罪犯爬牆想逃出這所防守嚴密的監獄。其中一個囚犯對另一個耳語道:聽好,我的越獄計劃是……這幅漫畫就掛在我的辦公室裡,無時無刻地提醒我這些委託人的絕境。
只要我決定接下一個案子,我就只有一個信念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開釋,不管會產生什麼後果。這種觀念既非極端也不是曇花一現的衝動。
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為之辯護的委託人可能會再次出去殺人,我也不打算對幫助這些謀殺犯開脫罪責表示歉意或感到內疚。我不敢說真發生了那樣的事我會作何感想。我知道我會為受害者感到難過,但我希望我不會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就像一個醫生不該為醫治一個康復後去殺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個道理」。
《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和艾倫·德肖維茨的辯護信念無疑是給初出茅廬的菜鳥年輕刑事律師們一針「執業強心劑」!無疑是給混跡於刑辯江湖多年的刑事律師們的一款「心靈雞湯」!
值得欣慰的是,不管這個社會和人們對刑事律師有多少偏見,人民法院報的文章:《挑錯是律師的職責,律師執業中言辭激烈,不必然等同於行為違法》總算給刑事律師正了名!精華摘要如下:
從司法實踐中看,某些司法者對律師態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觀原因主要有:內心確信行為人有罪,而律師卻堅持無罪意見,因此認為律師行為過分,妨害了案件的審理;看到有的律師挑錯行為有情緒化因素,於是認為律師意見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視;因看到律師隊伍中害群之馬的不良行為,於是對律師隊伍先入為主地形成了成見、偏見,認為律師「是麻煩的製造者」;某些案件是上級有明確要求或經司法機關內部協調,已得出處理意見,因此認為律師堅持挑錯毫不讓步的行為是辦案的障礙。
現代法治常識和依法治國實踐告訴我們,挑錯是律師的職責,律師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業功能,是實現法治國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律師可以充分行使執業權利,依法挑錯較真而沒有後顧之憂,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滿足社會治理和人權保障的需要。可以說,假如律師放棄挑錯,不主動發現錯誤或發現錯誤卻緘口不言,那麼,不僅是律師瀆職,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加大司法者辦錯案的風險。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如何讓法律規定不流於形式而落到實處?刑事律師願意「挑錯」、敢於「挑錯」、善於「挑錯」、專業「挑錯」就是辯護人職責落到實處的體現之一。
不僅如此。其實每一個犯罪行為,都是由一系列故事組成,國家暴力機器,不一定理會、傾聽這些故事,他們的使命是依照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簡單粗暴地描述犯罪的行為模式,大多就此作出裁決。簡單粗暴地描述出來的犯罪行為,大多都是片面的,正因為如此,所指控的犯罪往往不夠客觀、全面、細緻,遺漏了太多太多的細節。這樣做的結果就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審判之前,如果檢察院的起訴書公開,大家都可能會以為每一個被指控為犯罪的人都證據確鑿、非常可恨,甚至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然而,當你獲知更多的細節,還原這個犯罪的故事全貌,你會發現,這些指控所認為的「可恨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可恨,至少不是那麼十惡不赦、甚至非殺不可。然而一旦被指控,他們百口難辨,許多人都不願意傾聽他們的故事和辯解,去理解他們、幫助他們還原犯罪所有細節,而讓這個犯罪故事更加豐滿,就落在了刑事辯護律師身上。正因為如此,刑事辯護律師註定要分擔大眾對犯罪嫌疑人的鄙夷和譴責,甚至被稱為喪盡天良的「訟棍」、金錢的奴僕、不擇手段地為罪犯開脫。
什麼是刑事律師的價值?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應有的權利,在法庭上展現一個多角度、更全面的案件事實,確保他們受到公正的審判,對被告人來說才是公平,對社會才是負責的,對法律才是最忠誠的!這也許就是刑事律師的價值所在。
刑事律師斤兩或者價值絕超不過泰山!刑事律師挑錯風險仍無處不在!刑事律師的靈魂答案何在?
智豪律師或許已找到了刑事律師的靈魂答案:「只要我決定接下一個案子,我就只有一個信念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開釋,不管會產生什麼後果」(艾倫·德肖維茨)。
如果非要給刑事律師的靈魂加個注釋的話:「智者無畏、毫釐必爭」,這輩子做刑事律師,無怨無悔!
如果非要對刑事律師的靈魂稱個斤兩:受人之託,重千金!
作者:張智勇、羅林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註:(本文部分觀點引自《什麼是刑辯律師的價值》作者:賴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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