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理工大學會計學院MBA
學校的老師以及稅局的前輩們,大家好,我是來自於重慶理工大學2019級的研究生吳歡。在稅務局的實習已經過一大半了,我在這段經歷裡收穫了許多東西,有了一些新體驗,以往我們在學校裡往往都是站在企業的角度考慮稅收問題,這次我們切換了身份,從稅局徵收管理的角度出發,下面我就對實習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做一個總結:
首先是在這20多天裡,我學習最多的就是我們第二稅務所的一些風險管理的制度文件,因為我們二所的主要業務就是中高納稅風險的應對,所以通過對文件的學習以及二所前輩們的介紹,我對我們二所平常的業務流程有了一個比較清楚的認知和了解,大概就是任務來源——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這麼一個順序。
其次就是一些涉及到納稅人的具體任務,像石超所長讓我對重慶商燁公司的一個零星數量的進銷價對比,然後據此分析該公司的購銷行為是否異常;還有在戚浩老師的介紹下,核查和計算了重慶巴南XX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是否與其公司呈報的數據是否一致;此外,在楊健所長的介紹下,我瀏覽和操作了我們稅務上常說的金稅三期的稅收管理系統,對它常見的模塊和功能有一定的了解。
再來就是我跟二所的老師們平時也有一些交流和溝通,像我前一陣子學習了陳立老師的《涉稅風險規避與納稅籌劃》課程,通過跟稅局老師的溝通,我發現自己在課上想的一些幫助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手段在稅局這邊其實是很容易識破的,蘇代強老師的一個說法就是對企業嚴格執法,讓其享受應享的稅收優惠,才是對企業最大的負責,冒著風險進行很容易被識破的稅務籌劃,可能最後的結果是稅沒省到,還要交罰款滯納金(PS:我們學生提出的想法還是太稚嫩了,很容易被認為是在避稅);此外,還有就是石所就劃撥地上建學校,建成後交付政府無償使用,企業是否應該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我們參與了討論,然後我瀏覽了稅屋網的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有一點自己的看法:(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中提到: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在這個案例中,實質上企業只是學校的承建方,政府才是建設方,我認為要看企業有沒有進行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如果登記了那麼不管實質上企業只是承建而已,都算擁有了土地使用權,那麼就要繳納稅金。雖然這並不一定是真相,但是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還收穫了石所的認同,這一點就很讓人高興了。還有就是,我和石所就建築服務收入確認的稅會差異進行了一些交流溝通,石所向我提供了巴南區建築服務企業的納稅申報數據,從金三系統當中我可以查看這些公司的收入明細表、成本、成本明細表以及納稅申報調整明細表等,為我完成課程思考提供了很大助力。
稅務局每周還要給我們進行業務培訓,到目前為止,我們從稅局的角度學習了增值稅的新政介紹,行政處罰法律制度內容,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對比,財行稅的概述和徵管現狀,重慶稅務部門目前非稅收入的項目和徵管改革等,收穫頗豐。
(跟隨陳立老師來二所調研)
(二所日常)
最後,在這段實習期間,稅務局的各位前輩們,像楊所、石所、蘇老師等以及我的指導老師陳立老師在知識和業務領域上都給予了我熱心的指導,在日常生活中也很是關心,很感謝他們的幫助,這一個月過得很是充實!