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20年12月8日,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儒等1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因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採取現場庭審與遠程視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宣判。12月18日,山西高院官方公眾號對此進行了通報。
審 理 查 明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儒先後將被告人王貴成、高佔銀等人糾集在一起,以治理地質災害的名義非法採礦。在非法採礦期間,逐步形成以王儒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8年,被告人王儒以三家窯煤礦固定資產800多萬元註冊資金成立個人獨資公司,將村集體煤礦據為己有,繼而又藉助煤炭資源整合的機會,獲取整合資金3.08億元。2011年,王儒通過賄選等手段當選朔州市平魯區下面高鄉上面高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開始把持基層政權,並利用村幹部的身份,以補償水井、修廟、建橋等事由向中煤平朔東露天礦非法索要補償5630萬元,後王儒實際獲取2656餘萬元。以王儒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並將部分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王儒的組織、指使、認可下,通過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該組織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破壞大量耕地及國家礦產資源;在國興煤業北門私設地磅,脅迫礦方領導,取得國興煤業煤場承包權,從而控制國興煤業的煤炭銷售;煽動、挑唆、僱傭村民前往國興煤業通過堵門、尾隨、滋擾、糾纏甚至前往政府鬧訪等手段,幹擾國興煤業正常管理秩序;進駐國興煤業後,肆意妄為,置國土資源局的禁令於不顧,私自徵地在國興煤業西門口建洗煤廠,在國興煤業院內建樓蓋房,嚴重影響到國興煤業的生產經營。該組織在朔州市平魯區煤炭領域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為惡劣。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王儒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王貴成等11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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