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的律師界,很多人喜歡使用「大律師」一詞。有人將「大律師」作為一頂高帽子,在人際交往時用來恭維別人。反正這頂帽子不用花錢買,不存在成本一說,開會的時候到處發送,賓主皆歡,其樂融融。有人的臉皮稍微厚一些,在出書的時候,在其大作的封皮上赫然印上「大律師」三字,好像拿破崙即皇帝之位時自行加冕,無須假手他人。也有一些年輕人剛步入刑辯領域,不知天下之大,逢人便尊稱「大律師」,被恭維的人雖說不至於得意忘形,但是不免洋洋自得。那麼,什麼是刑事辯護的「大律師」呢?
先說一下,刑事辯護「大律師」不是什麼。有些律師在公檢法或者政府部門有著豐富人脈,在人際關係運作上長袖善舞。普通律師見不到的高官或公眾人物,這些律師能見到,甚至還可以稱兄道弟,或者合作寫點東西、搞點活動。有些律師有著較為顯赫的社會地位,比如擁有會長、理事長、代表、委員之類的頭銜,在公共事務上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有些律師時常出現在媒體報導中,或者到處辦論壇、搞講座,知名度很高。這些律師有著他人難以企及的人脈、職位、名氣與影響。我認為,我們可以承認他們是刑事辯護的「大紅人」、「大名人」或者「大能人」,但是不能僅僅因為人脈、職位等原因尊稱他們是「大律師」。
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原則,這體現出最為重要的憲法精神。公民的人權,在刑事訴訟領域是最易遭受侵犯的。國家構建刑事辯護制度,正是通過辯護律師的專業活動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其合法權利,並由此保障社會上所有公民不受刑事司法權力隨意、任意、武斷行使的侵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是辯護律師的天職;幫助公安司法機關正確地處理案件,是辯護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手段;保障憲法與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終極價值體現。這幾個方面是相互統一的,根基和重點在於維護人權。我們可以說,俠之大者,為國為民;律師之大者,在於維護人權。在這個方面,辯護律師如何去做,做得怎麼樣,是衡量其可否被稱為「大律師」的金標準。
有些律師,在糾正冤假錯案,還被冤屈的公民以清白的方面,成績突出,功勳卓著。給公民洗清冤屈,特別是在陳年舊案中為已蒙冤較長時間的公民清除罪名,是維護人權的最佳體現。公民被錯誤地定罪,身陷囹圄乃至喪失生命,是人類的悲劇。肯定有很多的冤案永遠得不到發現與糾正,案件的真相會永沉海底,永遠不為人們所知曉。竇娥之冤感天動地,致使夏日飛雪,只不過是神話;普通人之冤,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悲哀、痛苦與絕望等於零,無人關注、理解與同情。人人都有惻隱之心,換位思考,如果你是這樣的當事人或家屬,你的心情會是怎樣?如果某一律師通過其辯護工作,使原本永遠「不見天日」的當事人重獲清白,這是阻止國家繼續「為惡」,是在替人類「贖罪」!我們每一個人都要感謝、感激、感恩這位律師!這樣的律師,自然無愧於「大律師」的稱號。
辯護律師尊重與保障人權的行為,除了前述糾正冤假錯案以外,還有很多的表現。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為眾矢之的,為萬夫所指,社會公眾皆曰可殺。辯護律師此時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面,不惜個人聲譽,不顧個人得失,迎擊非理性的社會輿論,實為案件得以理性處理的中流砥柱。再如,在某些案件中,公安司法機關限制、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辯護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法律的尊嚴,堅持不妥協、不放棄地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交涉,甚至由此冒犯了某些司法人員的尊嚴,「捋了虎鬚」。這些律師並不是不知道其行為的可能後果的愚人,但是他們為了心中的維護人權的信念,選擇了取「義」舍「利」。這樣的辯護律師,義薄雲天,大智大勇,可以憑藉其頑強的信念、果敢的精神與勇猛的鬥志,獲得「大律師」的桂冠。
刑事辯護「大律師」,是卓越律師,是我輩普通律師的榜樣。做律師是為了什麼?只是為了人脈、地位、名氣、影響與金錢嗎?如果僅僅為了這些,律師就是尋常的商人,有何光榮可言?應當以刑事辯護「大律師」為師,學習他們的精神,努力為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以及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這才是我們普通律師應走的正確的道路。
(作者:蔣鵬飛,安徽樂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歡迎轉載,請如實標明作者與單位,不可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